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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实名举报津市交警大队赵某违法违纪处理交通事故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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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津市交警大队赵勇违法违纪处理交通事故
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叫张玉生,男,身份证号:43078119741221*****,住常德市柳叶湖万寿村10组,是受害人张礼炎的侄子,2019年8月21日7时30分许,我伯父张礼炎骑五本牌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在津市市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被与其同向行驶严重超速{[(67-30)÷30]=123%}重型厢式货车湘AB5401撞伤,次日身亡。在本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赵勇处处违法、违纪,具体表现如下:
一、违反法定程序
1.受害人张礼炎被撞后当即昏迷,随后被送去津市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赵勇没有依法现场扣押肇事车,没有控制肇事者,任由肇事者驾驶肇事车到处送货,到津市市第一人民医院给受害人交了几千元的医药费,之后有没有扣?何时扣的肇事车,受害人家属我不知情,同时其也没有将肇事车辆的事故未处理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赵勇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妥善保管。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按照《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
2.2019年9月11日,受害人家属在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毫不了解,并且被要求先签名后拿到了标注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勇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小节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3.受害人家属要求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被忽悠,只给查阅、复制肇事车、受害人骑行的非机动车,以及受害人被抬上救护车时的单独照片,且没在这些图片上注明复制的时间,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受害人家属要求调取肇事车辆湘AB5401行驶记录仪的相关数据、信息,得到办案民警赵勇的答复: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二、认定事实错误
1.事发点在津市市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认定书认定“省道205线”模糊的“李家铺片”。
2.事发点没有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赵勇硬说设置有交通标志、标线。
3.受害人骑电动自行车在肇事车辆的前方且与其同向行驶,赵勇认定受害人“横过马路”。
三、使用、采信存在错误的鉴定意见
1.受害人骑行的非机动车,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却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为依据进行检验,津市交警赵勇竞以此错误的鉴定意见做为受害人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据支持、使用。
2.肇事车辆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鉴定意见》是被放行之后再回来做出的,这就好比考生到考场拿到考卷后离开,择日答卷,显然这样的考试成绩是无效的,同理该鉴定意见也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的。
这起发生在青天白日下,拥有众多目击者的交通肇事案,只要赵勇如实地向各方当事人公布事故现场图片,公开调取肇事车辆行驶记录仪中的相关数据、信息,采信、使用符合规定的鉴定意见,那么事情的脉络便清晰可见,谁是谁非一目了然。但纵观赵勇办理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其的一条办案指导思想始终被贯穿,那就是:“千方百计地要给受害人扣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帽子,无论如何都不能让肇事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于是其采用捏造事实、强加罪名、隐瞒真相、拖延时间等办法把案情搞得错综复杂、扑朔迷离,事故久久得不到公正处理!受害人鲜活的生命被瞬间剥夺在赵勇面前不值一提,国家法律只是儿戏,权力、职务顺理成章地成为他捞取钱财的工具。
我相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会纵容赵勇如此违法、违纪,我更期待伯父被撞死一事依法尽快得到公正处理。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张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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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5-31 08:13
帖内置顶  –    –  2021-05-31 09:20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核查后的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0分许,湖南省双峰县沙塘乡白石村石龙村民组驾驶人阳志勇(男,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102489X,现在长沙市雨鑫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联系电话15868814968)驾驶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前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利兴村2007号农村五保户张礼炎驾驶的无号牌五本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阳志勇因避让不及,其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与二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张礼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发经过及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4分许,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122接警台接到阳志勇报警,称在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津市交警大队毛里湖中队事故处理民警段伟、刘先华于当日7时5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拍照、绘制现场图、填写现场勘查笔录、走访周边群众等工作。现场勘查完毕后,事故处理民警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然后,津市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将肇事货车押运至津市市雨鑫物流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将肇事车辆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因事故中伤者张礼炎于2019年8月22日死亡,毛里湖中队遂于8月22日将该事故移交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并于9月11日在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达张礼炎侄儿张玉生,并告知若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一次为限。当时张玉生未对事故认定表示异议,当即与肇事司机阳志勇前往大队调解室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因死者张礼炎为农村户口,且年纪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者七十四岁,算至八十岁按六年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2936×6=77616元,安葬费用:36650元,合计赔偿114266元。张玉生要求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赔偿,货车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津市公司参与协商业务员没有同意。2019年9月13日,张玉生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10月12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复核结论后于10月15日送达吴细珍(张玉生的妻子,因张玉生在常德有事)和阳志勇,并告知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2019年10月15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之规定,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书面通知阳志勇在三十日内办理驾驶证由A2级降至B1B2级的降级换证。张玉生、吴细珍对复核结论及原事故认定不服,于2019年10月21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2019年10月25日澧县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作出了(2019)湘0723行初159号不予立案的裁定。

