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词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及行政合议庭: 鼎城区公安局《鼎公(玉)决字【2017】第0174号和第0175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一、 违反法定程序 1、 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们对行政拘留不服,并用文字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局必须对此进行复核。而公安局没有进行复核,程序上已经违法。 2、 接访干部《情况说明书》表明,我们是被带到公安局的,公安局没有履行传唤程序,事后也没有补办传唤手续。 二、 鼎城区公安局拘留我们证据不足 1、 驻京办的《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不能作为证据。 《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其没有陈述具体的事实且也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的依据。驻京办认定我们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 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行初87号和88号判决书)已经认定《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临澧县法院(2017湘0724行初18号和19号判决书)却认为《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有效,但没有给出驳斥武陵区法院的任何理由。 2、《报警案件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内容矛盾且不真实 (1)《报警登记表》写明是匿名人报案,《受案登记表》又注明案件来源为移送,属于自相矛盾。如果是移送就应该还要提交给法院相关的移送案卷材料,如是从北京还是从上海移送来的、从法院还是从纪委移送来的。如果案件来源是匿名报案,就应该还要提交给法院与报案相关的案卷材料,如电话还是书面报案、报案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报案人所掌握的线索和证据等。 (2)从简要案情及损失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来看本案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地,也就是北京。也只有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鼎城区公安局要管辖本案,必须要北京市公安局将管辖权移交给鼎城区公安局,否则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九条规定。但我们却没有看到任何移交案件的手续。 (3)假设正如简要案情及损失所言,我们在北京扰乱了公共秩序,由于本案并没有第二个违法行为地。发现《报警登记表》地点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我们觉得鼎城区公安局办案人员作假很不专业。 3、《训诫书》不能作为证据 由于没有原件移交手续,我们作为当事人也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份训诫书。训诫书(复印件)也没有核对无异,且《训诫书》作为谈话类笔录,其既没有执法人员,也没有被训诫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它本应由原制作单位核对无异,也应由执法人员和我们签名,但却没有。所以把《训诫书》作为证据使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4、《情况说明》不能证明我们违法,相反却能证明公安违法办案 《报警登记表》证明所谓“案发”时间是2017年3月10日上午11时40分至12时15分,地点为北京。而情况说明证明周强和吴威2017年3月10日晚上21点还在湖南省常德市桃花源机场,才准备动身去北京。周强和吴威身处常德都不知案情的事实情况,根本不能证明我们违法。他们在材料中也没有提到我们在北京有任何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反却证明2017年3月11日晚上11点半就将我们带到公安局了,到3月12日下午14点直接将我们送往拘留所。没有任何传唤证,也没有补办传唤证,强行抓捕我们,目的就是要拘留。这只能证明公安人员办案违法。 三、 公安拘留我们,没有依法调查清楚事实 1、 公安局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要求。没有全面、客观、合法的调取证据,没有对违法行为的手段、后果和情节进行调查,和案件有关的信访事实没有调查 我们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在批准征地红线范围之外,房屋却被强制拆掉了,我们不服,依法逐级信访,却没有任何结果,才被迫进京信访,何来扰乱公共秩序之说? 假如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公安局却不调查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情节和手段,这就违法了。 特别是我们的信访事项(宅基地在批准征收红线图外,房屋却为何被强制拆掉了)公安局是必须要调查清楚的,公安局没有调查清楚,这也违法了。 我们本来在北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无违法后果和违法情节,只是北京的公安干警同情我,讲要在北京公安局派出所登记之后,地方政府才会依法处理我们的信访事项,所以我才主动进北京派出所登记。 2、 北京市公安局的训诫书正好能证明我们没有违法,不应该被拘留。 《训诫书》第四条写明:“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我们没有违反规定,也听了劝阻,按要求乘坐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公交车主动离开。北京市公安局训诫的目的就是告诉我们不能违法,我们没有违法,所以北京市公安局也没有行政处罚我们。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1、没有复核公安局程序违法、2、没有传唤公安局程序违法、3、《违法行为建议处理函》作为证据违法、4、《训诫书》作为证据使用违法、5、鼎城区公安局直接管辖只发生在异地的治安案件违法、6、《接访干部情况说明》不能证明违法、7、《报警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内容矛盾、9、若是移送案件缺少移送手续、10、没有依法调查清楚事实违法。我们希望法庭从以上10条逐一审判,依法撤销临澧法院(2017湘0724行初18号和19号)判决,维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2017湘0702行初87号和88号)判决,依法撤销常德市鼎城区作出的鼎公(玉)决字【2017】第0174号和第01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常德市中院合议庭 2018 09 18 T:08:30 吴先权 吴先权 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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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9-27 11:47
关于《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一贴的回复
