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10时25分,周连山驾驶湘J38899小型客车,在汉寿县芙蓉路义乌小商品城路段由北往南往静香园方向横穿芙蓉路时,因其他车辆导致视线障碍,与道路右侧沿芙蓉路自西往东正常行驶由邓芳驾驶的湘J1C586小型客车(车载李承远、李欣妍)相撞,造成李承远、李欣妍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判决我方存在一下几个疑点: 1、本次事故发生于上午10点25分,交警于下午三点多就不节给我方查具体车速,不考虑对方司机穿拖鞋驾驶的情况下可以轻易当着事故当是双发给出口头判决,判决我方全责,事故发生第二天就出具责任认定处,完全不给我方任何申诉辩解的机会,武断判案,且态度恶劣,哪怕是死刑犯也有为自己解释的权力的吧。 2、在签认定书时,对方在没有工作单位证明,没有住院更加没有医院开具的营养加强证明时向我方索要不合理的误工费与营养费,在双方协调不来时交警并没有主持民事协调工作,更是向一方偏袒。 3、《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如果有一方司机穿拖鞋,即使在整个事故中该司机没有责任,事故责任由另一方承担,该司机也要接受交警对其穿拖鞋开车的处罚;如果根据事故情况,双方都要承担责任的,那么穿拖鞋的司机除要承担事故责任外,还要接受处罚。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并未对对方司机穿拖鞋驾驶有任何解释与说明,这是否是在无视法律? 在我对于此次时间在汉寿政府网申诉后,得到的回复如下: 来信人: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县公安交警大队回复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2018年7月12日10时25分,周连山驾驶湘J38899小型客车,在汉寿县芙蓉路义乌小商品城路段由北往南往静香园方向横穿芙蓉路时,与道路右侧沿芙蓉路自西往东正常行驶由邓芳驾驶的湘J1C586小型客车(车载李承远、李欣妍)相撞,造成李承远、李欣妍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周连山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周连山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对周丹给领导信函中提出问题的说明 1、“不查车速,不在乎对方是否超速”经查,办案民警已把监控录像转录到自己的手机上,调查人员通过看录像视频,湘J1C586小型客车的车速并不快。 2、“不在乎对方是否穿拖鞋开车”经查:邓芳穿拖鞋驾驶湘J1C586小型客车不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3、“态度恶劣,为此我方强烈觉得处理不公平,且怀疑是否存在受贿包庇行为”经查:办案民警受贿包庇查无实据。对办案民警“态度恶劣“的问题进行了严厉批评! 三、告诉周丹双方车损的理赔事宜 1、周连山的车损定损为5000元,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方的交强险可为周连山的修车理赔100元。 2、邓芳的车基本没有受损,那就可以不管。 综上所述: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除办案民警态度不好,没有给当事人依法释疑外,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受贿查无实据! 那么我想请问:1、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请问什么情况为优先通行? 2、车速并不快是有多快?我方要求查双方行车视频测车速,为什么不出具具体车速数值?出事路段我知至少有两个监控,为什么交警只给看一个?其他一个呢? 3、所给回复还是未对对方司机穿拖鞋驾驶有任何解释,穿拖鞋能开车?是否是造成本次 车祸的原因,怎么判断的?就算和这次车祸无关,但是穿拖鞋开车,交规也有规定,为什么不给处罚。是主动忽略还是鼓励司机穿拖鞋驾驶?这将我国交通法置于何地? 4、关于对方应对我方有所理赔等事宜,交警也并未给处任何说法与要求。 此事损失小事,但处理不公难以服众,让民众不得不对其交通部门的办事执行能力产怀疑,希望不是州官是州官,百姓只能是百姓,寒了市民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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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7-26 18:59
交警说了算和法律说了算,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
终归每个人的水平和能力不一样。 也可能每个人的社会价值观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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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7-26 19:56
估计,交警判定依据 -
直行时,通过交通路口让右侧直行先行。 至于对方是否超速,你有权利要求交警依法测定(不能单凭目测),否则你有权对此次“事故认定”不签字,并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告交警行政乱作为)。 至于对方穿拖鞋,与本次事故无关 - 能导致的结果只是“车辆紧急情况下处置不当”,外加交警部门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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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07-26 21:10
3、《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如果有一方司机穿拖鞋,即使在整个事故中该司机没有责任,事故责任由另一方承担,该司机也要接受交警对其穿拖鞋开车的处罚;如果根据事故情况,双方都要承担责任的,那么穿拖鞋的司机除要承担事故责任外,还要接受处罚。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并未对对方司机穿拖鞋驾驶有任何解释与说明,这是否是在无视法律?
这条真的没听说过,如果存在的话,请指出具体是多少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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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7-26 22:27
楼主,替你百度了 -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已经废止,其调整内容已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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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7-27 10:34
说出我的故事网友:
您提出的问题,归交警部门管理。 感谢您对我们交通的关注!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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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7-3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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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7-3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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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7-3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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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7-3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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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8-02 08:12
感谢楼主对交警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请问什么情况为优先通行? 释疑:周连山所在的道路路口右侧设有减速让行标志牌,在设有减速让行标志的路口遇右侧来车时必须减速让行。 二、车速并不快是有多快?我方要求查双方行车视频测车速,为什么不出具具体车速数值?出事路段我知至少有两个监控,为什么交警只给看一个?其他一个呢? 释疑:1、事故路段为双向四车道,摩托车限速50km/h,小车限速70km/h,您若需要车速数值,可以申请到有资职的鉴定所做鉴定。2、事发路段两个监控录像均放给周连山本人看过,而且这两个监控录像均已下载保存,欢迎周连山本人及其亲属随时来看。 三、所给回复还是未对对方司机穿拖鞋驾驶有任何解释,穿拖鞋能开车?是否是造成本次车祸的原因,怎么判断的?就算和这次车祸无关,但是穿拖鞋开车,也有规定,为什么不给处罚,是主动忽略还是鼓励司机穿拖鞋驾驶?这将我国交通法置于何地? 释疑:经查,办案民警于事故当日对邓芳开出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为430722—1903498340,决定对邓芳予以罚款50元,驾驶证记2分的处罚,处罚原因是:“被处罚人于2018年7月12日10时25分,在汉寿县芙蓉路‘义乌小商品城’路段实施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指穿拖鞋驾驶,违法代码122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之规定。”但邓芳穿拖鞋驾驶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关于对方应对我方有所理赔等事宜,交警也并未给出任何说法与要求。 释疑:因为周连山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邓芳无责,所以周连山的车损由周连山自己负责。 五、此事损失小事,但处理不公难以服众,让民众不得不对其交通部门的办事执行能力产生怀疑,希望不是州官是州官,百姓只能是百姓,寒了市民的心。 释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办案民警已告知事故双方当事人,如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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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8-0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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