三、经津市交警大队法制室对该案进行评查

1、复核结论的送达

经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复核结论后,委托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0月15日将该结论送达给复核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2、事故系统的录入

经查,事故发生后,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勘查完现场后,于当日15时36分将该事故录入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故复核结论下达后,大队也依程序对该事故进行了归档,并对阳志勇的驾驶证进行降级处罚,由A2级降至B1B2级。

3、事发地点的交通环境

经查,第一、事发地点在S224线(原省道205线)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门前路段,在省道205线东侧,信访投诉人所称的“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在省道205线西侧,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定的地点与信访投诉人所称的事发地点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地点;第二、该路段施划有中心线(黄虚线)和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白实线),因李家铺街道道路施工,造成部分标线模糊不清;第三、事发路段属于省道224线(原省道205线)与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街道集镇重合处(原李家铺乡)。

4、肇事车辆的车速

经查,该路段属于省道,沿途都设有限速标志,大车限速60KM/H,小车限速70KM/H,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67km/h,不属于严重超速范畴。

5、肇事车辆的车况及载货情况

经查,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后,因其装载有快递,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押运至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被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于2019年8月22日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相关鉴定,不存在“该车的运行安全技术鉴定意见是被放行之后再回来进行的”情况。

6、死者张礼炎生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况

经查,2019年8月22日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张礼炎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电动自行车制动系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购买的正规厂商的合格产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国家虽然对非机动车没有强制检验的规定,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有确保非机动车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义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5月31日

