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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投诉武陵区人民法院【判案标准不该是;谁是原告谁有理】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8-08-20 19:19扫一扫,手机看帖
先只公布案卷号;(2018)湘0702 民初2060~~2062号
给你们2天时间自行斟酌
个人立场;人遭难不能再遭罪,法公平心中都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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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8-20 20:29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2楼#
发布于:2018-08-20 20:30
安全告知
敬告
尊敬的用户您好!
    关于燃气热水器的使用安全事项说明:
    1:请您勤于检查燃气连接管道的密封状况及各部位的使用是否正常可靠。如:减压阀,燃气罐,热水器,开关等!
    2:保持做到每次使用后必须关掉液化气钢瓶上的总阀门,以此避免气体泄漏而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3:请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室内环境的通风状态,不要因为氧气消耗而导致室内一氧化碳浓度加剧,继而导致室内其他人员慢行窒息。
    4:尽量减少每次淋浴的时间,因为;其所在的环境下其通风状态不会是完全一致,也会导致一氧化碳过多而引发不安全的事故发生。
    为此:一切事故都是勤于防患于未燃,一旦酿成悲剧其后果也只能自己承担。也不会出现第二者或第三者来承担赔偿。
    出于安全起见,请各位严格遵守以上提示:如有不详之处请遵照【参考】国家所提供的安全知识和燃气用具使用条例执行。
    义务告知       敬请合作
                           房东老板启:201513
3楼#
发布于:2018-08-20 20:32
当你在认为安全告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实际作用的同时,
你就在明确地对大家传达一个信息;你在践踏法律,你在制造危机!
安全告知和安全警示在社会中广泛应用,,
我仅认为:
它不是个人标准,它具有约束机制。
4楼#
发布于:2018-08-20 22:35
牛屄扯蛋:自认有理上诉!回到原帖
你太有性格了,你还不知道社会上有人情案,有关系案
5楼#
发布于:2018-08-21 09:52
是个么的经?说清楚点看看。
热土
六级网友
六级网友
6楼#
发布于:2018-08-21 10:51
按程序只能上诉,或者等生效了再审。你这现在意思要法院把判决书收回去??
7楼#
发布于:2018-08-21 11:33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8楼#
发布于:2018-08-21 11:34
我觉得首先你要对法律有最基本常识,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也就是说你除了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外别无选择,政府也不得干涉。你在这里发帖顶多也就制造舆论氛围
9楼#
发布于:2018-08-21 12:37
热土:按程序只能上诉,或者等生效了再审。你这现在意思要法院把判决书收回去??回到原帖
从你们的意见看建议上诉,其实我昨天已经交钱上诉了,为什么要发帖,其实针对的就是事情,事情很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后续的帖子会慢慢补齐。
10楼#
发布于:2018-08-21 12:42
牛屄扯蛋:就事论事,你要扯犊子,我无话可说。回到原帖
从你们的意见看建议上诉,其实我昨天已经交钱上诉了,为什么要发帖,其实针对的就是事情,事情很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后续的帖子会慢慢补齐。大家讨论是一方面,抵制不良现象剖析人性贪婪,从根源上找问题,才是我发帖的最终目的。
11楼#
发布于:2018-08-21 12:45
520changde:我觉得首先你要对法律有最基本常识,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也就是说你除了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外别无选择,政府也不得干涉。你在这里发帖顶多也就制造舆论氛围回到原帖
这个解释就是在普法,面对事实,不学习还真不行。
12楼#
发布于:2018-08-21 12:49
cdnihaoa:是个么的经?说清楚点看看。回到原帖
为了一个案子中出现的问题,我想逐步公开真相,我想传达一个个人认定的真理:法律永远是为人民服务的。
13楼#
发布于:2018-08-21 12:56
520changde:我觉得首先你要对法律有最基本常识,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也就是说你除了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外别无选择,政府也不得干涉。你在这里发帖顶多也就制造舆论氛围回到原帖
制造舆论是在为后续将曝光的案件当事人有关,所以说你说得一点没错。
14楼#
发布于:2018-08-21 13:03
开帖子爆内幕,无非就是要说明一点:群众不懂法不丢人,懂法的耍聪明该谴责
15楼#
发布于:2018-08-21 17:31
和谐交通:这个解释就是在普法,面对事实,不学习还真不行。回到原帖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会来的!
16楼#
发布于:2018-08-21 19:04
520changde: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会来的!回到原帖
感谢你给我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指明方向的灯塔。
17楼#
发布于:2018-08-22 07:39
应诉答辩

