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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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5946回复:18

[咨询求助]行凶之人逍遥法外,被害人冤屈坐牢八个月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2-04-23 15:44扫一扫,手机看帖
我叫盛忠宪,男,1953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7195310093414,家住湖南省石门县维新镇热水溪村1组,我至死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刑初116号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刑终107号判决书。事情发生在2015年12月,我为下脐橙过路之事,与本村丁富玉发生争执,后来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丁富玉老公盛忠思从别处赶来,不问青红皂白,用嫁接刀向我头上砍了两刀,我弟盛忠苏劝架,盛忠思又给了我弟盛忠苏一刀,致使我与我弟盛忠苏当场送去维新医院住院抢救。丁富玉头部也经过医院检查照片,X光显示,头颅光滑,当时并没有骨折。事情发生后,镇政府管司法的分管领导及派出所共同处理,处理结果为丁富玉、盛忠思赔偿我与我弟盛忠苏18000元了事。之后丁富玉还给别人下了几天脐橙,但是事情却发生了急转弯,行凶之人盛忠思没有受到惩罚,我作为受害人却被抓进了监狱。公安局卷宗里的笔录,我拒不签字,但公安局却找人代签,致使法院两次误判。关于这一点,有长沙王宏律师与黄卫东警官的电话录音为证。几年过去了,我多次找公安局解决都没有结果,去年11月,我只好向中央督导组反映情况,中央第十督导组看到反映情况后,要石门公安局处理,但公安局只是应付。去年12月,石门公安局接到中央第十督导组通知,要我与我弟盛忠苏到公安局了解了情况,但至今还没有结果。
  望领导派人到基层进一步调查清楚,还百姓一个公道,将真正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盛忠思绳之以法。报告人:盛忠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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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县长热线 04-23 15:44:05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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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2-05-10 16:01
帖内置顶  –    –  2022-05-10 16:17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行凶之人逍遥法外,被害人冤屈坐牢八个月”一贴中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6日,您以同村盛忠思没有出钱出力整修本村简易公路屙尿垭路段为由,与您弟弟盛忠苏在该路段摆设路障不让盛忠思拖脐橙路过,并要求盛忠思补交300元修路费用。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您将盛忠思之妻丁富玉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您与盛忠苏、盛忠思三人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公安局于2016年3月1日对您故意伤害案立案进行侦查,2017年5月15日,您因故意伤害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您上诉后,2017年8月2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质疑回复
1.针对“行凶之人盛忠思没有受到惩罚,我作为受害人却被抓进了监狱”的问题。
2015年12月6日,您和盛忠苏在与盛忠思、丁富玉夫妇发生扭打的案件中,经调查:受害人丁富玉伤情系您所致,且丁富玉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故石门县公安局依法立案移送起诉,并已经法院终审判决。
针对盛忠思方没有受到惩罚的问题,公安局维新派出所接处警后,受理了相关警情,因您受轻微伤的事实,发生在由您和盛忠苏主动挑起的矛盾纠纷过程中,派出所在办理过程中查明了相关事实。经法制室研究认为:此次案件由您和盛忠苏主动挑起,另外盛忠苏、盛忠思伤情鉴定均未达到轻伤级别,考虑到此次案件系民间纠纷引起,故对盛忠苏、盛忠思两人均未给予行政处罚。
2.针对“公安局卷宗里的笔录,我拒不签字,但公安局却找人代签,致使法院两次误判”的问题。
经警务督察大队核查,维新派出所原办案民警覃道永、丁和平在办理盛忠宪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对盛忠宪的询问笔录在当事人未签字、其他人员代签又未注名代签人的情况下,整理卷宗时又没有将该份证据取出,直接装入卷宗,存在证据瑕疵问题。另因该案已经法院判决,所有证据都是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单一瑕疵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定性。2020年2月20日,经局党委研究:覃道永(已退休)、丁和平(已退休)不按规定制作笔录,对工作不负责任的问题,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办案程序,已经给予全局通报批评。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5月9日
2楼#
发布于:2022-04-24 08:49
帖内置顶  –    –  2022-04-24 09:39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4月24日
3楼#
发布于:2022-04-24 08:41
4楼#
发布于:2022-04-24 08:49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4月24日
5楼#
发布于:2022-04-24 09:00
如果是真的,家里条件好,最好是请律师,有专门搞这方面的法律团队。如果条件无法承担费用,那就自己吃点亏受点累,家里条件有限自己吃点亏,受点累最后也有最成功的。
6楼#
发布于:2022-04-24 11:18
你没签字,别人代签字,这个还能输了?