2楼#
发布于:2021-05-29 10:47
还有这种事,胆大包天啊
3楼#
发布于:2021-05-29 14:11
为毛隔这么久才抖出这事情啊?
4楼#
发布于:2021-05-29 14:57
这个同等责任判的确实有点牵强。。。。意思是受害者要是下车推行过马路就不会被撞死。。看图片是直路上撞的,而且路那么宽。。。这是对生命的漠视 判同等责任 肇事司机就不存在交通肇事罪的可能了,而且保险也能足额赔付了。。。连超速这种主要事故原因都没提吗。。。。
5楼#
发布于:2021-05-29 15:51
abeihoo
四级网友
四级网友
6楼#
发布于:2021-05-29 18:02
你应该直接找市纪委举报去
7楼#
发布于:2021-05-29 20:08
大言不惭:这个同等责任判的确实有点牵强。。。。意思是受害者要是下车推行过马路就不会被撞死。。看图片是直路上撞的,而且路那么宽。。。这是对生命的漠视 判同等责任 肇事司机就不存在交通肇事罪的可能了,而且保险也能足额赔付了。。。连超速这种主要事故原因都没...回到原帖
看简介情况是货车直行,前方同向行驶电动车突然转向横过马路啊。判同责问题不大吧?难道骑电动车的就不能有责任?
8楼#
发布于:2021-05-29 20:24
7710017
六级网友
六级网友
9楼#
发布于:2021-05-29 22:04
胆大包天!!!
10楼#
发布于:2021-05-29 23:05
有的部门就最怕你讲法律,讲证据了,,,坚持与信心!
阿哥
七级网友
七级网友
11楼#
发布于:2021-05-30 00:46
实名举报,问题很严重。
12楼#
发布于:2021-05-30 11:46
请问:你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没有?若是没有,这样整,十分欠妥!
13楼#
发布于:2021-05-30 16:16
也是啊,电动车没出事满街漫游与大车小车抢道,出了事就记得自己是非机动车了。
14楼#
发布于:2021-05-30 20:49
15楼#
发布于:2021-05-31 07:16
电动车直行的情况下突然左转横穿马路,换成哪个都无法避免。现在是依法治国。电动车无牌无证无本。本身上路就是非法,违法行为。骑个电动车无法无天,你这不是把大车司机害斗了啊。
16楼#
发布于:2021-05-31 08:08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核查后的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0分许,湖南省双峰县沙塘乡白石村石龙村民组驾驶人阳志勇(男,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102489X,现在长沙市雨鑫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联系电话15868814968)驾驶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前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利兴村2007号农村五保户张礼炎驾驶的无号牌五本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阳志勇因避让不及,其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与二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张礼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发经过及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4分许,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122接警台接到阳志勇报警,称在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津市交警大队毛里湖中队事故处理民警段伟、刘先华于当日7时5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拍照、绘制现场图、填写现场勘查笔录、走访周边群众等工作。现场勘查完毕后,事故处理民警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然后,津市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将肇事货车押运至津市市雨鑫物流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将肇事车辆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因事故中伤者张礼炎于2019年8月22日死亡,毛里湖中队遂于8月22日将该事故移交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并于9月11日在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达张礼炎侄儿张玉生,并告知若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一次为限。当时张玉生未对事故认定表示异议,当即与肇事司机阳志勇前往大队调解室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因死者张礼炎为农村户口,且年纪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者七十四岁,算至八十岁按六年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2936×6=77616元,安葬费用:36650元,合计赔偿114266元。张玉生要求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赔偿,货车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津市公司参与协商业务员没有同意。2019年9月13日,张玉生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10月12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复核结论后于10月15日送达吴细珍(张玉生的妻子,因张玉生在常德有事)和阳志勇,并告知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2019年10月15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之规定,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书面通知阳志勇在三十日内办理驾驶证由A2级降至B1B2级的降级换证。张玉生、吴细珍对复核结论及原事故认定不服,于2019年10月21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2019年10月25日澧县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作出了(2019)湘0723行初159号不予立案的裁定。

三、经津市交警大队法制室对该案进行评查

1、复核结论的送达

经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复核结论后,委托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0月15日将该结论送达给复核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2、事故系统的录入

经查,事故发生后,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勘查完现场后,于当日15时36分将该事故录入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故复核结论下达后,大队也依程序对该事故进行了归档,并对阳志勇的驾驶证进行降级处罚,由A2级降至B1B2级。

3、事发地点的交通环境

经查,第一、事发地点在S224线(原省道205线)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门前路段,在省道205线东侧,信访投诉人所称的“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在省道205线西侧,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定的地点与信访投诉人所称的事发地点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地点;第二、该路段施划有中心线(黄虚线)和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白实线),因李家铺街道道路施工,造成部分标线模糊不清;第三、事发路段属于省道224线(原省道205线)与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街道集镇重合处(原李家铺乡)。

4、肇事车辆的车速

经查,该路段属于省道,沿途都设有限速标志,大车限速60KM/H,小车限速70KM/H,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67km/h,不属于严重超速范畴。

5、肇事车辆的车况及载货情况

经查,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后,因其装载有快递,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押运至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被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于2019年8月22日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相关鉴定,不存在“该车的运行安全技术鉴定意见是被放行之后再回来进行的”情况。

6、死者张礼炎生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况

经查,2019年8月22日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张礼炎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电动自行车制动系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购买的正规厂商的合格产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国家虽然对非机动车没有强制检验的规定,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有确保非机动车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义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5月31日

