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楼#
发布于:2018-08-1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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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楼#
发布于:2018-08-12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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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楼#
发布于:2018-08-12 13:33
使用权给你用那个就是那个,不是所有权不包含地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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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楼#
发布于:2018-08-12 13:32
对啊写明了地上车库,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啊,你还在纠结什么?所有权归国家,也没有发生转让,所以地下车位是人防工程归人防办,使用权归开发商,你只有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你的论调是土地发生了转让所以地下也是土地附属物也要同时转让,但实际土地并没有转让啊。土地是国家的,你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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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楼#
发布于:2018-08-12 13:11
按你们的逻辑,从什么时点开始,地下车库权属归到开发企业名下?既然权属是开发企业的,可不可以任由开发企业转让?转让后是不是还在其名下?如果可以转让,受让人应该是得到其权属的,你们这一纸规定有什么意义?如果不可以转让,为什么很多开发商在卖没有权属的地下车位而你们不出面制止?你们又凭什么限制卖家卖掉其商品?开发企业和业主是合同法中对等的主体,你们凭什么干涉卖家商品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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