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日,桃源县漆河镇政府的代理人制作的“协议书”的内容,3+N:
1,“只能是土路,不得铺碎石”;如此雨天不能行车,还叫车路? 2,“到**时止”;公路都是永久性的。从无路到有路,与时俱进,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猴子进化成人,人能倒退成猴子? 3,“**以后若再告状发帖上访,十组立即毁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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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6-06 10:33
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9-06-06 10:46
网友:
您好,您因个人矛盾纠纷而在论坛反复发帖反映的问题,建议走司法调解或者诉诸法律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9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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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9-06-0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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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9-06-06 10:33
网友:
您好,您因个人矛盾纠纷而在论坛反复发帖反映的问题,建议走司法调解或者诉诸法律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9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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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9-06-06 11:23
桃源县县长热线:网友:从头至尾,我未说我与别人如何如何。修建、修缮公路、机耕路、水渠、泵站,法律明文规定是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事项。 漆河镇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协议修路又不修路,我诉至县法院,被告不出庭应诉,对方“裁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当问自己小学二年级的语文老师,法律规定的“乡村公路、机耕路由乡镇政府组织修建”是什么意思。 我诉至市中院,被告同样不出庭应诉,其讼棍拿出此前漆河镇政府的“回复”:“镇政府上报上级政府”。市中级法院就据此“裁定”:“原告不宜直接向镇政府申请”(大意)。问题是:依法行政,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组里修一条机耕路要报县里,常德中院的意思是组里修一条机耕路要组民报市政府!报省政府!报中央政府!但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我报别人也不会接呀!而且不是申请,是镇政府先与我协议修建,只履行了。 “司法调解”与“法律”与网络舆论并行不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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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9-06-06 12:45
“司法调解或者诉诸法律解决”
司法与法律能解决问题,我就不用在这里鸣冤叫屈了。 一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法律规定乡村公路由乡镇政府组织修建。由乡镇政府处理,而非利益方“协议”,即使是“协议” ,也要依法律,依政策,符合常识。修路占地,现在的政策是(组织方补偿。 说修路不硬化,今天修,明天毁,不符合常识。修路是发展需要,与政治绑架, 发个帖就要毁路,更加荒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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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9-06-06 14:27
并非我要“反复发帖 ”,而是漆河镇政府一直不履行行政协议。
看其“协议”,与其说是修路,不如说是勒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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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9-06-06 17:09
“个人矛盾纠纷”
并非“个人矛盾纠纷”,我题目就点明了,漆河镇政府,是行政机构与公民的行政纠纷,漆河镇政府先与我协议修路,我就流转土地,然后漆河镇政府又不修路。行政诉讼法上面叫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诉讼法。诉讼到常德中级法院,还无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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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9-06-09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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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9-06-09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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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9-06-10 06:01
所谓“协议”,实际是勒索。*时后,毁!告状,毁!上访,毁!发帖,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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