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3294回复:16

[投诉举报]康桥蓝湾小区修改规划后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请依法依规处理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0-09-10 08:08扫一扫,手机看帖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回复本人:“ 经调查核实,建设单位擅自将康桥蓝湾小区12#、15#、16#楼架空绿化封闭改建为住宅的情况属实。因该小区列入市城区26个有遗留问题的房产开发项目,2012年11月4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召开第109次专题会议《关于市城区房产开发项目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会议明确:康桥蓝湾项目遗留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参与制定处理方案;”。
本人于2019年4月2日在城建档案馆查询康桥蓝湾小区平面布置图时,城建档案馆告知并没有改变后的图纸,明显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请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进行处理。
部门 发帖时间 满意度 状态
市住建局 09-10 08:08:26 处理完成
回复 扫一扫,手机看帖
1楼#
发布于:2020-09-28 16:55
帖内置顶  –    –  2020-09-28 16:57
“xiaobin4333”网友:
       您好,您的投诉已知悉。经调查,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7月23日、8月26日对您反映的关于康桥蓝湾小区开发商侵占绿化架空层违建的网上诉求件的回复意见,鉴于原市规划局已于2012年11月9日对建设单位将康桥蓝湾小区12#、15#、16#楼架空绿化封闭改建为住宅的改建项目已补办相关手续和联合验收,我局将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建设单位该违法行为已于2013年2月9日终了,但两年届满的2015年2月9日前我局没有发现该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责成建设单位移交相关档案。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2楼#
发布于:2020-09-10 09:21
佳哥
五级网友
五级网友
3楼#
发布于:2020-09-10 11:45
4楼#
发布于:2020-09-10 17:56
别告诉我说一个2012年11月4日就开会了的变更,19年都还没竣工验收。
关羽
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
5楼#
发布于:2020-09-10 19:33
????????????????????
6楼#
发布于:2020-09-10 22:30
7楼#
发布于:2020-09-10 23:15
请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8楼#
发布于:2020-09-12 14:16
请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9楼#
发布于:2020-09-15 17:05
请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0楼#
发布于:2020-09-15 18:22
请问什么时候能告知处理结果啊?
11楼#
发布于:2020-09-20 10:23
已经受理了十天了,请问什么时候有结果啊?
12楼#
发布于:2020-09-21 17:35
请问什么时候有处理结果啊?
13楼#
发布于:2020-09-28 16:55
“xiaobin4333”网友:
       您好,您的投诉已知悉。经调查,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7月23日、8月26日对您反映的关于康桥蓝湾小区开发商侵占绿化架空层违建的网上诉求件的回复意见,鉴于原市规划局已于2012年11月9日对建设单位将康桥蓝湾小区12#、15#、16#楼架空绿化封闭改建为住宅的改建项目已补办相关手续和联合验收,我局将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建设单位该违法行为已于2013年2月9日终了,但两年届满的2015年2月9日前我局没有发现该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责成建设单位移交相关档案。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