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的小区地下车位,开发商卖车位,到底有法律依据还是违法行为?买了又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问使用期限,置业顾问说房在车在,使用权70年,到期了自动续期,请问各位领导是这样?
|
|
3楼#
发布于:2018-09-12 09:04
这个我具体问过人防一朋友,说现在常德所有地下车位都没有产权,牵涉到人防国土房管。我们现在所谓的买都是20年最长合同租,国家都没的统一规定,所以这个自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
|
5楼#
发布于:2018-09-12 09:10
|
|
6楼#
发布于:2018-09-12 09:13
如果卖方能给你产权证,说明车位有独立于商品房的权属,可以买。否则,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中,地下车位权属归全体业主,也就是说业主们已经为地下车位买单,你再买就是出的冤枉钱,开发商和政府都不会拒绝你再多送钱。
|
|
9楼#
发布于:2018-09-12 09:28
|
|
10楼#
发布于:2018-09-12 09:34
这个还不看你自己啊,想方便就买下来,以后这个价位出手肯定不会吃亏。觉得贵了就租用车位,也是一样的。
|
|
11楼#
发布于:2018-09-12 09:48
|
|
12楼#
发布于:2018-09-12 09:59
|
|
13楼#
发布于:2018-09-12 10:17
|
|
14楼#
发布于:2018-09-12 10:21
|
|
16楼#
发布于:2018-09-12 11:30
|
|
17楼#
发布于:2018-09-12 12:08
我有朋友是某开发商的财务总监,明确告诉本人:该开发商办理售房审批手续时,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是计入商品房售价的,相关部门对此清清楚楚。但该开发商又把部分地下车位卖给了业主,没有任何部门说不行,业内大多是这样做的。论坛中某些人吃着体制饭、法律饭、律师饭,从他们所谓的法律角度给网友洗脑,他们罔顾事实、法律和法理,于情于理于法装聋作哑扮瞎。对比他们的论调和某些部门对维权帖的回复,我们会有所发现。不合理的现状在改变,规划局一纸近期作废的文件,很能说明问题。
|
|
18楼#
发布于:2018-09-12 12:47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有由市房管局起草,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于2011年10月10日联合行文发布的。该文第五条第(一)项的制定依据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由于该文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布了《常德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常规发〔2018〕4号),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废止了《管理规定》。目前,该《管理规定》已失去法律效力,属废止文件。 感谢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常德市规划局 |
|
20楼#
发布于:2018-09-12 16:32
地下车位,全国都收费,你可以不买,可以租!!!
|
|
21楼#
发布于:2018-09-12 16:32
|
|
23楼#
发布于:2018-09-13 09:17
|
|
25楼#
发布于:2018-09-13 17:4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9月13日 |
|
26楼#
发布于:2018-09-14 11:15
尊敬的网友:
您好! 关于您所提的“小区地下车位是否该买?”一问,我办已收悉。现将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障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但人防指挥等保密工程除外。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是指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即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第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和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工作“。 房屋产权问题建议咨询产权管理部门。 感谢您对常德人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
|
27楼#
发布于:2018-09-19 20:39
反正就是扯不清,
新开盘楼房车位基本十几万一个, 买完车位还得交所谓的管理费, 又是不小的一笔开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