致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1我对(2018)湘0702民初2060~20623份民事诉讼案件的个人理解, 应诉人张__--,张__--在原告:高德权、管红亮、徐延智3人共同起诉的案卷中已经明确地了解到了2个事实。
  【一】我们有责任,【二】我们要赔钱!
   很明显对方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我们在共同抗诉的基础上还要保留自己追究引发事情的当事人及造成本次意外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高德权、管红亮、徐延智3人不履行操作燃气用具的行为过失责任。
目的: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在某些问题中因个人的过失行为,对他人所带来的危险和伤害,促使他们3人正视自己因曾今的过失行为,以及对所酿成的悲剧与事实,以及和所带来的后果和教训中得到深刻的领悟!同时:要求他们针对此事,必须做出诚恳地道歉和表示真心的悔过!

2:针对此案过程,我们先就事论事地来讲道理,
    原告3人,你们来到本案件受害者【郑惠文】所承租的住房【单人间】后做了些什么? 是什么时间?
同时;你们对此出租房的大概情况还有哪些印象?
    或则说:在关系起诉案件责任要素的环节中你们又经历了哪些过程?
    其间是否有被起诉方:房东【张__--】以及房东的儿子【张__--】在场?
3:问题要点:
    你们在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热水器】的过程中,对使用过程中的使用步骤
和安全知识的了解究竟有多少?
你们是自己操作的、还是有人临时指导或进行了直接帮助?
4:你们是否看到了房间里的安全告知提示?
或者:还能在此【法庭上】非常肯定地说:“是有。”或者是:“没有。”

5:在你们寻求生命健康诉讼申述的理由中,已明确认定燃气用具有问题,
也明确表明是你们明显不接受和不认可的产品。
那么请问:“你们在整个使用过程中,自己对他人【郑惠文】死者所承租的
设备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吗?”

6:你们对构成此次意外事故的发生,在情感方面对死者不觉得有愧疚吗?到目前为止,你们觉得是使用了房东所提供的洗浴设备有问题,而不深究和反思谁是问题的制造者?
你们不在事情结果和过程之间找原因,明显是在法律基础上是说不过去的,
法律讲究的是事实,通常是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和动机为要素,再是依靠证据为依据。你们在此案件中虽是受害者,虽说没有明确动机,却已经有了不少的具体行为。以至于构成了危害他人生命的事实发生。
其结果就是,害人害己,祸及无辜!
7:关于你们的起诉依据,液化气【热水器】安装不合格,
我只能明确回答:法理也有辩证解释,市场也有普及应用。

8:在此民事案件中,很有必有解释一下管理权,
出租房内的设备设施的配置及使用管理,在特定关系下是有明确合同关系的。是有:以你接收,你使用,你管理的通行规则和制约条款的,通常在招租牌上都注明了房间类型和大致的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
否则就是:不相符,有欺骗!并且它还涉及承租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安全,
这些常识只要不达成共识,即代表承租者不满意,承租关系即不成立,
也就是说:出租房提供的日用设备即设施是功能表现,
如果没有招租牌上的空调,水、电,和洗浴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的提供。
那么:承租关系中的合同建立和口头契约将会不成立。
契约就不会在选择者【承租者】的认可范围之内。可见,此单人间承租人:郑惠文【死者】在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一直是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人。

