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不能一贴了事 大家好,本人朱玉锦,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双桥村十组,2022年6月10日本人的老房子被柳叶湖街道行政执法局以危房为理由贴上了封条,既不让住人,又没有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如果说需要修缮加固或重建,本人实在没那个经济实力,而且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不是被强迫,那就变成了侵权,对本人来说是利益受损的,是对本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侵犯。当时本人并不在现场,也没有任何人通知本人,只有年迈头脑混沌的父母在现场任其忽悠,实在是太不地道,现在看来也是不管不问不了了之。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是最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如果说国家政府部门需要征用宅基地那也应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履行政府责任和义务,给予房主不得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如果安置过程中需要老百姓从自己兜里掏钱,还冠冕堂皇的说是用旧房换了新房,好像老百姓占了很大的便宜似的,那么这种国家征用土地只是一个掩盖罪恶的幌子,是为一部分人服务的,本质就是侵权,是掠夺,是不公平不正义非法的,因为这并不是个人意愿,只是被强加的意愿,是强买强卖,相当于是老百姓若干年甚至是一辈子的辛勤的劳动果实被窃取了,即便这种房子再好那也是枉然。如果说危房是违法的,这是没有逻辑的,认定危房标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第三方独立的检测鉴定机构,有没有鉴定报告,街道办有没有贴封条查封的权力等等这些都是未知,因为拆迁这种事情全程是政府部门自己单方面鉴定、定价、补偿、拆迁,房主无权参与决定,很显然这只是政府部门自导自演主观刻意的单方面说了算的霸王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特权为所欲为,是别有所图的,也是非法的,因为真实情况是本人的老房子不仅不是危房而且非常坚固,如果说以危房作为借口来降低补偿标准那就是名副其实的掠夺,因为这同样只是政府单方面自导自演一厢情愿的行为,是违背百姓意愿的。公民财产的合法性不会受到时间和新旧程度的变化而变化,没有征得本人同意实施强拆或封禁那就是侵权。如果说居住在危房内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和侵犯,危房贴上封条是为了保障人们生命权,是保障人权,这依然是不合理的非法的,这只是政府行使职权行使公权力,而不是保障人权,因为保障人权并不是政府的强制行为,只是被包含在政府行为的一个衡量界定标准,是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约束,是全体人民正当合法权益的诉求和体现,而不是由政府施加于公民的强权行为,因为人权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应当是一种个人主张和体验感受,而不是被强权主张,不是一种被迫状态,否则人权就变成一个空头支票,这就必然会走向它的反面,打着保障人权的幌子肆意践踏人权,人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无法被保障,所以国家政府应当保障人权,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是一项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保障不是强制每一个公民必须要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是要在客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和执法机构的主观的意图上阻止强权对公民正当合法权益的侵犯,所以保障人权不能成为政府部门强拆或封禁房屋不管不顾的理由,这就由保障人权直接转变成了侵权,这就不再是保障人权了,所以房屋强拆、危房贴上封条,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在行使职权公权力,而不是保障人权,因为保障人权是党政府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是被包含在政府行为之中的人为的或法律制度上的、主观或客观的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是一项民主的制度,而不是政府行为,更不会是侵占人民正当合法权益、侵犯人权的政府单独的具体的行为,这是强权,是偷梁换柱偷换概念推卸责任,因为这种侵占行为看起来就显得“合理合法“了。因为权力责任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公权力的同时有责任有义务保障人权,保障人们私有合法财产不被侵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这里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政府执法机构有权拆除或封禁危房,但同时应当以履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权,保障人民正当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为前提,必须征得房主同意,给出不低于市场价的合理的补偿,要不然这种以保障人权为借口强拆或认定为危房贴上封条置之不理不管不顾不予补偿实际是侵权掠夺是犯罪行为。这里看起来似乎是一对矛盾,既然需要征得房主的同意那么政府部门的权力怎样体现,哪来的权力拆房或封禁,其实不然,因为政府的这项权力并非是一项绝对的权力,而是在履行政府责任和义务,接受百姓监督制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基础之上的权力,这就像没有绝对的自由,所有的自由都是建立在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妨碍、侵犯、危害他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契约精神基础之上的有限的相对的自由,这种自由才是最大化的自由。所以在政府部门和百姓之间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事先约定的条件许可范围之内政府有行使职权的权力,同时也有保障人权保障人民正当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的责任和义务,老百姓也应当享有法律赋予他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有遵纪守法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这个事先约定的许可范围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契约之中。所以既然以危房为名贴上封条不让住人那就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安置补偿,即便如此本人始终还是处于正当利益受损的状态,因为就算给予安置补偿搬到别的地方居住,与现在相比宅基地没有了,房屋租金也损失了,两害取其轻,只不过是比政府部门的一贴了事不管不问好一些而已,所以最合理合法公平正义最有保障的解决方案就是由政府部门按照既定标准给予相应的款项作为补偿完成房屋的修缮加固或重建,这才是一个民主法治正义合法的政府应当做的事情,那么请问政府部门是如何规划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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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6-20 16:48
帖内置顶 – – 2022-06-20 17:49
