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只要是关于房管局的帖子,很少会有回复,本人前几天发的一贴也没有幸免。我很想知道,是不是房管局人员太少忙不过来,如果是人员太少忙不过来可以申请增加编制呀或者是编制外临时工呀!又或者是你们的服务对象根本就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
原贴地址:(http://bbs.changde.gov.cn/read-848539 ) 本人发上贴其实没有指定是哪一个小区,而上述问题是常德市新建小区普片存在的问题,在我的眼里是一个重大民生问题。也许我们房管局的领导不这么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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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8-09 09:16
想办法把自己的坑圆满补上!顺便再讹开发商一笔 简直不要太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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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8-09 09:27
房管局的问题,能解决的表面问题,会尽快回复。
牵涉到开发商的收益问题,必须慎重又慎重。 所以这个贴子怎么回复,他们还在组织语言。 一旦开发商的利益影响不大了,贴子就会回复了。 安心等等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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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8-0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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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8-08-0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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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8-0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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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8-09 10:12
网友:
你好,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取物业费问题,根据最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十七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2、关于物业费标准问题,根据最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九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第十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3、关于已交付但未使用的物业,根据原《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 该文件目前已废止)第十九条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但是最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17]4号)已无该项内容规定。 4、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办证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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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8-0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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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8-0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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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8-0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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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8-08-0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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