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过城区最繁华的武陵大道和育才路,耸入云天的旗杆高高飘扬着旗帜,而下面的大理石上面,一个字也没有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几个印子依稀可见,不知道的,以为是这个部门搬迁或是裁撤了,知道的,也是无限唏嘘,几个局合并了,领导怎么安排?职能怎么分布?罚款的主体怎么变更? 图片:QQ截图20190712094124.jpg ![]() 听说新部门成立后,今天在佳*大酒店召开新媒体网友纳谏座谈会(具体名头不详,召集范围也不太清楚),我觉得我作为一个网络积极分子和与之密切相关的热心商家,有必要通过最能反映常德市民社情民意的“市民留言”平台出来说几句。 主要是想说,你们的权、责、利搞明白没有。既然是“监管”,监督和管理,按照官方说法,常德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整合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374454&、市食品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110500&以及市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655743&、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的相关职责,我称之为3拖N模式。 权,执法权,稽查权,我们最怕的就是以罚代管。什么都不晓得的情况下,来一帮人“罚款”,之前的准备动作往往非常欠缺,如同突袭。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方式。具体分为警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及声誉罚等五种方式。 罚款就是一把达斯摩尔之剑。没有罚款哪来的利?无利不起早,适用于商人,在我们现有体制下,是不是也适用于管理商家的执法部门?明面上不能说,暗下里就可以做?监管不等于罚款,罚款也不等同于监管,警告是排在第一位的,而之前合并的几个局,谁能百分百做得到,百分百遵守国家法律呢?以罚代管不扫入历史的垃圾堆,新部门的服务职能永远不可能重见天日。刮骨疗毒方能正本清源,重振旗鼓。 一切没有经过“警告”程序的罚款,都是程序非正义,都是耍流氓。 图片:QQ截图20190712094150.jpg ![]() 第二,你们的品牌意识在哪里。既然是新部门,方便老百姓,应该是必须的动作之一。(略,咱们下回再说)第三,你们有没有发动人民参与监督(略,咱们也下回再说)。 老百姓最关心的,应该是食品安全、药品品质、电梯安全,因为每天要面对,生命安全毕竟第一位。当然还关心部门裁并的,个体户、小微企业和小规模公司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与政策法规匹配不上的地方,于是被行政处罚,几乎没有人能置身事外。简单的说,就是谁来监管,谁来罚款? 一言以蔽之,权当做是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发言稿,希望新的部门点亮老百姓新的希望,让我再看你一眼的时候,更加温馨,更加舒心。 图片:25953874_132559314083_2.jp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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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9-07-12 17:48
警告,处罚,吊销都是行政处罚,有的处罚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但是有的规定就没有警告,直接就是要求处罚,要是给个警告,执法人员还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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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9-07-12 22:44
楼主的法律知识还需要补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都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选择哪一种处罚,是视违法情节轻重予以选择。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于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何种情节选择何种处罚种类、施以何种幅度,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规范。目前我市行政执法部门都制定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警告不是“程序”,更不是罚款的前置程序。“一切没有经过“警告”程序的罚款,都是程序非正义,都是耍流氓”,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前,必经的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先告知”。正确的说法是“一切没有经过事先告知就下达决定的处罚,都是程序非正义,都是耍流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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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9-07-13 16:12
我也遇到一个伤脑筋的问题,农村换的缸瓦出了质量问题,找商家一直协商未果,看来现在这个问题应该是要找这个市场监督管理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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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9-07-13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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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9-07-14 14:19
1817360772:我也遇到一个伤脑筋的问题,农村换的缸瓦出了质量问题,找商家一直协商未果,看来现在这个问题应该是要找这个市场监督管理局了。回到原帖前几天农村老家买的夜壶也漏了,应该也是找这个局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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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9-07-1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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