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刘嘉荣,为一10岁男孩,读四年级,经熟人介绍于7月9日送至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大鲸港镇戴清波辅导班进行补课,全托形式,补习期为40天,期间未回过家,孩子在之前一切正常;于8月15日晚发现学生有特殊反应,当天晚上孩子疼痛难忍,老师以为是中暑,私自让其吃药拔火罐,病情未引起老师重视,并未第一时间送往医院,耽搁送医时间,通知家长情况但未让家长过去,在第二天早病情恶化,等家长赶到安乡才送往医院,县医院并未多观察检验,说是狂犬病,建议转院到常德人民医院进行确诊,常德医院不接诊,医生观察问了句在这35天内是否被狗咬?医院断定是狂犬病,下病危通知书,遣回家。10岁的小孩已经有了自主思维的能力听见医生的通知,知道自己不行了,然而小孩在病危中说道十分想回家,想见年老80岁的爷爷和残疾不能行走的奶奶最后一面,因为从小到大也是他的爷爷和残疾的奶奶带着他长大的感情深厚,可到家一小时内便死亡。曾经一个多么可爱活蹦乱跳的孩子,活蹦乱跳的去辅导班,家人已38天未见,如今回来便是一具冰冷死尸,白发人送黑发人,家人深受打击,精神衰弱,远在外打工赶路中的妈妈还要见这最后一面啊,但也只有两三小时火葬场人便过来,说是疫情严重,家人未赶回,村上和政府就派来要求立马火葬,怎能如此匆忙解决?其间是否有疑点也未知。学生在戴某全托辅导班出事,作为负主要责任的那位所谓的人民教师却都未主动安抚慰问,家长本通情达理老实之人,这位老师如有承担责任的态度好好协商,并不会为难互相理解,可孩父给老师打电话,前两个电话态度戴某强硬推卸责任,打了第三个电话才来,也未作出合理的责任担当和善后事宜。如此冤情惨案,谁看到都心寒,家长报警立案,110安排其管辖区大鲸港镇负责查理,但进行如何也未及时给受害家属答复,直到8月18日,家长去大鲸港镇派出所,了解老师的情况和事情的进展,家长态度心平气和,愿意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和戴某协商,但所长话语明显为戴某说话,期间还有小插曲就不在这一一述说,最终所长表态这事不属于案子,他们没有责任再继续进展,一条人命都没有了这不属于案子?当时都还未正式与戴某当面谈及善后事宜便不及而终,出人命还不算个事那什么算事?全托老师作为第一监护人,监护不当,以致学生丧命,给受害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需有主要负责人应有的态度和责任承担。关于在辅导班,发生未成年学生身亡事件,涉及复杂影响恶劣,如不进行法律处置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谁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谁来管理这教育的漏洞,谁来主持法律的公正,希望相关机构能够进其责任,为人民服务,相信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和死者家属一起坚持正义!可通过当地派出所镇政府协商都未果,戴某态度恶劣,希望上级部门也能监管一下,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相关负责人需受到行政处罚,经济上赔偿 ,官方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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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8-27 08:50
帖内置顶 – 安乡县县长热线 – 2018-08-27 08:52
网友您好,反映的问题我县有关单位已收悉。 8月17日11时40分,县公安局大鲸港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大鲸港镇双胜驾校附近一托管中心有人突发疾病不治身亡。接警后,该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大鲸港镇人戴某波在自己家中办了一个全托中心学习,死者刘某荣(黄山头镇人,男,10岁)于7月10日在父亲刘某春陪同下来戴某波托管中心学习。8月15日23时,该托管中心戴某波发现刘某荣有感冒症状,于是打电话联系刘父,并约好次日旱晨送刘到医院就诊。8月16日上午,两人将刘某荣送往安乡县中医院,县中医院经检查后,要求家属马上将小孩送往县人民医院儿科就治。经县人民医院诊断:系狂犬病。在人民医院诊治两小时后,家属要求转到常德市人民医院。常德市人民医院经诊治,医院发出狂犬病病危通知书。随后,家属将刘带回家。8月16日下午刘在家死亡。8月16日19时许,刘被家属火化。
一、派出所民警通过走访调查,未发现死者刘某荣在托管中心托管期间被狗咬伤或有其他伤害。刘某死亡原因系狂犬病发作,有县、市医院的诊断结果,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立案标准,因此不属于刑事案件。据县教育局调查,安乡县大鲸港镇戴某波全托辅导班是非法托管培训机构,该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无在职在编教师。事件发生后教育部门已责成大鲸港中学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家属认为托管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建议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 二、我们呼吁所有学生家长,切莫听信“熟人”介绍,将孩子送入无资质无证照的托管中心托管。我县教育部门承诺将一如既往做好广大家长及市民政策解释和宣讲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托管中心管理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信任。 安乡县县长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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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8-28 22:15
说几点看法:
1、这事确实不属于案件,派出所不立案是正确的; 2、目前小孩是否被狗咬过的事实没有确认,不是小孩清醒了吗,这个应该知道吧。 3、小孩发病后老师通知了家长,但老师毕竟不是医生,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也不会因为这样就马上把小孩送医院的,况且家长在得知这个事情后也并没有强烈要求老师送医院,不是吗?所以老师的责任,我认为并不大。至于老师的态度问题,我想,除非老师是傻瓜,才会主动说“对对对,都是我的错”。 4、至于医院的责任,如果没有明显诊断错误,也难以说有多大责任。 最后,看小孩生前是否讲过被狗咬伤的事,如果有,想办法找到狗主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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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8-27 20:32
到底在哪里被狗咬的啊?如果不是补习班被咬的就是家长之前疏忽了啊,狂犬病潜伏期可以很长的,有可能是小时候被狗咬或者玩狗被感染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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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08-27 08:50
网友您好,反映的问题我县有关单位已收悉。 8月17日11时40分,县公安局大鲸港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大鲸港镇双胜驾校附近一托管中心有人突发疾病不治身亡。接警后,该所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大鲸港镇人戴某波在自己家中办了一个全托中心学习,死者刘某荣(黄山头镇人,男,10岁)于7月10日在父亲刘某春陪同下来戴某波托管中心学习。8月15日23时,该托管中心戴某波发现刘某荣有感冒症状,于是打电话联系刘父,并约好次日旱晨送刘到医院就诊。8月16日上午,两人将刘某荣送往安乡县中医院,县中医院经检查后,要求家属马上将小孩送往县人民医院儿科就治。经县人民医院诊断:系狂犬病。在人民医院诊治两小时后,家属要求转到常德市人民医院。常德市人民医院经诊治,医院发出狂犬病病危通知书。随后,家属将刘带回家。8月16日下午刘在家死亡。8月16日19时许,刘被家属火化。