9:中毒过程的准确定性:一氧化碳中毒
至于你们为什么会同时出现在仅供一个人使用的单人间里?又在缺乏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共同使用不是你们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设施及设备,从而导致长时间,大排量的有害气体产生,以至于迫使被害者【郑惠文】全身赤裸地倒地身亡。——郑惠文死亡是否与腊月天冷有关?在处理善后的过程中,我们都进行了不深究,不讨论的处理,以此避免问题过于复杂化。
郑惠文非正常死亡,而你们在此因果关系中又是什么角色?明显是你们三人却以鸠占鹊巢的行为睡在死者郑惠文的床铺上,明显挤占了他的空间,给一个仅供一人使用的房间增添了超出承载力之外几倍的负担,这难道也是燃气热水器的问题吗?
由于有了你们一系列的行为过失,在一个仅供单人间所提供的床铺上经历一氧化碳中毒的过程,其中,为什么恰巧就是你们3人幸存了呢?难道说:一氧化碳中毒也有选择性吗?它会选择让你们生,它具有人的灵性与意愿吗?
从各种迹象判定,只有过多的行为过失才具备这种机遇巧合。
一:你们没有使用燃气热水器的知识。漠视安全常识。
二:你们共同犯下了一个致命错误,有窗户不开。
三:你们以实施轮流连续洗澡的性质和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了违反使用规则的事实。
可见;没有一而再,再而三的过程重复和时间累计,此次一氧化碳事故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不是一台仅供单人间使用的燃气热水器所能构成对你们的共同伤害!

10:说明:在此案中:燃气热水器就是一个载体,
它如同大家使用的菜刀一样,拿它做菜,它就是人类社会文明所开创的生产及生活工具,而且:目前无法寻求替代,
反之:只要使用不当它就会是凶器,既能害人。也能害己!
比喻:生活中我们自己切菜,往往也会有出现切到自己指头的时候。
在此案中以原告的逻辑推理,假如以质的载体能定罪……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探讨;应该判菜刀有罪?或者还是判制作菜刀的人以及曾经销售菜刀的人有罪呢?

11:理由其次:我出租的房间不是洗澡堂,
因为本案是你们在一种共同过错的行为促使下,让我父亲的出租房变为了洗澡堂。你们逾越了安全底线,你们占有和使用了郑惠文的安全空间,导致不安全事件的必然发生。
并且:在时间节点上,我们房东也无法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制止。
可见;你们以掠夺者的姿态,侵犯了房屋租赁合同所赋予的一切相关权限,
你们就是制造本次问题的根源方,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你们就是:不受欢迎者!

12:关于出租房的责、权、利
出租房内的设施管理及设备使用,都将是承租者自己独立管理的。
比喻:水,电,气的使用多少?空调的自主使用等!它都将直接关系到承租者的个人经济利益和自己预计的承受范围。
为此:决定租用和控制使用都将是承租者个人必须考虑和抉择的必然参考!
假如:在使用热水器的过程中你们获得了郑惠文的许可,也不等同于通过了房东的认可,因为你们违反了【安全告知】中所涉及的一切要求。很显然:此间的责任人不应该是房东老板,也不应该是热水器有功能欠缺。
因为在此之前,此房间的设备管理和相关配置都一直在正常有序地使用。
目前,就是因为你们打破了宁静,扰乱了秩序,
就如同闯红灯的结果一样,你们以非正常的通行方式及理由,在占用有效资源的情况下,将规则破坏,将秩序扰乱!并促使这些问题无法达成预控和无法形成预知的境地。
很明显,此案的关键点是你们共同相继做出了危害他人,祸及无辜,伤害自我的事情。
并且还继续罔顾事实地自圆其说。最后还缺乏理智地选择对簿公堂。

13:关于案件主要受害者【郑惠文】的善后工作
在事发2天时间内,我和我父亲作为案件连带责任人,被所辖派出所带去进行初步调查,
并且以正确的态度积极配合司法调解工作组的领导进行具体的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在本着尊重死者家属,同情事件受害者的原则下,先行一力承担了死者家属所提出的要求,共计赔付协议赔偿金20万元整。
其间还支付了相应的其它费用,案发后及时向殡仪馆支付现金5千元,
并且,自己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和因事件发生后所导致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还不在其中。

14:最后谁是事件受害者?谁是事件造成者之间法律裁定,
我还是会选择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因为法律是讲事实,讲原则的。
她不会混淆黑白而支持和助涨无知与野蛮的诉求,继而加深对无辜者的伤害!

