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是商品,地下车库是其配套公用设施。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小区房子卖给业主后,其土地使用权也属于业主。有没有独立于商品房之外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地下车库?理论上可以有,按常理不会有,因为地下车库是附属设施,开发商的目的是卖掉商品赚钱,他们不是为经营地下车库而来。按常理,商品谁买单谁拥有,如果业主事实上承担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车库就是业主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收宪法保护,凭什么你们不考虑实际情况就指定地下车库属于开发企业? http://fgj.changde.gov.cn/art/2017/8/16/art_27434_1119419.html 常德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房管局,在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规划设计单位: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五条下列公共用房和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 (一)地上专用停车库、地下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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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8-27 10:11
帖内置顶 – 市规划局 – 2018-08-27 10:11
行者乙网友:
您的市民留言“规划局:你们凭什么规定城区住宅建设项目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有由市房管局起草,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于2011年10月10日联合行文发布的。该文第五条第(一)项的制定依据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由于该文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布了《常德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常规发〔2018〕4号),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废止了《管理规定》。目前,该《管理规定》已失去法律效力,属废止文件。 感谢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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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8-13 08:25
帖内置顶 – 市规划局 – 2018-08-13 08:25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受理,已交办相关科室办理,近期将给您答复。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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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9-07-23 14:34
http://bbs.changde.gov.cn/read-860771 15楼,鼎城区区长热线还在用你们作废的文件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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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9-05-22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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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9-05-2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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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9-05-21 15:05
开发商住房子地下车库可是一笔大投入,他不卖车位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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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9-17 08:50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15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16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17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34 ![]() 描述:触屏版 图片:15371454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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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8-09-11 12:44
依法废止是好事,现在我们车可以停地下车库了吗?以前办糊涂事的官员怎么处理,如此胆大妄为置人民利益于不顾应有个交待,是否有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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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9-1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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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8-09-07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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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布于:2018-08-27 16:44
市规划局:行者乙网友:首先感谢规划局的答复,但答复回避了我的提问。顶楼的问题是造成有的业主合法权益被开发商侵占的直接原因,导致了一些纠纷,给一些业主们已经造成了损失。简单的说:以前有的业主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地下车位的建设成本,理应拥有其权属,你们一纸文件却把权属给了开发企业。你们有责任和义务澄清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并纠正原文件导致的侵权。159楼网友有言在先说得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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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18-08-2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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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8-08-27 13:19
市规划局:行者乙网友:不好意思,虽然你废止了,废止的理由是讲的“由于该文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说得很含糊,未说具体原因,那文件废止之前的行为是否继续有效就依然存在争议,有言在先补一块板砖: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有由市房管局起草,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于2011年10月10日联合行文发布的。该文第五条第(一)项的制定依据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那么说明该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属于部门规章,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规定,说明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大家必须遵守。再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规定,规范性文件对规章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与其相抵触,没有规章依据的更不得作出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那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说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并允许建设单位依法转让、租赁,《常德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为何就武断的定义地下停车场归开发企业所有,开发企业在出售房产项目前确归其所有,但销售完了依然规定为其所有未免有无依据之嫌疑,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开发企业投资地下停车场的成本已经分摊进房屋销售价格,那么房屋销售完毕之后,所有的业主就是实际的投资者,地下停车场建筑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让,由开发企业转给了全体业主。综上所述,有言在先觉得该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缺乏依据应自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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