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楼#
发布于:2019-03-12 11:51
现代版的指鹿为马
漆河镇政府、县长热线回复“达成协议”。达成协议我还发帖打电话?何况破坏社会轶序是公法范畴,我如何“协议”? 诡异的是明显不符合常识不符合逻辑的事,漆河镇政府与县长热线一路背书站台,以小驭大,这说明政府内部的纠错机制已经失效,只能用另外剧烈的方式来纠错。 各色人等一说修路,似乎瞬间高大上,其实,说破天就是八九户人的利益,说到底还是几户人的私利。疆域的概念,国家是二战以后形成,农村集体是1960年四固定以后成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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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布于:2019-03-13 07:55
自相矛盾的现代版
一,2008年1月,10组要经过11组阳礐塝过路(非必经),当时的黄甲铺乡现漆河镇政府声称:“(10组)向治贵要占你的地(修路),咯是有这么一个政策……” 18年6月,11组要经过10组破丘过路,漆河镇政府声称:10组具有承包经营权,任何人无权干涉! 19年1月,漆河镇政府默许纵容10组强占11组祖传四代永久经营的阳礐塝宅院修路(非必经),然后漆河镇政府声称:只是“砍树”与“挖土”的“纠纷”,然后10组修路要11组“筹资”,而且刚好“相抵”。(这是钱的问题吗)? 19年3月11日,11组再提在10组破丘修路,漆河镇政府声称:“现在别人还在承包期内,不同意我们也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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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布于:2019-03-19 11:51
桃源县漆河镇政府的历次“回复”,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不管你信不信,就问你服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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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布于:2019-04-04 12:52
桃源县漆河镇政府换届了吗
人大开完了,政府换届了吗? 一年以来漆河镇政府对枫岭村的“回复”,概括起来就是:发展生产有错,破坏生产无罪。怠政懒政有理,入侵寻衅有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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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布于:2019-04-13 06:17
有人说村干部能哼来钱是上面有人,能来事,但是,关系路人情路这是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的。如果公平正义,应当是修2015年就列入计划了的六组的路。
如果按部就班也就算了,偏偏为了非法占有而入侵他人住宅,寻衅滋事。上级应当查处这背后的利益输送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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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布于:2019-06-05 09:48
漆河镇政府代理人处理阳礐湾破丘的模式,处理阳礐湾本人宅院,枫岭村十组应立即恢复原状。
2019年6月2日,桃源县漆河镇政府的代理人处理破丘修路之事时,条件有四: 一,只能是土路,不得铺碎石或硬化,如此雨天无法行车,等于零。 二,暂时性而非永久性,违反常识,十组的意思则是五年; 三,十一组一方如有异动,则十组毁路。等于放屁。 四,忘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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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布于:2019-06-06 05:35
从苏村案看如今村镇治理模式破产
一年多以来,桃源县漆河镇政府对常德论坛上的民情,不干实事,只是务虚“回复”。即使“回复”也都是违背事实与法律政策,影响恶劣。 我反映2001年的政*治谋*杀案,他说是“不小心打到脑袋”; 我反映万年的村道与至少修了三年的灌渠被毁,他说都是“临时”的,且已“荒废”; 我反映他人毁路堵路破坏生产经营,他说“合法合理合情”; 之前我反映他人违法占用耕地与三边三区(路边与居民区)葬坟,他说“是他自己的地方”; 我反映恶势力非法入侵,寻衅滋事,他说只是一个“纠纷”,且“达成协议”(癔症); 对于破丘断头路,漆河镇政府处理主要是:只能是土路,如有异动立即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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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布于:2019-06-10 05:52
禁止干部经商是对的。
修路的钱要经干部的手,就不择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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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布于:2019-06-25 13:11
从桃源县长热线的“回复”来看,镇村都在甩锅。镇甩给村,说是“村支两委组织双方调解”,但村既无执法权,也无行政*权;村甩锅给十组,说是“10组部分村民自发筹资所建”。 且不说十组修路,而被侵害人是11组,只说每户筹资500与树地价值相当有何依据?为什么不是499元与501元?他的意思是:10组所占即所得。纯粹是和稀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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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布于:2019-06-26 15:48
桃源县官方的甩锅术
桃源县官方的甩锅术网民在市政府论坛发帖投诉,县长热线对接,甩锅给镇。县交通局才代表县政府,镇政府代表县政府吗?镇甩锅给村。实际镇有乡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镇,各村居主要负责人是成员。村甩锅给组,组甩锅给老人,说是“两个年纪大的人(带头)干的”。但也不是法律规定的75岁以上或又聋又哑的情形。一句话,修路是有组织有领导的,扯这些屁话作甚?非法入侵,寻衅滋事,这个老头倒是视死如归,说:“挖!要坐牢我向治贵坐牢踢”! 这就要看公安局的作为了。但是行政诉讼过了,行政复议期限也将至,公安局仍然没有动静。舍不得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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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布于:2019-07-01 05:43
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有组织有领导。是这些组织领导不懂法律政策吗?不是。是非法入侵寻衅滋事的罪嫌没有权利意识吗?也不是。
另案中,漆河镇政府乡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对10组破丘的断头路,与承包人协议补偿xx元。这是符合政策的。 而承包人不知是其背后的CP的主意还是自己的主意,说“合同五年一签”,意思就是每五年政府就要给其xx元。而某社团对私房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也是七十年,足够三代人。还不用说这是公共交通用地。据说某社团的领导大惊,忙说:我拜你为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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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布于:2019-07-16 21:43
斩断修路的黑色利益链。像种粮直补一样,不过 乡村两级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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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布于:2019-07-30 15:29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 漆河镇政府违反以上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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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布于:2019-09-24 06:56
116案的蝴蝶效应
2019年1月,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小苏十组向漆河镇政府的代理要求硬化该组车路。镇政府决定:成交,先自行整理路基。十组人得令。有一段路非必经十一组某户住宅,且情况复杂。同月16日,十组十余户,持械倾巢而出,到该户住宅,麻烦来了: 一,三人以上聚众,构成非法聚众罪; 二,侵入住宅一步,主人要求退出不退出,构成入侵住宅罪; 三,事前不协商毁损财物强拿硬要,树毁一株,地占一寸,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事主报警,警察二十分钟内不出警,一天内不处警,构成渎职罪; 五,漆河镇政府违法“修路”,构成滥用职权罪; 六,将33年前的强占土地案持续至今; 七,漆河镇政府与十组这十余户“修路”的行为,不但违犯了聚侵衅的国法,也违犯十组这几户人自己的“地不过车”的户法,也违犯了十组的“地不出队”的队法,也违犯了漆河镇政府与桃源县联署的“以地为纲,镇不修路”的镇法县法,也违犯了桃源县公安局的“以地为纲”的局法,也违犯了常德中院附议镇政府的“镇不修路”的院法,全部违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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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布于:2019-10-06 22:19
请论坛将桃源县长热线回复中的当事人姓名以*号代替。县镇政府将当事人个人资料示众是违法的。因当事人不是官员,不是公众人物。
如果我要公开,我可以公开一长串,如漆河镇政府的代理人谢某,代表袁某、兰某、王某、黄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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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布于:2019-10-07 17:35
论坛当放出来不放出来,如这两天发的主贴;不当放的放出来,这个在后台看到屏蔽当事人姓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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