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一,该标有公安及警察字样的车辆如果是警车,但是没有编号,即违反《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第八条,请按《警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该标有公安及警察字样的车辆如果没有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即不是警车,请按《警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未在工信部准许上牌的目录内的电动车,应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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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9-27 15:52
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8-09-27 16:40
网友:
您好,您对桃源县交警大队临时添置“雷丁”电动车用于交通执勤、巡逻的批评与意见,我队一如既往的诚恳接受。您之前所发的帖子受理了还未作出回复,是因为我队与有关部门对接低速电动汽车的有关政策,并不是您所质疑的解决问题靠“拖字为上”,所以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四轮低速电动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新兴产品,由于价格低,无使用门槛,产销规模不断扩大。四轮电动车的出现解决了部分人群机动化出行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能源和环境压力,但因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定位和使用管理方式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相关法律法规至今未出台。2016年10月份,国家标准委正式立项并下达《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计划,在给出明确执行周期的同时,工信部等部委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指导思路。在“政策空窗期”内,低速电动车产品没有被列入法定交通工具,不在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之内,国家层面也至今没有明令禁止低速电动车。2017年10月,工信部在答复32名人大代表《关于加强对四轮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的回复中,表明正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四轮电动车国家标准,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加快推动规范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标准早日出台落地,同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电动车管理办法,设定本地区路权、时限和过渡期。 从国外情况看,欧美日等国家(地区)也出现了低速电动车这类产品,其对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日本按小型汽车进行管理,美国按低速车辆类别进行管理,欧盟按L6/L7类别进行管理。从国内情况来看,据有关部门统计,仅山东、河北、河南等几个低速电动车盛行的省份,年销量规模就逾百万辆,山东省去年一年的产量更是多达75.6万辆。山东省是国内低速电动车的典型省份,在政策方面也走在国内前列,其先后出台了针对车辆的保险、管理办法、准入条件以及生产标准,地方各市也出台了相应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天津、四川、山西等省市对低速电动车均设置了3至5年的过渡期。截至目前,我省暂未出台电动车地方管理办法。 桃源县交警大队因担负的城区交通秩序维护、疏堵保畅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亟需添置执勤巡逻用车,在漳江中队提出添置执勤巡逻车申请后,鉴于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且外地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有采购电动车作为执勤巡逻的范例,在没有从严审查申购电动车型是否属于新能源车以及从严维护执法形象的情况下,采购了1台“路权”处于“政策空窗期”的“雷丁”四轮电动车用于县城区交通执勤、巡逻,确实不妥,有损从严治警的形象。广大网友对我队提出批评、意见后,我队虚心接受,及时纠正。和广大网友的出发点一样,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树立我队良好的执法形象,2018年6月5日,我队已停止使用该车并提交县国资局在国家正式出台四轮电动车相关政策之前,依法处置并使用该车。 专此回复。 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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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7-13 08:29
帖内置顶 – 桃源县县长热线 – 2018-07-13 08:29
网友:
你好,留言已收悉,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你对我办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8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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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07-12 08:35
可不可以扩大一下范围,把其他执法部门的违规使用车辆情况一并揭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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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7-12 09:00
坐等有关部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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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7-12 09:33
上牌照的车辆是需要办一些手续的,如车辆购置税,他们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偷税漏税行为,老百姓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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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7-12 11:57
这个帖子个把月前发过,照片也是老照片,记得交警已回复整改,车子已交国资部门处理。交警也无奈,桃源漳江镇交通秩序维护压力大,因车辆编制限制没得法打搞个冬冷夏热的电瓶车没搞几天就被封停了,看样子要跑步执勤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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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7-12 12:46
我们都是天天要上街开车走路的,这几年我感觉桃源城区的交通秩序好了很多,交警吃了很多亏,大家都看得到。作为一名市民和机关工作人员,我也知道交警由于车辆编制不足的问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临时搞了一辆电瓶车巡哈逻,初衷是好的,是为了我们老百姓更好的维护好交通秩序。通过前段时间相关部门的回复,得知交警收到群众发帖后已及时整改,希望大家多一份理解,知错改了就好,毕竟他们搞电瓶车不是为了自己享受,自己有什么好处,都是为了大家有一个好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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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7-12 14:36
没看明白楼主的意思,你直接讲明白依据法律哪条哪款,造成了什么法律后果,该给桃源公安什么处理,看似你懂的多,其实是猪鼻子装象,装大,让人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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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8-07-1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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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8-07-1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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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7-1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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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8-07-13 08:29
网友:
你好,留言已收悉,处理结果及时网上告知。 感谢你对我办的信任与支持。 桃源县县长热线 2018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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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8-07-13 09:58
xiaobin4333:所以一切有理由的违法都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了?那以后吃早餐路边违停也不处罚了?天气太热骑摩托车也不需要带头盔了?有急事闯红灯也不扣分了?回到原帖看样子你是交通违法多次受到过交警的打击,搞变态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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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8-07-1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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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18-07-13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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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18-07-14 16:48
我觉得交警搞个电瓶车维护哈交通秩序(因为公车编制问题),楼主都有这么多屁话,他自己就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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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8-07-14 16:51
你以为你法学的多,其实你多法律的理解才是肤浅。法律是为老百姓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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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18-07-1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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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8-07-14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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