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在小苏11组开会,指出不能抛荒、卫生等。——有的地方机耕路也没有,根本无法耕作,谈什么粮食生产?路边、居民区很多坟,甚至在田里,谈什么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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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1-04-23 15:33
帖内置顶 – – 2021-04-23 15:36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将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漆河镇自2009年以来一直在进行基本农田设施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漆河镇地形是丘陵、山地结合部,有些地方因地理条件限制农田设施改造未达到全覆盖,但不影响小型机械耕作进行粮食生产,您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 特此回复。 漆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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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1-04-19 10:04
帖内置顶 – – 2021-04-19 10:08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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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1-04-19 08:14
机耕路没有,影响耕作能理解,但是你说路边、居民区很多坟,甚至在田里,影响卫生???看到这我想骂人,请问你家没有先人,不用葬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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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1-04-19 10:04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21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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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1-04-19 10:18
“你家没有先人,不用葬坟”。你看清楚再发言。我不是说不葬坟,是说不能葬在居民区、路边,甚至田里。这都是法律规定的。
一切与死亡有关的都是肮脏与不洁的。现在有的扎堆葬在路边,甚至迁在路边,我看很多地方都要改名,改成“X家坟”、“X家坟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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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1-04-20 07:37
自相矛盾的现代版
桃源县漆河镇政府在阳礐塝不修路与修路的逻辑谬论 漆河镇枫岭村阳礐塝的上塝与下塝,相距不到150米,镇政府在农历2018年,下塝有行政协议不修机耕路,上塝无计划强占土地,违法加宽,计划违法硬化。任何人只要把这两件事相提并论,就会自相矛盾; 一,最近的2021年4月8日,常德市检察院的代表对我告知:上塝修路调田调土几无可能;下塝修路一两年内没有可能。 意思是:上塝强占土地无条件修路,下塝无条件不修路。——同在一片蓝天下,为什么上塝修路下塝不修路? 二,2018年4月6日,漆河镇副镇长王勇说:上塝无计划也可以修路,下塝“(政府)哪个为你一个人修路”?后面的意思是修路要政府计划干预,那么,修路到底要不要政府“计划”? 三,2020年3月31日,政府代表当面对我说:“(下塝破丘)那是他(个人)的权利”,说到上塝违法修路“土地是集体的”。前面说下塝的意思是:“个人的土地,集体(政府)无权干涉”,后面说上塝的意思是:“集体的土地,个人无权干涉”。那土地到底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 四,2020年3月31日,政府代表说到上塝修路,当面对我说:“河堤(村道)加宽,都没有补偿”,说到下塝修路,就说“你咯把他包下来(每年付‘承包费’)”。那修路到底有没有补偿? 五,当地组织十组走极端,情节恶劣:,2018年6月11日,当地组织10组毁损下塝破丘临时通道(抛荒坂田,计划栽油菜)。镇政府、县政府、县公安局声称:“他人经营权,任何人无权干涉”;2019年1月23日,当地组织10组暴力毁损11组他人宅院,头目叫嚣“挖!要坐牢我向治龙坐牢踢”!镇政府、县政府、县公安局又声称:“拓宽位置的树要砍毁”。 前面下塝的意思是:“10组的经营权是绝对权,任何人无权干涉”;后面上塝的意思是:“10组的(违法)通行权是绝对权,任何人无权干涉”。那么到底哪个权是绝对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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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1-04-21 10:29
2021年4月6日,在我住所。我对前来的分管综治并联村的副镇长指出他十多年以来在网上如“出口堵塞毁损不影响通行、渠道毁损不影响灌溉”、1987年土地管理法、殡葬条例实施以后村民违法在居民区、路边、耕地埋坟“是其它村民的祖坟”、教唆从后偷袭一砖毙命、一棒毙命是“不小心打到他的脑袋”等“回复”违反事实法律与政策,造谣惑众,混淆视听,他则没有回应,只是支支吾吾说不是我管的,然后匆忙离场。
另外,漆河镇政府多次在网上“回复”三峪湿地出口“只是人形小道”,不要说不是事实,1975年红旗渠建成后有3米宽的路从三峪大堤直通301乡道,就算是也是现代版的刻舟求剑。哪个公路大路不是从“人行小道”升级而来? 哪个公路大路不是从“人行小道”升级而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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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1-04-22 08:35
约在2010年,当时的桃源县黄甲铺乡莫家村(现漆河镇枫岭村)一组发生一起车祸,两人当场死亡。原因是村民在省道晒谷设置路障。
