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对热线抱有很大期待,因为汉人社执行错误政策还出尔还尔,想要到热线说一说理,可谁知热线也是归汉人社回复,回复的两点满是信口雌黄:回复一是人员身份是以现在所在单位性质而定,也就是干部死亡时定格,这个说法一不合情理,如果死亡时的单位撤了,该干部是什么性质单位呢?下岗职工还是无业游民?二是不合文件规定,国发【1993】79号明文规定改革只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参加,那么退休人员身份应该定格在退休之时单位性质和待遇,为什么有文不依???回复二是作废文件可以用,原因是和中央发的42号文内容一致,且42号文没有作废,请问两文内容一致为什么省里发的190号要废止呢?没有一点点原因吗?国家机关出台20个月待遇时,省里明确事业单位也享受20个月,中央也䃼充了42号文,中央是总则,省里是执行细则,因为当时机关和事业执行的一个标准,所以不管怎样发文都没异议,但是这两个文所涉及的人不是平行的不相干的两拨人,而是有交集的,并且执行一个标准就没必要把交集分清楚明白,仔细读解便很清楚…国家出台国家机关40个月政策,这执行40个月是哪些人?显然就不能说公务员享受事业不享受?那么省里细则砍成两拨人肯定不行,因为在有公务员称谓前还有干部已经退休,退休干部看他死亡时单位是不是公务员单位显然不合理不合法(前面已经说了),并且根据法不溯往的原则,退休时性质身份是什么待遇就是什么待遇,不能因为当时干部没赶上公务员冠名就不享受或推测当时干部如果工作到如今就是公务员了就该享受,退了就是退了,以什么身份退的就已定性,怎样能把已经定性的退休干部穿越到现在呢?妄加推测不靠谱不合规,是不是还可推测这干部在穿越时腐败了渎职了被开除了,那什么待遇都不能享受了,我们政府财政岂不更轻松?…如此荒唐回复…县长办公室怎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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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9-07-29 17:50
网友:
你好。 你所反映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彭X同志生前曾在城关镇卫生防疫所、县卫生防疫站工作,1986年2月办理退休,退休时所在单位为汉寿县卫生防疫站。经核实1983年5月我县卫生局向县编制委员会申请建立城关镇、蒋家嘴两个防卫机构,两个防卫所编制人员均属卫生事业编制人员;1984年4月《关于县宣传系统二级机构设置的通知》(汉编发[1984]04号)中指明卫生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工作股、医政股、预防股、计划财务股,独立机构有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防疫站、县卫生学校、县妇幼保健站、县药品检验所、县中医院(集体)、县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情报站,独立机构均为事业单位;1995年12月《关于汉寿县卫生防疫站机构升格的通知》(汉编发[1995]17号)中指明汉寿县卫生防疫站升格为副科级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 ,原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等维持不变;2004年8月《关于汉寿县卫生防疫站更名为汉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请示》(汉编发[2004]12号)拟撤销汉寿县卫生防疫站,新组建成立汉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接原卫生防疫站所有资产、债务、机构级别维持副科级不变。以上单位演变过程说明了彭X同志所在单位一直为事业单位,其个人也一直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性质。 从1994年起,开始区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随后,历次调整了标准,但两者之间标准一致,如2007年由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08年由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从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未进行调整,仍按人社部发[2008]42号要求落实,彭X同志属事业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不属国家机关管理的退休人员,也不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退休人员,只能执行人社部[2008]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不能按民发[2011]192号规定的标准落实,且我县类似情况都是按人社部[2008]42号文件办理的。 综上所述,为彭X同志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抚恤金是符合政策的。 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0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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