17楼#
发布于:2021-05-31 08:13

您好!函件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核查后的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0分许,湖南省双峰县沙塘乡白石村石龙村民组驾驶人阳志勇(男,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102489X,现在长沙市雨鑫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联系电话15868814968)驾驶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前路段时,遇前方同向行驶的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利兴村2007号农村五保户张礼炎驾驶的无号牌五本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马路,阳志勇因避让不及,其所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与二轮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张礼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发经过及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8月21日7时34分许,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122接警台接到阳志勇报警,称在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津市交警大队毛里湖中队事故处理民警段伟、刘先华于当日7时50分许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拍照、绘制现场图、填写现场勘查笔录、走访周边群众等工作。现场勘查完毕后,事故处理民警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然后,津市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将肇事货车押运至津市市雨鑫物流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将肇事车辆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因事故中伤者张礼炎于2019年8月22日死亡,毛里湖中队遂于8月22日将该事故移交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并于9月11日在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达张礼炎侄儿张玉生,并告知若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该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一次为限。当时张玉生未对事故认定表示异议,当即与肇事司机阳志勇前往大队调解室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因死者张礼炎为农村户口,且年纪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者七十四岁,算至八十岁按六年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12936×6=77616元,安葬费用:36650元,合计赔偿114266元。张玉生要求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赔偿,货车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津市公司参与协商业务员没有同意。2019年9月13日,张玉生向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10月12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复核结论后于10月15日送达吴细珍(张玉生的妻子,因张玉生在常德有事)和阳志勇,并告知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2019年10月15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之规定,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书面通知阳志勇在三十日内办理驾驶证由A2级降至B1B2级的降级换证。张玉生、吴细珍对复核结论及原事故认定不服,于2019年10月21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2019年10月25日澧县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作出了(2019)湘0723行初159号不予立案的裁定。

三、经津市交警大队法制室对该案进行评查

1、复核结论的送达

经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复核结论后,委托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0月15日将该结论送达给复核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2、事故系统的录入

经查,事故发生后,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勘查完现场后,于当日15时36分将该事故录入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故复核结论下达后,大队也依程序对该事故进行了归档,并对阳志勇的驾驶证进行降级处罚,由A2级降至B1B2级。

3、事发地点的交通环境

经查,第一、事发地点在S224线(原省道205线)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片本金文印广告屋门前路段,在省道205线东侧,信访投诉人所称的“李家铺街道老菜场的岔路口”在省道205线西侧,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定的地点与信访投诉人所称的事发地点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地点;第二、该路段施划有中心线(黄虚线)和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白实线),因李家铺街道道路施工,造成部分标线模糊不清;第三、事发路段属于省道224线(原省道205线)与津市市毛里湖镇李家铺街道集镇重合处(原李家铺乡)。

4、肇事车辆的车速

经查,该路段属于省道,沿途都设有限速标志,大车限速60KM/H,小车限速70KM/H,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67km/h,不属于严重超速范畴。

5、肇事车辆的车况及载货情况

经查,该案中的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后,因其装载有快递,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收集了湘AB5401号重型厢式货车于2019年8月21日05时45分在汉寿县太子庙高速出口下高速时的过磅凭证,显示该车总轴重13460KG,该车核定载质量为9990KG,整备质量5815KG,经核算属正常装载范围,未超载。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押运至卸货点卸货(途中司机阳志勇驾驶该车前往津市市人民医院为伤者张礼炎垫付了医药费),卸货完毕后当日被扣留至津市市交警大队城南停车场,并开具了430781300549629号强制措施凭证,于2019年8月22日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相关鉴定,不存在“该车的运行安全技术鉴定意见是被放行之后再回来进行的”情况。

6、死者张礼炎生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况

经查,2019年8月22日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对死者张礼炎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电动自行车制动系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购买的正规厂商的合格产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国家虽然对非机动车没有强制检验的规定,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有确保非机动车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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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5月31日

18楼#
发布于:2021-06-02 02:52
阳志勇的个人信息在未做适当处理的情况下就直接公布,已经泄漏公民信息,交警大队存严重过失。
xcd001
论坛网神
论坛网神
19楼#
发布于:2021-06-02 08:56
20楼#
发布于:2021-06-02 23:00
七十多岁的五保户老头子到头来还搞这么一起。真是害人害己!
21楼#
发布于:2021-06-02 23:02
这个叫赵勇的交警可以告这个人诽谤么?
22楼#
发布于:2021-06-17 19:18
江二毛:这个叫赵勇的交警可以告这个人诽谤么?回到原帖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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