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请问,一个新建的小区,具体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取物业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怎么来约定?没收房的要不要交物业费?按什么标准交?开发商能不能以没有交物业费为理由拒绝给业主出具办理不动产证的手续?
|
|
最新喜欢:![]() |
1楼#
发布于:2018-08-06 15:46
特别邀请“安安”和“忧虑的法师”参与讨论该贴,给出专业的解读和更加详细的分析。谢谢!
|
|
2楼#
发布于:2018-08-06 16:49
现在关注的问题还有“公摊”问题,不但购房者买房时按照建筑面积缴足了每一分钱,这里面就含有将近30%的公摊面积都是按照房价来的,这还不是一次性消费,如果包含装修,钱同样是按照建筑面积算的!更为可气的是今后业主住进去以后,每年的物业管理费同样也是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大家算算这笔钱里面有多少是冤枉钱啊!
|
|
3楼#
发布于:2018-08-06 17:09
1、综合验收完成次月收取物业费。
2、没收房的按0.9折收取物业费。 3、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不同的主体,没有理由拒绝业主办证。 |
|
4楼#
发布于:2018-08-06 18:16
|
|
5楼#
发布于:2018-08-06 20:37
1、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始计取管理费的。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具体看合同,以合同为准。
2、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幅度内定价。后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由业委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3、没收房要看原因。一、在开发商规定的时间业主现场验房时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到入住了而导致业主拒绝收楼,这种情况在开发商没有维修完成或你没有验收通过之前你可以不交管理费,期间产生的管理费由开发商交给物业。 二,开发商没有通知交楼时间而导致业主没有收房,这种情况业主也可以不交管理费。 三,业主收到交楼入住信息(有人通知了你交楼入伙日期)或应当知道交楼入伙信息(开发商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了相关通告通知)但业主却没去办理收房手续,这种情况下业主就应当从开发商规定的交楼日期起交纳物业费。 4、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不同的主体,开发商不能以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业主办证。 |
|
6楼#
发布于:2018-08-06 20:41
|
|
7楼#
发布于:2018-08-06 22:51
|
|
8楼#
发布于:2018-08-07 08:47
|
|
9楼#
发布于:2018-08-07 08:48
|
|
10楼#
发布于:2018-08-07 08:52
|
|
11楼#
发布于:2018-08-07 09:08
|
|
12楼#
发布于:2018-08-07 09:29
|
|
13楼#
发布于:2018-08-07 09:36
物业收费个人回复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2、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3、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4、物业企业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同样,也不得以此为由不给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
|
14楼#
发布于:2018-08-07 09:41
再强调一点
您提出的疑惑问题,除了自己学习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发改价调〔2017〕4号),常德市也将出台常德市物业服务条例,正在征求意见当中。具体问题可咨询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发改) |
|
15楼#
发布于:2018-08-07 09:49
|
|
16楼#
发布于:2018-08-07 09:58
|
|
17楼#
发布于:2018-08-07 10:06
安安4088:1、购房合同有没有约定?我看过几个楼盘的合同,都没有这样的约定。但是常德市的很多楼盘都会有一个共性: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不了房,但是开发商会提前要业主去拿钥匙或者是默许业主提前拿钥匙。一是有一部分业主确实是刚需,二是利用业主花费毕生积蓄买一套房急于拿到房子的心理。开发商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免于推迟交房的违约纠纷和赔偿;二是一部分业主拿了钥匙之后,形式上就等同接受了房屋的一切,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这样最终造成小区很多的配套设施大打折扣,开发商则省了一大笔钱。我是想知道这一种业主提前拿了钥匙,开发商要求业主从拿钥匙的那一天起补齐物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
|
18楼#
发布于:2018-08-07 10:09
|
|
19楼#
发布于:2018-08-07 10:31
安安4088:收房的时候,都会给业主发张《业主入住验房表》,下面有业主签字栏,如果业主同意验收签字并领取钥匙则视为交房,此时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 小区未完成综合验收,你可以拒绝签字,不收房。但是你签了字收了房,而物业公司又提供了物业服务的话,就得交物业费...回到原帖你应该比我清楚,中国的普法并不是那么的到位,普通老百姓能够搞清楚什么条件下才能够收房的应该不是特别多。但是开发商不一样,他从事的就是这个职业,应该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他在明明知道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蛊惑业主前来收房,这本来就应该是触犯了法律(我在房管局网站上看到了这种情况的处罚)。并且,我认为,房屋在还没有达到交房条件之前,就还不是一件完整的商品,业主又为什么要按一个完整商品的条件去买单呢? |
|
20楼#
发布于:2018-08-07 10:39
|
|
21楼#
发布于:2018-08-07 10:42
|
|
22楼#
发布于:2018-08-07 11:37
|
|
23楼#
发布于:2018-08-07 12:13
我.自由人:你应该比我清楚,中国的普法并不是那么的到位,普通老百姓能够搞清楚什么条件下才能够收房的应该不是特别多。但是开发商不一样,他从事的就是这个职业,应该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他在明明知道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蛊惑业主前来收房,这本来就应该是触犯了法...回到原帖不懂法、不懂相关规定不是抗辩的理由。我说过,根据《合同法》,合同双方都有对合同条款、条件进行审查的义务,不懂、不明白不能免除自身责任而将责任推给懂的那一方。 不是完整的商品,但是你一旦签字确认,就等于你承认了那是一件完整的商品。这个时候你不能以不懂行、不懂法来对抗。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故意隐瞒或者欺骗了你。法律上有个专业术语“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真的不懂或者真的不知道都不是理由,那是你应该知道、应该懂的。要不然,罪犯就可以以没学过法不知道法来免除法律责任了,这肯定是不行的。 |
|
24楼#
发布于:2018-08-07 12:24
|
|
25楼#
发布于:2018-08-07 12:26
|
|
26楼#
发布于:2018-08-07 12:29
|
|
27楼#
发布于:2018-08-07 12:34
|
|
28楼#
发布于:2018-08-07 12:34
|
|
29楼#
发布于:2018-08-07 12:39
|
|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