15:我的愿望是通过此次应诉,我们有必要在匡扶正义的过程中,对个别法律无法进行彻底干预的事件现象及特殊行为进行及时的疏理和责任划分。希望在就事论事的基本原则中,让相关责任人明白:在法律面前是不可以寻求避难的,在追责诉讼的过程中:是不可投机取巧的,更不可能以偏概全。

 
16:大家都清楚,在这场诉讼案件中不可能出现胜诉方,因为法律的严肃性不容轻视!因为我们始终坚信:生命不是儿戏,黑白不能颠倒!
我个人认为:原告的极力抗争以及向法庭提出诉讼,力图要求进行生命健康权保护的诉求,即便是有作用,也终将改变不了他们的行为及角色的置换,
因为;没有你们的共同介入,事情就不会发生。
或者说:即便是你们在诉求的过程中,得到了期待值中的满足,
也不等同于自己的良心当即就得到了慰藉,或者就能一步到位地轻松到了坦然和自然!以至于还能摆脱公众的道德谴责!
直至最后还能自然而然地借助诉求过程而达成一举多得和何乐不为的好事。
假如事情真的能那样,我都会考虑向法官申请;“让你们的一切愿望都能实现。”
                   应诉答辩人:
                             
                                                 
2018-6-24
热土
六级网友
六级网友
18楼#
发布于:2018-08-22 15:50
写了一堆假大空的话,这叫什么答辩状。。。。。。
看了半天就是租户在租房里煤气中毒死了残了,这种事故应该是过错归责原则,现在结果已经很明显,我认为无非就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房东有没有使用不合格产品(房东可以再找生产商和销售商),二是房东在事件中有没有过错,比方把热水器安在浴室,把窗户封死等等,三是房东上述行为与死亡及其他3人中毒有没有因果关系。
把这三个问题说清楚了,才有可能达到免责的目的或者根据过错减少责任份额。你看你都写的些什么,看到一半就觉得太罗索了,而且不在点子上。
免费给建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19楼#
发布于:2018-08-22 16:13
520changde:我觉得首先你要对法律有最基本常识,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也就是说你除了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外别无选择,政府也不得干涉。你在这里发帖顶多也就制造舆论氛围回到原帖
发个帖晒哈哈武陵区法院,也不干别人什么事吧。
20楼#
发布于:2018-08-22 16:57
和谐交通:应诉答辩
致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1:我对(2018)湘0702民初2060~2062号3份民事诉讼案件的个人理解, 应诉人张__--,张__--在原告:高德权、管红亮、徐延智3人共同起诉的案卷中已经明确地了解到了2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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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答辩状?完全不在点上啊?答辩状应针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逐一反驳其观点,并述明事实和依据。在论述事实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答辩内容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如果有反驳原告观点的证据,要一并对证据的证明事项进行论述。
这份答辩状,没有半点针对性,没有针对起诉状反驳观点、阐述事实,最关键的是,没有列举任何证据和法律天文依据!可以说全是废话。看了你的答辩状,你这官司输得不冤。
21楼#
发布于:2018-08-22 17:02
热土:写了一堆假大空的话,这叫什么答辩状。。。。。。