   事情可能不是那么简单。
1273089
五级网友
五级网友
7楼#
发布于:2022-04-24 11:54
为什么无缘无故被抓呢?怎么得有个理由吧。
8楼#
发布于:2022-04-24 12:12
名字只相差一个字,都是亲戚关系吧,何必打架呢
时评
七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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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2-04-24 16:00
这件案子的确不同寻常.对方赔偿了你18000元,然后把你送进了监狱.是这个意思吗?这违反常理啊,你犯的是什么罪,判决书上没有写?这到底是谁伤害谁?
chenfu
七级网友
七级网友
10楼#
发布于:2022-04-24 16:16
中国农民工:你没签字,别人代签字,这个还能输了?
   事情可能不是那么简单。
回到原帖
贴子能看出来,只是说同对方只扭打,后来又透露出来对方声称颅骨骨折并且有了伤情鉴定结果了GA才介入抓的人,感觉事情不简单。
11楼#
发布于:2022-04-24 18:58
看不懂,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但不是很相信,如果是这种漏洞百出的案子,估计不是局长亲儿子,GA也不得搞。
12楼#
发布于:2022-04-24 20:08
“下脐橙过路之事”?这是文言文吗?
13楼#
发布于:2022-04-25 10:49
请把案情叙说清除,对方伤情如何?你们兄弟伤情如何?到底为什么抓你?
14楼#
发布于:2022-04-25 16:24
lzh890814:名字只相差一个字,都是亲戚关系吧,何必打架呢回到原帖
前几天还有听到某县某乡亲兄弟为一点鸡毛蒜皮的事儿把兄长给。。。。。冲动是魔鬼!
15楼#
发布于:2022-04-25 16:26
Roddick308:“下脐橙过路之事”?这是文言文吗?回到原帖
我的理解就是乡村道路上过路的纠纷,打个比方,你拉脐橙的货车要走我家门前过,把门口水泥坪压坏了这种事情。
16楼#
发布于:2022-04-25 23:55
一个男的打一个女的,女的的男的过来给他两刀,男的的弟弟来帮忙,又挨了两刀,然后女的的男的给男的的弟弟18000,就这样。
17楼#
发布于:2022-04-26 17:27
2015年12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盛忠宪以丁某家没有出钱出力修本村简易公路屙尿垭路段为由,与盛某1在路上摆放石头不让丁某家拖脐橙的车路过,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扭打,盛忠宪将丁某揉倒在地,按住丁某头部,致使丁某头部受伤,左侧额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丁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18楼#
发布于:2022-05-10 16:01
这位网友:
     您好!关于“行凶之人逍遥法外,被害人冤屈坐牢八个月”一贴中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6日,您以同村盛忠思没有出钱出力整修本村简易公路屙尿垭路段为由,与您弟弟盛忠苏在该路段摆设路障不让盛忠思拖脐橙路过,并要求盛忠思补交300元修路费用。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您将盛忠思之妻丁富玉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您与盛忠苏、盛忠思三人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公安局于2016年3月1日对您故意伤害案立案进行侦查,2017年5月15日,您因故意伤害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您上诉后,2017年8月2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质疑回复
1.针对“行凶之人盛忠思没有受到惩罚,我作为受害人却被抓进了监狱”的问题。
2015年12月6日,您和盛忠苏在与盛忠思、丁富玉夫妇发生扭打的案件中,经调查:受害人丁富玉伤情系您所致,且丁富玉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故石门县公安局依法立案移送起诉,并已经法院终审判决。
针对盛忠思方没有受到惩罚的问题,公安局维新派出所接处警后,受理了相关警情,因您受轻微伤的事实,发生在由您和盛忠苏主动挑起的矛盾纠纷过程中,派出所在办理过程中查明了相关事实。经法制室研究认为:此次案件由您和盛忠苏主动挑起,另外盛忠苏、盛忠思伤情鉴定均未达到轻伤级别,考虑到此次案件系民间纠纷引起,故对盛忠苏、盛忠思两人均未给予行政处罚。
2.针对“公安局卷宗里的笔录,我拒不签字,但公安局却找人代签,致使法院两次误判”的问题。
经警务督察大队核查,维新派出所原办案民警覃道永、丁和平在办理盛忠宪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对盛忠宪的询问笔录在当事人未签字、其他人员代签又未注名代签人的情况下,整理卷宗时又没有将该份证据取出,直接装入卷宗,存在证据瑕疵问题。另因该案已经法院判决,所有证据都是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单一瑕疵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定性。2020年2月20日,经局党委研究:覃道永(已退休)、丁和平(已退休)不按规定制作笔录,对工作不负责任的问题,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办案程序,已经给予全局通报批评。


石门县长热线事务中心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