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7月24日驾驶小型轿车在临澧曙光融城农科路段正常直线行驶;与临澧朝阳东街驶往207国道逆行而来的电动车相撞;被我临澧县交警大队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扣留机动车;本人车辆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责商业保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7月26日下达且双方已签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是否还有权利继续扣车?查了相关法律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盼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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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7-30 16:08
签字只是责任 认定 对方逆行 你付多少啊 你有责任 交保证金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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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08-02 08:18
感谢楼主对交警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交警部门为收集证据的需要是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待收集证据的相关工作完毕后,再安排当事人办理返还等相关手续。 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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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8-0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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