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个关于退伍军人待业期间工龄计算的问题想咨询一下。
我父亲是1978年年底参军,1981年退伍。因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荣立二等功,退伍5年后根据相关政策被安置到某国有企业工作,2000年左右下岗,今年将达到退休年龄,发现他从退伍到被安置参加工作的这5年时间没有计算工龄,而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军龄和待业时间应该计算为工龄,为此他曾先后找到信访局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但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最后找到鼎城区人社局,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复说等退休的时候再说,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是真要等到办理退休手续时才能解决还是工作人员敷衍塞责之词。因为这个月马上面临退休,5年工龄事关父亲退休待遇,我们不提任何无理要求,只希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得到自己该得的利益,希望有关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这个问题,也算是对战退老兵的一种关爱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61301803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61301812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61301820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61301833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61301850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61301856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613018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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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6-28 15:10
帖内置顶 – 鼎城区区长热线 – 2019-07-03 07:59
独此一名”:
你好,关于退伍军人待业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回复如下: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关于印发《对退伍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中解释: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5条所称“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按排工作条件回到原征集地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相关问题我局已经处理并向当事人本人宣讲了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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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9-06-24 13:54
看情况
如果你父亲是城镇户口,则有一年的待业安置时间,安排工作了的,一般是的,因此这5年可以算一年的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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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9-06-2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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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9-06-28 08:15
“独此一名”:
你好,关于工龄问题的咨询收悉。已交办给我区人社部门处理,将尽快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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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9-06-28 15:10
独此一名”:
你好,关于退伍军人待业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回复如下: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关于印发《对退伍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中解释: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5条所称“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按排工作条件回到原征集地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相关问题我局已经处理并向当事人本人宣讲了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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