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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 处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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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 处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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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11-0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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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依法羁押.jpg
11月5日,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3个月。
时间追溯至2018年9月15日,当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JAR**6小型汽车,行驶至澧水一桥北路段时,被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楚江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8mg/100ml。
被告人肖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维护道路公共安全,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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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11-09 08:53
醉酒驾驶害人害己,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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