网友zyj791212comm:
您于2022年6月15日在“常德论坛”中留言,举报“老房子被柳叶湖街道行政执法局以危房为理由贴上了封条,既不让住人,又没有给予拆迁安置补偿”的投诉,现回复如下: 2022年4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发生经营性自建房坍塌造成53人死亡的特大事故后,自5月1日起,街道根据省、市、区三级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屋进行了拉网式排查。 经查证,你所述“以危房为理由贴上封条”的“老房子”在你父亲名下,位于双桥十组,是属于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占地面积约为300平方,不是你家唯一住房,排查时正用于出租,有3名租户居住于此。经双桥社区上报、街道工作人员的初步排查,该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向上级汇报后聘请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按照上级“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的要求,出于对房屋内租户安全的考虑,人员须搬离该房屋,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和你户沟通,对租房内人员进行了劝离,并按照“张贴封条、警示标志、拉起警戒线”的要求完成管控。 对你户房屋“贴上封条,不让居住”,是我办根据上级“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一律依法停止使用,人员全部撤离,并限期拆除”要求开展的工作。同时也望房屋所有人,为了对租户人生安全的考虑,切实尽到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目前,街道已对辖区内排查鉴定的C、D级房屋建立了一户一档资料,后续我们会根据上级的指示,进一步制定整改方案,望您能理解配合。若还有疑问,请咨询柳叶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0736-7870536。 柳叶湖热线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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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2-06-15 17:18
谁封的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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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2-06-1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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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2-06-1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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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2-06-1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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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2-06-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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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2-06-16 11:21
几年前有个朋友的房子一样也是成了危房,不让修不让拆了建,他又没钱买商品房,最后搞了套安置房!
老房子以及宅基地就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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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2-06-16 11:21
zyj791212comm:这不是拆房,这是以危房为理由贴上封条不让住人不管不问不了了之,这样房子会更容易损坏,到时候房子没了宅基地也没了,所以这比拆迁安置对本人来说损失要大的多。回到原帖之前有个朋友也是差不多情况,后来搞了套安置房,宅基地确实就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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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2-06-1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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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2-06-20 16:48
网友zyj791212comm:
您于2022年6月15日在“常德论坛”中留言,举报“老房子被柳叶湖街道行政执法局以危房为理由贴上了封条,既不让住人,又没有给予拆迁安置补偿”的投诉,现回复如下: 2022年4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发生经营性自建房坍塌造成53人死亡的特大事故后,自5月1日起,街道根据省、市、区三级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屋进行了拉网式排查。 经查证,你所述“以危房为理由贴上封条”的“老房子”在你父亲名下,位于双桥十组,是属于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占地面积约为300平方,不是你家唯一住房,排查时正用于出租,有3名租户居住于此。经双桥社区上报、街道工作人员的初步排查,该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向上级汇报后聘请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按照上级“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的要求,出于对房屋内租户安全的考虑,人员须搬离该房屋,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和你户沟通,对租房内人员进行了劝离,并按照“张贴封条、警示标志、拉起警戒线”的要求完成管控。 对你户房屋“贴上封条,不让居住”,是我办根据上级“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一律依法停止使用,人员全部撤离,并限期拆除”要求开展的工作。同时也望房屋所有人,为了对租户人生安全的考虑,切实尽到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目前,街道已对辖区内排查鉴定的C、D级房屋建立了一户一档资料,后续我们会根据上级的指示,进一步制定整改方案,望您能理解配合。若还有疑问,请咨询柳叶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0736-7870536。 柳叶湖热线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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