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9日,我就漆河镇政府制造的一系列案件走访桃源县各部门。
最要感触的是,桃源县公安局对2001年的政治MS案叫“找信访局”。 到桃源县土地资源局,“执法大队”一名女性官员说“修了十几年的屋,你说拆除,这现实吗”?我向县纪委的一名官员转述,他居然也持此观点。 在桃源县检察院,对于政治MS案,一名官员说,乡镇政府“回复”了,就是“处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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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0-10-16 09:44
比较有嚼头的县土地局“执法大队”的说法。
先说“十几年”。我走了千万年的道路,被人毁于一旦,然后土地行政机构“补办手续”,这“现实”吗? 作为水利工程的渠道,都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被人毁于一旦,然后土地行政机构“补办手续”,这“现实”吗? 计划管多少年暂且不论,2米宽水渠与3米宽村道1975年建成,到2003年有18年历史,到2010年有25年历史,到2018年有33年历史,被人毁于一旦,然后土地行政机构“补办手续”,这“现实”吗? 再说“现实”。“现实”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说“现实”的就是合法的。如果现实存在就要姑息就同2001黄甲铺乡土地干事徐东安说“他修了就是他的了”一个意思。我当时指着他的鼻子大骂“你这是强盗逻辑”! 处理土地争议的法规有提到“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现在最大的现实就是破坏了里面两村六组80户约300人生产生活。 当天桃源县土地局官员的言论还有很多。“执法大队”一名。男性官员说不归土地局管,实际是管到宅基地确权结束。旁边的“违建拆除办公室”也说“不归我们管”。 “确权登记股”也说不归土地局管。实际上是要土地局盖章的。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桃源县土地局已经被绑架,自己也是被查处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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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0-10-16 10:54
当日到桃源县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公共利益,毁损路渠的事,负责公益诉讼的主任官员说“要看他建房是否符合规划”。
同桃源县土地局的官员说“现实”一样,都是抛开现有的法律体系,另外开创一套话语。 “规划”,城镇建成区才有。如,漆河镇哪里要建一个垃圾站,哪里要建一个学校,到乡一级,最多乡街距道路多少米不能建房,统一朝向高度。 她也没说哪一级的“规划”,但不论哪一级的“规划”,都不可能规划把村道水渠毁损了建房。 太荒鏐,很快被控申科长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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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0-10-16 11:09
至于桃源县纪委附议桃源县土地局的“现实”说,我没有说恢复6公里的红旗渠,我没有说因此撸掉一个XW书记。
2020年8月7日的纪检监察报头版第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违法批准村民占地建房的案件牵头查处。本案毁损路渠建房比占地要恶劣一千倍。因为占地,占一分只一分,占一亩只一亩。毁路毁渠,破坏的是百亩百人,千亩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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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0-10-21 14:32
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是有“村民建房按照乡村规划进行”的规定,但与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不互斥,行政诉讼法第25条相当于一个总则性条款,土地管理法第37条相当于一个细则条款。而是平行的。不符合规划,肯定破坏公共利益。破坏公共利益,肯定不符合规划。
在80年代末胡宝生本人(胡父,杜岳父)就同我规划恢复70年代的稻渔生产,组会、组长也多次规划葫芦峪的公路。 具体对建房的胡杜而言,又似乎与“规划”不沾边。规划是指土地以后的用途,比如要建泵站。二人却把当时现有的路渠的用途改变了。 此事对乡村干部是制造社会矛盾,借DSR。检察院的说法的潜台词是一贯的“不归我管”、不干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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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0-11-13 09:25
漆河镇土地站的官员,完全是敷衍。他说有异议的登记,但不发证。虽然不合法(有异议不登记),但似乎合理。当时他又说:“你与你姐的也不发证”。
我说,从抖音上看,广西某地对占森林的建筑实施爆*破,他说:“那你的屋也要炸了” 有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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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0-11-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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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0-11-1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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