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有理,当年拆房违法
+++++++:吴先权,男,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南站路31号901房间号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74号法定代表人洪振坤局长。 +++++++:1、撤销(2017)湘0724行初18号再审判决书(下称该判决)。 2、维持武陵区法院(2017)湘0702行初87号原审判决(下称原判决) 事实经过:吴先权在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村的居住房2014年7月30日被鼎城区法院强制拆除(《2012》常鼎行执字第1号),吴先权不服,向政府反映无果。于是逐级上访到国家信访局。却被鼎城区公安局于2017年3月12日行政拘留十日(鼎公<玉>决字【2017】第0174号)。 吴先权对此行政拘留也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原审判决书(<2017>湘0702行初87号)作出撤销鼎公(玉)第0174号行政拘留决定书的公正判决。 对武陵区法院的上述原审判决,吴先权没有意见,鼎城区公安局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文书生效之后,当时任该法院代理院长的鲁祖方得知消息后,不满该判决结果,以代院长的身份通过武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裁定由武陵区法院重审本案。 对此再审程序我们不服,故没有到庭。在上诉人对鲁祖方提出本案再审的质疑声中(因为上诉人的居住房正是鲁祖方任鼎城区法院院长期间召开审判委员会集体通过强拆的,这次又是鲁祖方通过武陵区审判委员会裁定重审的),(2017)湘0724行初18号判决书于2018年6月8日推翻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吴先权的所有上诉请求,也就是认为鼎城区公安局拘留合法。 上诉人对此判决不服,特上诉至贵院。请求撤销再审判决。 上诉理由: 一、 信访有理,当年拆房违法 2017年10月23日常德市鼎城区国土局公开的(2010)省政字145号征地红线图,证明2014年7月30日强拆的上诉人的居住房没有被征收,2014年7月29日鲁祖方主持审判委员会通过强拆上诉人的居住房是错误的、违法的决定。这有鲁祖方签字的审判委员会笔录为证。 二、 上诉人在北京没有违法,不能拘留 原因详见(2017)湘0702行初87号判决书及即庭审上将会递交的庭审发言书。 三、(2017)湘0724行初18号判决书多处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 1、该判决书第三页第三段第一句话为“本院经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与原审完全矛盾。原审判决认为拘留违法,再审判决却认为拘留合法。为什么原审、再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的同一个案子,两份判决结果却完全矛盾了?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2、违法行为建议处理函在原审中不被认为是证据,而在再审中却被认为有法律效力。在再审判决书没有从法理上推翻原审理由的情况下,再审判决书不应该出现与原审这么大的矛盾。我们认为建议处理函没有法律效力,具体原因见原审判决书和上诉庭审发言词。 3、该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明明认为上诉人在京期间“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略)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略)”却认定其行为了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信访条例》却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其行为定性、定罪。这也是矛盾,是真正的适用法律错误。 4、再审判决书认为被告提供的大量强拆吴先权居住房的材料和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是不合理的,这与本案的事实矛盾,也与本判决书的查明的事实相矛盾。 因为上诉人就是不服被枉法强拆才上访的。况且如果认为这些材料与本案无关,再审法院是怎样查明“吴先权是因被执行梅桂云位于鼎城区及机场路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因不满补偿和安置而多次上访”的呢?一边不认为拆迁证据与本案有关,一边又认定“房屋在建设项目范围之内”,这不是严重的言行不一的矛盾吗? 四、 关于鲁祖方干预本案的原因分析 1、2012----2014年上诉人住房被强拆期间,鲁祖方为鼎城区法院的院长。2014年7月30日上诉人住房被强拆,2014年7月29日上午鲁祖方主持召开鼎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强拆决定,且会议一结束该院长就派出多路法警在各种不同的场所非法拘禁了上诉人兄弟两家所有家人。这一情况有审判委员会笔录为证。 2、上诉人是因为居住房屋被枉法强拆而上访维权的,我们在取得红线图后,曾以红线图为证证明房屋没有被征收想到鼎城法院起诉,法院一直都不予立案。 3、鲁祖方现为武陵法院院长,当他发现武陵区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有利于上诉人时,既不考虑案件当事双方对原审都无异议的情况,又不考虑本人依法是否需要回避,再次假审判委员会之名裁定由原审法院重审,这不符合法律裁定和判决的公平、公正的要求。 综上理由,我们呈请贵院审理本案。同意上诉人的上述请求。 呈 常德市中级法院 附证据: 1、 红线图(复印件一份一页) 证明上诉人住房不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因为没有被征收) 原件保存于鼎城区国土局 2、 审判委员会笔录(照片一份三页) 证明上诉人住房不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因为没有被征收) 原件保存于鼎城区行政审判庭,因为自2014年以来该卷宗一直没有归档 3、 常住郭家铺村证明(复印件一份一页) 证明被拆房屋是上诉人住房。 该证据为村组织开具证明,原件本人保存 4、 无房证明(复印件一份三页) 证明被拆房屋为上诉人唯一住房 该证据为上诉人从房管局打印 吴先权 2018 06 25 14:53:27 |
|
3楼#
发布于:2018-08-01 20:17
人生一世那么短,为什么要和自己过不去?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孙中山,珍惜当下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