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楼#
发布于:2018-08-0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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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布于:2018-08-0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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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布于:2018-08-0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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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布于:2018-08-02 18:29
行者乙:“购房者没有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这是引用你的依据,是不是可以由此推论出“购房者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回到原帖原来,你习惯于断章取义啊?“据此,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入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购房者没有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所有权人”,前提你把它吃了?你来告诉大家,在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入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前提下,你是怎么推导出“购房者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的结论的?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入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购房者又是怎么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说说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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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布于:2018-08-0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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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布于:2018-08-02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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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布于:2018-08-0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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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布于:2018-08-02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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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布于:2018-08-0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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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楼#
发布于:2018-08-0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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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发布于:2018-08-0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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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发布于:2018-08-0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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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
发布于:2018-08-0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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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发布于:2018-08-02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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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楼#
发布于:2018-08-0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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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发布于:2018-08-0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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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发布于:2018-08-0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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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发布于:2018-08-0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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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发布于:2018-08-0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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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发布于:2018-08-02 15:21
行者乙:我已经证明了它违反宪法,你没看清楚的话请再爬楼仔细看看,现整理一下:我提供的依据说的很清楚,“据此,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入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购房者没有承担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购买住宅小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你是装瞎还是装看不懂?“没有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计入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你倒是告诉我,业主如何承担了其建设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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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发布于:2018-08-02 15:14
行者乙:安安要业主“合法”财产的依据,我在他提供的依据里给了他答案。对此他虽然没有反驳,却试图转移视线。对于这样的狡辩,不屑理他。第一回合过招,我证明了自己论断的大前提的正确,同时推倒了对方的大前提,胜负已分,还用继续么?回到原帖你哪只眼睛从我提供的依据找出了“合法”财产的依据?靠你的断章取义、选择性失明?。你小学没毕业,还是你青光眼?你不是口口声声说商品房价格高,“有哪个开发商会不把建设地下车位的成本计入房价中"、“把居民小区地下车位名正言顺还给业主”的吗?我提供的依据说得很清楚“据此,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开发成本,没有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这是扇你耳光呢,你当成了给你脸上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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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发布于:2018-08-0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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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发布于:2018-08-02 13:08
等风的旗:你还在自信呀?我已经证明了它违反宪法,你没看清楚的话请再爬楼仔细看看,现整理一下: 根据安安提供的依据,可以证明至少有的地下车位因为业主已经承担其建设成本,权属是业主的,属业主的合法财产,受宪法保护。常德市几个部门坐在一起讨论一下出个规定说地下车位产权属开发企业。这条规定里可没有“有的”一词,不需要我复制词典上的意思解释这句话吧?也不需要我科普一下基本逻辑常识吧?这规定把有的业主的合法财产直接放到开发企业名下,这不算侵害怎么样才算侵害?! 地方规定不得违背宪法,不需我列明宪法第五条吧? 其他的我还没兴趣和你们说,先反驳我这帖,你们叫得响的一起上,一个个跳起脚来起哄,还自以为锁了我的喉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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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楼#
发布于:2018-08-02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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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布于:2018-08-02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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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布于:2018-08-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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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楼#
发布于:2018-08-02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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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楼#
发布于:2018-08-02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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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发布于:2018-08-0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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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发布于:2018-08-02 11:29
湖南普通人:一直不想爆粗口的,但是看见你们这类人还在高举法律的武器为地产商正名,我就想送一句话: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老子辛苦几十年把积蓄换套房,结果证办不下来,列入问题楼盘,待解决,解决期限不知道。你们亏心不亏心,还在这引经据典,冷嘲热...回到原帖你以为,你爆粗口,我就怕你了?是吧? 你以为,我不爆粗口,就是不会爆粗口? 公共场合,你不注意素质,还在这里对别人恶语相向,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你这样,置《宪法》于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高举法律武器的,首先是你,然后你又瞬间侮辱法律,侮辱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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