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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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公权力站台之电动车上牌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9-06-04 21:01扫一扫,手机看帖
     近期论坛有关电动车上牌一事的贴子,评论以及回复,那场景,好一个沸沸扬扬、吐沫翻飞。
        关于二轮电动车上牌及规范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砖家学者、草民布衣各抒己见,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争执得面红耳赤。从论坛众说纷纭的言辞中,得出的结论是,各方基本达成了初步共识:牌应该上,管理应该规范。
        如何上牌,怎么管理?这是目前争论的焦点。强制上牌,有法可依,这点貌似无须再争。但,强制上牌是否等同于强制捆绑N多费用上牌?上牌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交通秩序,而所谓的防盗牌照,只是传说中的防盗,与交通秩序管理有几毛钱关系??如果一定要强制捆绑,首当其冲的难道是捆绑防盗??怎么理解,都应该是与安全行驶相关的项目优先,比如机动车的交强险。所谓三者险、盗抢险,机动车上牌有没有过强制捆绑的先例???目前论坛相关争议的焦点中的焦点,简单来看,就是关于此类收费的问题了。
        截止目前,官方一致回复是由企业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做为消费者的普通民众是否有权拒绝???是否有理由要求明明白白消费???从法理上看,必须有!
        民众接受一个企业的定价去消费,大致只有2种可能。一是主动认可,二是被动认可。被动认可的背后,毋庸置疑,绝大多数是因为有公权力站台的影子。
       只有极个别胆大妄为者站台,凭借的是无知者无畏的勇气。公权力之所以敢于站台,只能是也必须是依据法理。
       相信堂堂大常徳民众,基本都是愿意去讲法理的民众。相信堂堂大常德管理者,基本都是愿得民心、倾听民意、执政为民的管理者。相信公权力将会为民众完美站台,相信电动车上牌终将完美收关。
        关于电动车上牌,言尽于此!就像堂客今天教育我的,一个连电动车都没有的人热情的讨论上牌,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但,谁能没有个梦想呢?有一个电动车的梦想,也算是有梦一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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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9-06-04 21:52
洋洋万言,不知所云……
公权力可以站台,但不能乱站,更不用说还不是部门职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楼主可以认真理解下
2楼#
发布于:2019-06-04 21:54
3楼#
发布于:2019-06-04 22:07
我已经准备好了
4楼#
发布于:2019-06-04 23:02
上面的楼主说得很好,支持你。电动摩托车上牌,不外乎如下几点,一是让骑车人遵守交通法规,使于管理。其次是防偷盗。可能交警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____收费。
cdw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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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9-06-04 23:08
牌到底上不上罗,我旁边卖电动车的要我上几次了,说7月15号后就要抓了。官老爷你倒是吱一声上不上防盗牌沙。
6楼#
发布于:2019-06-05 08:05
7楼#
发布于:2019-06-05 09:00
酸甜苦辣abc:上面的楼主说得很好,支持你。电动摩托车上牌,不外乎如下几点,一是让骑车人遵守交通法规,使于管理。其次是防偷盗。可能交警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____收费。回到原帖
搞清楚状况,这锅交警不得背啊!
8楼#
发布于:2019-06-05 09:43
破帽遮颜:洋洋万言,不知所云……
公权力可以站台,但不能乱站,更不用说还不是部门职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楼主可以认真理解下
回到原帖
所云的是:1、我有文采,也有说话的勇气;2、我怕老婆我骄傲。
sea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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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9-06-05 11:34
桃源老江2:所云的是:1、我有文采,也有说话的勇气;2、我怕老婆我骄傲。回到原帖
这都被你发现了
10楼#
发布于:2019-06-05 13:10
破帽遮颜:洋洋万言,不知所云……
公权力可以站台,但不能乱站,更不用说还不是部门职权范围;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楼主可以认真理解下
回到原帖
"法务禁止即可为“对象是公民;”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象是各权力机关。先搞清楚这个。
11楼#
发布于:2019-06-05 23:31
酸甜苦辣abc:上面的楼主说得很好,支持你。电动摩托车上牌,不外乎如下几点,一是让骑车人遵守交通法规,使于管理。其次是防偷盗。可能交警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____收费。回到原帖
保险公司顺带吃肥肉。
sea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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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9-06-06 18:37
公权力应该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
13楼#
发布于:2019-06-06 21:28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14楼#
发布于:2019-06-07 22:51
好帖 顶顶顶顶
15楼#
发布于:2019-06-10 13:41
黄玄冰:保险公司顺带吃肥肉。回到原帖
保险公司压根就不想给摩托车电动车卖交强险
cdrl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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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9-06-10 15:29
楼主说得很有道理,也把问题说清楚了。不同的法律原则适用的对象不同,“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对公民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有执法权的机关单位而言。楼主说:官方一致回复是由企业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做为消费者的普通民众是否有权拒绝???是否有理由要求明明白白消费???从法理上看,必须有! 非常赞同此观点。如果说由企业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涉及如此之广的公众利益,那岂不是逃避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管了?如果是这样,在有公权站台的情况下,老百姓岂不是任由宰割了。所以,要求上牌的有关部门必须做出合理的解释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