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涉及⽀付的⼟地价款。土地出让金、交易服务费和配套费都取得湖南省财政收据。现在马上转收入,我理解的当期允许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土地出让金、交易服务费和配套费合计数,依据是这三项都取得了省级财政收据。这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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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5-24 09:21
帖内置顶 – – 2022-05-24 10: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此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12366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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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2-05-19 17:07
帖内置顶 – – 2022-05-20 08:1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受理,正在办理中,会尽快给您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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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2-05-24 09: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此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12366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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