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汉寿人,在2014年在长沙工作时用商贷贷款在长沙购置房产一套用于个人居住且为婚前购买,婚后,为改善父母在汉寿的居住环境,于2018年在汉寿用市公积金贷款买房一套,现为改善家庭居住环境,打算把汉寿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用公积金贷款在市区购买一套小户型用于居住。
但根据2019年2月12日发布的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办理指南中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的第(三)款“缴存者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者家庭有一次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过两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予贷款。”并经电话咨询后回复我的情况是无法再用公积金贷款的。 然而在最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中并无明确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 1、条例中“有过两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不予贷款”是否过于武断,如果只查询贷款记录,而不尊重实际购房的目的与作用,我前面有过两次贷款记录,而因个人工作调动和个人发展需要,还清部分已有房产贷款,有贷款记录,到常德市区后无居住房屋,那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在公布上述条款时设定一个贷款时间段,比如说更改为“最近5年有过两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不予贷款”。 2、根据上述条款,在现有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无法再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那我的家庭的公积金就只能死放在账户里看着?如何使用?逼着我商贷后提取公积金还款?那公积金的意义何在?上述条款是否涉嫌霸王条款? 相信遇到我同样问题的年轻人不在少数,望市里的领导们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这样才能聚拢人才,更好的为常德市经济腾飞作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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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04-17 21:37
帖内置顶 – – 2020-04-17 22:06
“iceman890220”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低利率的优惠贷款,仅能支持缴存职工二次贷款,首次住房贷款是满足职工刚性需求,第二次住房贷款是满足职工改善性需求。若还有第三次住房贷款需要,则只能选择商业银行贷款。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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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0-04-1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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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0-04-17 17:13
iceman890220:就是不知道他这个政策是针对什么出的,一竿子打死了回到原帖2018年前肯定是出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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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0-04-17 21:37
“iceman890220”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低利率的优惠贷款,仅能支持缴存职工二次贷款,首次住房贷款是满足职工刚性需求,第二次住房贷款是满足职工改善性需求。若还有第三次住房贷款需要,则只能选择商业银行贷款。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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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0-04-18 16:31
最近感觉咨询贷款的人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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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0-04-19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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