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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因为不通车路,无法进行农业生产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9-08-24 20:44扫一扫,手机看帖

      石门县蒙泉镇软板桥村有一姓侯的住户,至今不通车路。历史通道是从后面,但后面的人堵塞;从前面另开通道,后面的人又说地是他的。
      农村应当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实行了户户通车路的工程,就是户户通车路以后,余下的地再平均分配。
      政府一直在强调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绝对权,农民只有使用权,是相对权。
      因为不通车路,无法进行农业生产,生活也不便。户主多年来只能在外谋生。
部门 发帖时间 满意度 状态
石门县县长热线 08-24 20:44:05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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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8-26 17:50
帖内置顶  –  石门县县长热线  –  2019-08-27 09:49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9年08月26日
2楼#
发布于:2019-08-25 10:11
3楼#
发布于:2019-08-26 07:42
CDDG
五级网友
五级网友
4楼#
发布于:2019-08-26 09:08
因为不通车路,无法种包谷,更不能激发投身农业生产热情
5楼#
发布于:2019-08-26 11:30
6楼#
发布于:2019-08-26 12:35
CDDG:因为不通车路,无法种包谷,更不能激发投身农业生产热情回到原帖
那里是种柑桔的,农资储运、产品储存加工几乎无法进行。
7楼#
发布于:2019-08-26 12:39
民法通则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8楼#
发布于:2019-08-26 17:50
这位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办已受理,待处理结果出来再上网告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9年08月26日
9楼#
发布于:2019-09-03 11:35
这位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因为不通车路,无法进行农业生产”一贴中反映的问题,我办已交办石门县蒙泉镇政府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你帖中反映的侯姓住户系蒙泉镇望仙树村4组(原软板桥5组)村民侯*林,现在石门县经营“侯哥家电维修店”,并在石门县城购买了一套房屋,长期居住石门县城。侯*林于2013年在老家望仙树村通过公路运输材料自建了一栋三间二层楼房,侯*林希望重新走一条新的公路线,多次到望仙树村反映情况,望仙树村支两委也多次上门做调解工作:第一次,2016年3月15日,上届支部书记侯*中,到侯*林家进行调解,并入户走访周边群众了解情况,因侯*林坚持要求走其指定公路线,协调未果。第二次,2018年4月23日,现任村主任侯*平,入户走访侯*林,进行协商调解,因侯*林坚持仍要求走其指定公路线,又未调解成功。第三次,2019年5月16日,望仙树村干部侯*平、文*照、于*军及该组组长侯*秋,侯*林亲舅舅侯*桃和邻居侯*安等在望仙树村4组,一起参与关于“侯*林反映公路不通之事”协商调解会,调解建议:由望仙树村出资为侯*林拖烂石铺公路,因侯*林铺公路需要占用侯*秋的责任田,也由村委会负责跟侯*秋协商谈妥,但侯*林还是坚持要求走其指定公路线,重新开挖一条新公路,不接受调解,但这样又会涉及到其他三个农户的责任田,最后因彼此不能达成共识,没有调解成功。
    进展情况:近日,望仙树村支两委已跟侯*林交流沟通,由其本人主动跟涉及的三个农户侯*军、侯*秋、侯*进行协商,待他们达成共识,由望仙树村出资为侯*林铺建公路,侯*林对处理建议表示满意。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9年9月3日
10楼#
发布于:2019-09-04 07:19
“并在石门县城购买了一套房屋,长期居住石门县城”。
说这个意义不大。户籍在此,有权主张公路。
“侯*林于2013年在老家望仙树村通过公路运输材料自建了一栋三间二层楼房,侯*林希望重新走一条新的公路线”。
     可见在2013年前是有公路的。一般说来历史通道是最好的线路。有历史通道走是不会“希望走新路”的。可以想象是后面的人堵塞了历史通道。
现在公路入口有三个:一个从第一个岔口直入,从左后方入,可想而知这是历史通道,也是最近最方便的,要从甲户前面;二是第一个岔口不入,往后约10米,前行约100米,到房屋正后方入,要经乙户前面;三是第二个岔口不入,再绕前约20米,要经丙户前面。第三个是南辕北辙。
“望仙树村支两委也多次上门做调解工作”。
“调解”似乎不妥。户户通车路应当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有的政策。实施主体是乡村组织。土地是集体所有,具体是集体成员共有。
多次出现“指定公路线”,可能是指不走历史通道甲乙前坪,不走上述三条路。
“由其本人主动跟涉及的三个农户侯*军、侯*秋、侯*进行协商,待他们达成共识,由望仙树村出资为侯*林铺建公路,侯*林对处理建议表示满意”
    能协商好就不用等六年了。据说已经经历三代人了。
   铺路是小事,主要是地。
修路八字没一撇,干部不上头,不知如何“满意”。
11楼#
发布于:2019-09-05 07:54
石门县长热线与蒙泉镇政府的回复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没有使用法定语言,二是违反法定程序。
一,没有使用法定语言。
法定语言是历史通道,对应的是新开道路。由其回复可见,“指定公路”就是新开道路,2013年使用的公路就是历史道路。这样就清楚了:新开道路之前,历史通道不得堵塞。二者必居其一,如果没有条件新开道路,则历史通道不得堵塞。
二,违反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事主协商>政府处理(调解>行政决定)>行政诉讼。
本案却是:政府处理(调解)>事主协商?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行政调解不成,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不是又要事主自行“协商”。通行权是天赋人权。
三,其他。当管的不管。
多次提到村里负责烂石铺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不是问题。谁都不差那个钱,政府要管的是土地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