一、派出所民警通过走访调查,未发现死者刘某荣在托管中心托管期间被狗咬伤或有其他伤害。刘某死亡原因系狂犬病发作,有县、市医院的诊断结果,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立案标准,因此不属于刑事案件。据县教育局调查,安乡县大鲸港镇戴某波全托辅导班是非法托管培训机构,该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无在职在编教师。事件发生后教育部门已责成大鲸港中学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家属认为托管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建议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 二、我们呼吁所有学生家长,切莫听信“熟人”介绍,将孩子送入无资质无证照的托管中心托管。我县教育部门承诺将一如既往做好广大家长及市民政策解释和宣讲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托管中心管理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信任。 安乡县县长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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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8-2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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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8-08-2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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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8-2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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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8-2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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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8-2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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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8-2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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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8-23 00:18
官方没有出来走两步么,要麻木不仁么
不是自家的孩子不心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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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8-22 22:18
确实要搞清楚这个小孩是何时被疯狗咬,只有找准了这个时间点,就可以区分责任轻重。如果是在进暑假补习班之前被咬伤,则与补习班老师无半毫关系,要知狂犬死亡率是100%,老师能耐何?如果是在补习过程中该小孩因老师看护不周被狗咬伤,则老师要负相当的责任,但也不是全责,主要责任在于疯狗的主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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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8-08-22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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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8-08-2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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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8-2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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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8-08-2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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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18-08-2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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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18-08-2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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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18-08-22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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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8-08-2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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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布于:2018-08-22 14:20
有没有在这个学校补狗咬?如果没有,那找不上他们(适当赔偿);
如果有补狗咬,那老师为什么不通知打针呢? 还有为什么上补课呢? 这时候是该玩的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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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布于:2018-08-2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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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18-08-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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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8-08-2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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