2002年,同村二组发生一起车祸,就是三峪出口胡某之子在放学的路上。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此后,当地禁止公路晒谷,与配备校车,避免与减少了此类车祸的发生。 我关心的是,发生安全事故,当地官员难道不须负责吗? 2019年4月8日,三峪之中的水家峪的口田也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拖拉机的后轮落砊。差点车毁人亡,所拖货物碎石不得不卸下。以下二、三为当时现场痕迹,四为昨天傍晚拍的,前面不远即为三峪大堤。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19051653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19051678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19051701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1905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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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1-04-23 08:38
原因
前面约40米处杉树即为三峪大堤。原因是:当地对本人 实施外科手术式的定点打击。在2018年3月时,从三峪出口301乡道到里边约500米的破丘断头路是可以通行拖拉机的。是交通动脉。但当地实施割脉术。在18年3月至19年3月,仅在葫芦峪就有三次。一是18年3月组织胡某在临时出口挖了一个一米高的砊,这样不要说拖拉机,就是坦克也过不了;二是18年6月,当地组织周某在阳礐塝的破丘把板田耕了,说是十月栽油菜,这样也过不了;19年3月,当地组织组长贺某在水家峪口田将先年修建的机耕路毁损了一部分,本人回家恢复后,她又挖窄了一些,这里拐弯,致使车到此处过不了。酿成大祸。 2017年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是内循环的需要。至今已五年。尽管当地打压三峪的机耕路,甚至提出“不可占田修路,我们有公益诉讼”,但同时也说“下塝修路一两年没有可能”。意思是一年不修两年要修,两年不修三年要修。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社会发展不可阻挡。 现状不改变,类似的交通事故还会发生。谁在违法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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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1-04-23 15:33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将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漆河镇自2009年以来一直在进行基本农田设施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漆河镇地形是丘陵、山地结合部,有些地方因地理条件限制农田设施改造未达到全覆盖,但不影响小型机械耕作进行粮食生产,您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 特此回复。 漆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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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1-04-23 16:51
桃源县县长热线:网友:漆河镇政府的“回复”假大空。我明确说的是阳礐榜下塝破丘的断头路要打通,并不是“有些地方”。 阳礐榜下塝至乡道301出口约500米,除了破丘断头路与出口(另案处理)以外,其余都是通的。前后左右100米之内都是通的,10组破丘在2007年就有机耕路。隔溶的8组在2018年也有了。中间的机耕路也在2018年完成。都不是“基本农田设施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怎么就“不符合实际”了?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所谓的“小型机械”只适用山地,而葫芦峪是丘陵地形。能够适用大型机械的为什么要使用小型机械? 这个与“基本农田设施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也关系不大。这个是指财政拨款,能拨款当然是好,不拨款也无所谓。只组织修建,不牵涉给付。 此前我在红网发帖,有人就说:漆河镇不是发展得很好吗?这不是打脸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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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1-04-23 17:28
破丘前后左右机耕路示意图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19170110 描述:触屏版 图片:1619170112 前面山口杉树为三峪大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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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1-04-27 08:27
偷换概念。
一,把修机耕路偷换成“农田设施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者简单,弃耕,最多铺碎石,后者路渠配套,主要指沟渠铺U型水泥制品,要大量人工,耗费较大,后者外沿要大的多。 二,把漆河镇枫岭村小苏10组破丘偷换成“有些地方(山地)因地理条件限制农田设施改造未达到全覆盖有些地方”。即极少数不适合机耕的山地,实际与破丘接壤的土地在2007年(北)、2018年(南)就有了机耕路,在此断头。 三,把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偷换成“不合实际”。 法律就不用说了,政策现在提倡乡村振兴,要精耕细作种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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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1-04-28 08:08
此外,漆河镇的“回复”没有一句话是真的:一,“漆河镇自2009年以来一直在进行基本农田设施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那为什么2010年、2018年在三峪出口毁损路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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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1-04-29 16:42
二,“漆河镇地形是丘陵、山地结合部”,山地指大部分在坡度45以上,漆河镇没有真正意义的山地,附近只有理公港镇算是丘陵与山地的结合部。
三,“有些地方因地理条件限制农田设施改造未达到全覆盖”。废话。漆河镇的土地绝大部分地势平缓,适合机耕。 四,“但不影响小型机械耕作进行粮食生产”。"小型机械"虽不要机耕路,但早已淘汰。本组在2014年基本完成机耕路建设,10组是2007年,8组是2018年,9组是2017年以前。 五,“您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实际是指客观上无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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