看了半天就是租户在租房里煤气中毒死了残了,这种事故应该是过错归责原则,现在结果已经很明显,我认为无非就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房东有没有使用不合格产品(房东可以再找生产商和销售商),二是房东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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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比较复杂的民事纠纷,自己不懂法,又不懂应诉规则,连基本的文书都写不好,还舍不得律师费,这官司能赢那才是怪事。
22楼#
发布于:2018-08-22 17:04
真心给楼主一个建议,如果要上诉,请个律师去吧。靠你们自己这些不懂法的人折腾,结果只能是输。
23楼#
发布于:2018-08-22 17:07
问号110:发个帖晒哈哈武陵区法院,也不干别人什么事吧。回到原帖
可惜,晒的结果,只要是懂法的,都可以看出,他家输官司是理所当然的。那答辩状,简直惨不忍睹,全是无意义的废话。
24楼#
发布于:2018-08-22 17:29
和谐交通:开帖子爆内幕,无非就是要说明一点:群众不懂法不丢人,懂法的耍聪明该谴责回到原帖
不懂法不丢人,因为没有谁是百事通,法学也是一门专业,并不是人人能懂、能精通。但是不懂法还不尊重专业,七不懂八不懂还敢贸然应诉,把能赢的官司打输了,那确实是丢人。懂法的人,能够打赢官司,特别是能打赢普通人看来赢不了的官司,这是能耐。自己不懂法输了官司,反过来还指责懂法的耍聪明不该赢你,这逻辑也是没谁了。
自己不懂就求助专业人士,请个律师,这个不丢人。看了你晒的应诉答辩,你上诉如果不请律师,就凭你们,结果很清楚:败诉。
25楼#
发布于:2018-08-22 21:43
安安4088:可惜,晒的结果,只要是懂法的,都可以看出,他家输官司是理所当然的。那答辩状,简直惨不忍睹,全是无意义的废话。回到原帖
这不是有您在辨析吗?来论坛不就是希望大家给个辩别吗?理性讨论,依法维权。帅哥是论坛律法讨论中掌梢的,这个撸可要摇好啰。
26楼#
发布于:2018-08-22 22:10
和谐交通:从你们的意见看建议上诉,其实我昨天已经交钱上诉了,为什么要发帖,其实针对的就是事情,事情很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后续的帖子会慢慢补齐。回到原帖
我觉得对于一些。非常具有典型的不公正的东西。可以公布出来。黑暗面最怕的是阳光。
27楼#
发布于:2018-08-23 07:46
安安4088:真心给楼主一个建议,如果要上诉,请个律师去吧。靠你们自己这些不懂法的人折腾,结果只能是输。回到原帖
法律赢还是道理赢,这可能就是当今社会必须认真讨论的问题,
28楼#
发布于:2018-08-23 07:58
问号110:这不是有您在辨析吗?来论坛不就是希望大家给个辩别吗?理性讨论,依法维权。帅哥是论坛律法讨论中掌梢的,这个撸可要摇好啰。回到原帖
在论坛讨论这个问题我知道会有不同的意见和声音,但我始终相信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出现意见和观点的对立我不觉得新鲜,就像你以前发的一个帖子,友谊的小船为什么说翻了就翻了一样,其中不乏超出法律范畴的的个人建议。总之人在社会大圈子了里不遵守规则和违背基本法则,做出了出格的事就是错。
29楼#
发布于:2018-08-23 08:24
热土:写了一堆假大空的话,这叫什么答辩状。。。。。。
看了半天就是租户在租房里煤气中毒死了残了,这种事故应该是过错归责原则,现在结果已经很明显,我认为无非就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房东有没有使用不合格产品(房东可以再找生产商和销售商),二是房东在事件...
回到原帖
看你的说法,我觉得是在事件外找原因。可以告诉你:你说的这3点基本不存在,在谢谢你的热心帮助的同时,我把自己的立场进行大致的表达,人的人情味不能丢。为什么要自己写应诉答辩,无非就是讲真话,说事实。反之,假如人为了利益之争而选择互咬对撕,那绝不是我的所选,这就是不请律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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