一、公安局勉强立案,汪新明闻风而逃。风从何起?
从2021年初,有受害人陆续到桃源县公安局报案告状,均被搪塞敷衍。2021年7月,桃源县人民法院移动立案后,仍是不了了之。2021年一年期间,汪新明基本都在桃源活动,气焰甚为嚣张。到了2021年12月,公安决定立案之前几天,汪新明突然消失,手机关机,不知所踪。想必是收到“内部消息”,究竟是谁走漏风声,是否涉嫌窝藏包庇,还请桃源县公安局内部反腐纠察。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公安局未经调查就定性不是诈骗,程序是否合法? 如举报材料所言,汪新明在2年内疯狂“举债”,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无论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均为虚构伪造。对于汪新明是借贷还是诈骗,显然通过开几次会、做几次报告是没办法定性的。在多名受害人报案,且法院移送案件的情况下。桃源县公安局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对汪新明进行询问?是否对汪新明骗取巨额财产后款项流向查明?是否对借款用途符合汪新明借款承诺进行核实?据受害人等了解,桃源县公安局至今未调查清楚。 三、做个核酸都能抓逃犯,何以刑事立案半年毫无进展,是不想抓还是抓不到? 近些年科技迅猛发展,治安监控遍地都是;住宿、飞机、火车,样样都要用身份证;公安网格化管理精准高效。汪新明一个诈骗犯,又不是侦察兵,能有什么反侦察手段?桃源县公安局究竟是否采取了追捕手段?是否投入警力进行追逃?对于不给汪新明立案,桃源县公安局大费周章,发动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开会,浪费人力物力;对于立案后的侦查、追捕工作却不闻不问,简直荒天下之大谬! 尊敬的巡视组领导,汪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我们的血汗钱,我们认为其已经构成犯罪,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督办桃源县公安局立案彻查汪新明案及其背后的关系及背景,还债权人一个明白,还法律一个公正,保桃源一方稳定。 泣诉,请领导为民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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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8-02 11:49
帖内置顶 – – 2022-08-02 17:04
市民,您好:
2021年7月22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向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汪新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卷宗。我局初查后,先后两次研究讨论,并提请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对该案定性进行研究。研究认为,汪新明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针对县法院移送情况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回复。 桃源县公安局在作出回复后不久,发现汪新明虚构工程项目,以新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的欺骗方式对外再借款三次,金额23.1万元。对此,我们提请县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研究定性。研究认为,汪新明之前的借款是民事问题,之后的23.1万元涉嫌诈骗罪。因此,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对汪新明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1月5日对汪新明刑拘上网追逃。 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之中。 桃源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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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2-08-02 11:49
市民,您好:
2021年7月22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向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汪新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卷宗。我局初查后,先后两次研究讨论,并提请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对该案定性进行研究。研究认为,汪新明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针对县法院移送情况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回复。 桃源县公安局在作出回复后不久,发现汪新明虚构工程项目,以新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的欺骗方式对外再借款三次,金额23.1万元。对此,我们提请县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研究定性。研究认为,汪新明之前的借款是民事问题,之后的23.1万元涉嫌诈骗罪。因此,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对汪新明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1月5日对汪新明刑拘上网追逃。 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之中。 桃源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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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2-08-08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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