2017年3月10日,因对自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满,当事人吴某权、吴某琪擅自到北京市中南海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并训诫。2017年3月1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吴某权、吴某琪分别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和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分别为鼎公(玉))决字【2017】第0174号、鼎公(玉))决字【2017】第0175号)。
当事人吴某权、吴某琪不服鼎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事人吴某权、吴某琪不服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9月18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期宣判。 每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表达自己诉求的权益,鼎城区公安局表示理解和尊重,同时也尊重法律和事实,相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感谢网友们的监督和关注。 鼎城区公安局 2018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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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9-28 11:41
事实没有调查,回复避重就轻
2018年9月27日,鼎城区公安局对网贴《鼎城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一文作出了貌似公正的回复,但深入阅读原文,就能发现其内容存在重大的错误,有故意误导群众之嫌。试略述两点如下: 一、原告并非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满 《回复》中说:“因对自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是错误的,当事人多次向公安局说明是对自家房屋未批被拆不满。 尽管如此,鼎城区公安局却一直拒绝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当事人房屋是否被批准征收的问题,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在没有全面、客观调查的情况的基础上就孤注一掷,主观的认定当事人是不满自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呢? 是主观上先入为主不愿调查,还是客观上取证困难难以调查?如果只是后者,我们愿意为鼎城区公安局提供详实、确凿的证据以证明我们的房屋没有被批准征收;如果是前者我们又怎么敢相信一个不愿意面对事实真相的公安局能够在本案中客观、公正的秉公办案呢? 二、回复不愿提及我们在武陵区法院原审中已经赢得这场诉讼的重要事实 2017年10月,在武陵区原代院长没有过问本案之前(该代院长也是召开鼎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议强拆我们没有被征收房屋的院长),我们已经赢得了这场行政拘留诉讼。但该院长知道判决结果有利我们之后,却再一次召集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议,撤销了这份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妄图指定本院(武陵区法院)重审本案。 虽然历经波折,最终临澧县法院作出了有利于鼎城区公安局的判决,但我们看到这份有利于鼎城区公安局的判决文书同样是由临澧县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它和武陵区法院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但判决结果却与武陵区法院的判决南辕北辙。 我们的案子并不复杂,但却都是由审判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鼎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强拆我们的房子、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推翻我们已经获胜的生效的判决、临澧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基础上再接再厉集体判决我们败诉。而且其中两个审判委员会的院长还是同一个人。这些事实不得不让我们明白一个道理:凡是合议庭单独自主审判的案件我们都能赢,只要是审判委员会主动介入的审判,无一例外就都会判我们输。真相是什么,我们相信网友自有判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需我们多言! 我们不想在此说出我们对本案裁、判的真实看法,因为我们相信法律,静待常德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也许还会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让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事实,鼎城区公安局似乎并不想明白,也无意在《回复》中让善良的网友们知道! 我们认为公安部门不能全面、客观、合法的调取证据,怎能秉公执法?《回复》故意遗漏、不谈、删除本案判决的重要事实,何以取信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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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9-29 09:39
看了一下楼主的回复,
此案真有点不一般,原来武陵区法院已经判决其胜诉,鼎城区公安局被判败诉。 只因强拆楼主房屋的原鼎城区法院院长又任武陵区法院代院长不舒服,于是提请了再审…… 从而由又中级法院指令临澧县法院重审,继而在同一事实的前提下又判其败诉…… 院长真的不一般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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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9-30 00:28
好热闹哟,楼主发帖诉,上访起因是自家私房不在征地红线图内,被当地司法强拆。后基层责任单位久拖不决,才逐级正常信访。8楼楼主却说,因对自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满,当事人吴某权、吴某琪擅自到北京市中南海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民警查获并训诫。…… 为此,吴先不服告上法庭,一审武陵区法院判吴先生胜诉,可法院鲁院长发现判决有误,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临澧县法院重审,呵呵,同样的事情,同样的事实依据,临澧县法院判决却是吴先生败诉,有意思!!!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局外内建议,网上唇枪舌战,还不如将有力证据跟帖,让社会人士见证谁对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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