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交警支队,小车年检前必须要先处理完违章吗?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强制险保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该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发给检验合格 标志。但是我去处理说我违章未处理,不能给检验合格标志
|
|
1楼#
发布于:2018-06-04 15:04
《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挂钩。
公安部的行政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该规章有权对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设定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其也规定了“在没有处理完交通事故之前,可以不核发年检标识”。——来自百度! |
|
3楼#
发布于:2018-06-04 16:17
这种事早已经有人打行政官司了,并且还打赢了。交管部门败诉。机动车年检与违章就是二个概念,本身并无关联。但是各地交管部门就是如此胡乱作为。比如我一好友去驾校报名学车很久了,就是不能开学,查来查去才告知,N年前因为骑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某路口从机动车道(实线)变到非机动车道,被电子警察抓拍记录,记二分罚款100元,因所登记的号码有误,一直没有收到违章记录。而摩托车也早已变成了废铁,然而、N年过去,这条记录仍在。
|
|
5楼#
发布于:2018-06-04 16:35
要取消年检这项工作,没得卵用无非就是车管所搞钱的,你给钱了什么破车都能过!
|
|
7楼#
发布于:2018-06-04 17:47
哈哈,虽说捆绑不对,但这把剑都没有了的话,他们还靠什么让大家守规矩呢。一大堆人会偷着乐,反正处不处理违章都不影响年检。。。
|
|
11楼#
发布于:2018-06-05 08:12
该处理的还是得处理,犯了错就承担责任。不能只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而自己却把违法当成家常便饭!
|
|
13楼#
发布于:2018-06-06 09:12
感谢楼主对交警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现就留言所述回复如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现在我们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各项业务使用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是公安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设定的程序,在年检签章前必须将交通违法处理清零,否则无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目前,全国公安交警部门均按统一标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