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优抚优待退役老兵,出台了相关政策,比如给予带病回乡、参战老兵每月的生活补助等,但对于很多患有慢性病、重病的老兵却生活异常艰难,即使医保报销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和医疗救助,费用缺口还有很大。因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按可报部分的30%给予报销,比如10万的医疗费,医保部门各项报销了6万,其中有1万不是不可报销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另3万中只报销了30%就是9000元,那实际自己还要支付31000元,其中还不包含门诊的检查费和药费等。
请咨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个问题: 1、如果根据民发〔2010〕120号文件规定给予退役军人住院报销,何况这个政策还有每年报销5000元封顶的限制,门诊一年也只有1200元,对重病患者管1个月都不够,毕竟这个政策已经是10年前的政策了,显然对于慢性的重病患者很不适用,而且现在的物价和消费水平已经和10年前发生的巨大改变。如按上述规定报销后资金缺口还很大,如果其本人向退役军人事务站申请临时医疗困难救助,请问这个救助的标准和比例是什么?这个临时救助的政策依据是哪个文件? 2、依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2019〕62号文件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病情加重、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提供资金帮扶援助。请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针对这个政策常德地区的帮扶援助具体方案是什么?援助资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但对于身患重病和多病、从军多年的退役军人,本身就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如果在医疗费用上也得不到保障,更是不能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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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09-28 18:18
帖内置顶 – – 2020-09-28 21:15
网友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10年11月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人社局、常德市卫生局以常民〔2010〕120号通知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印发<常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享受的范围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享受的标准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在规定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比例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现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住院医疗补助,其经费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其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40%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30%补助。单次住院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计5000元。 目前,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仍按照常民〔2010〕120号通知要求执行。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全部采取“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方式落实(单次住院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计5000元的标准)。 您在常德论坛---尚一网您所反映,①如花费医疗费10万元,医保部门报销6万元后,剩余的3万元按照30%比例报销9000元的问题,不符合常民〔2010〕120号通知规定。②门诊费用一年也只有1200元的问题,更不符合常民〔2010〕120号通知规定。民发常民〔2010〕120号通知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其经费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其中,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3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一、关于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的问题 根据常民〔2010〕120号通知要求,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采取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您因重病家庭确实困难,请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乡镇(街道)、村(居)逐级反映,救助的标准和比例按常民〔2010〕120号通知执行。如需申请临时救助上报的材料有:个人医疗困难申请报告、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住院首页和结论、发票复印件、本人账号和开户行。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联系人:毛叙澎,联系电话:0736-7768620)。 二、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问题 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0月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此意见的出台旨在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省里也出台了相应的帮扶援助政策。若您确实生活困难,建议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会按照实际困难情况对您进行帮扶援助。 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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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0-09-28 18:18
网友朋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10年11月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人社局、常德市卫生局以常民〔2010〕120号通知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印发<常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享受的范围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享受的标准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在规定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比例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现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住院医疗补助,其经费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其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额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40%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30%补助。单次住院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计5000元。 目前,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仍按照常民〔2010〕120号通知要求执行。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全部采取“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方式落实(单次住院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计5000元的标准)。 您在常德论坛---尚一网您所反映,①如花费医疗费10万元,医保部门报销6万元后,剩余的3万元按照30%比例报销9000元的问题,不符合常民〔2010〕120号通知规定。②门诊费用一年也只有1200元的问题,更不符合常民〔2010〕120号通知规定。民发常民〔2010〕120号通知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其经费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其中,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3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一、关于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的问题 根据常民〔2010〕120号通知要求,优抚对象临时医疗救助采取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您因重病家庭确实困难,请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乡镇(街道)、村(居)逐级反映,救助的标准和比例按常民〔2010〕120号通知执行。如需申请临时救助上报的材料有:个人医疗困难申请报告、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住院首页和结论、发票复印件、本人账号和开户行。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联系人:毛叙澎,联系电话:0736-7768620)。 二、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问题 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0月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此意见的出台旨在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省里也出台了相应的帮扶援助政策。若您确实生活困难,建议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会按照实际困难情况对您进行帮扶援助。 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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