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楼#
发布于:2018-06-0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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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6-0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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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布于:2018-06-08 09:38
这位网友:
你好,关于你在“石门县法院,徇私枉法”一帖中反映的问题,我办已责成县法院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唐林君,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广福桥镇官见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201108512,电话:15807440560。 二、投诉人的投诉内容 反映石门法院徇私枉法。 三、案件基本情况及执行经过 按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蒙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30日前,周辉林应赔偿唐林君、唐祖元、陈国初1万元损失,调解担保人张贵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张贵全、周辉林未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唐林君、唐祖元、陈国初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张贵全、周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2015)石民蒙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周辉林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至16日对周予以司法拘留共8日。事后周辉林仍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19日,周辉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5日刑满释放。本院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贵全、周辉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因人员调整,2018年3月,唐林君来法院要求执行,该执行案件改由本院执行一局局长李子斌办理。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贵全、周辉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后,均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3月20日,本院将张贵全传唤至法院,考虑张系肢体残疾人(一腿高位截肢),在张承诺于2018年5月底了结本案后,确实没有拘留张贵全。2018年5月28日,张贵全向本院告知周辉林在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本院执行干警当即赶到县人民医院,并将刚办完出院手续的周辉林传唤至法院,并再次以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拘留周辉林十五日。因周辉林患有传染疾病,石门县拘留所认为不适合关押,故拘留没有执行。5月28日下午,本院执行一局局长李子斌将此情况告知张贵全,并要求张在月底履行承诺,张贵全再次请求宽限二个月时间,便于他催促周辉林履行赔偿义务。5月28日下午五时许,李子斌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投诉人唐林君。6月1日,唐林君给李子斌打电话问取案件执行情况,李子斌再次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唐林君。考虑主债务人周辉林患有传染疾病,担保人张贵全又是个残疾人,李子斌电话中便商量唐林君宽限被执行人二个月,唐林君表示不同意。因唐林君反复拨打李子斌的电话,李子斌认为在电话内说不清楚,便将唐林君加入黑名单。6月1日下班后,李子斌给唐林君进行短信回复,要求唐到法院见面,共同思考执行对策,唐未予回复。唐林君于6月2日进行投诉,至今未到本院。我院将加大该案执行力度,力争投诉人早日实现权益。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石门县县长热线 2018年06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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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布于:2018-06-0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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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6-08 16:03
石门县县长热线:这位网友:首先,被执行人不是长期患病,现在生病了就拿来做挡箭牌。担保人,是个残疾人,按理来说,在法律面前,亦不能豁免。再者,在做担保时我也提醒,在执行不了的时候会执行他,他也认可。并且两个人都许诺了我很多回了,特别是担保人,多次失信后,两个月前在法院的劝说下又给他宽限了两个月且答应如按期还钱有减免。又过了陈诺期限,等来的却是法院再次要我宽限的电话,并且不给我多说话的机会。试问谁能忍受一而再,再而三的哄骗,并且还是法院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正是相信法院,才答应他们的调解,现在却出尔反尔,一味的偏袒。我的忍耐已到极限,所以也请不要道德绑架说什么不同情一个残疾人,一切按法律来。(这个残疾人也不是一般的残疾人,一个老混混,靠敲诈勒索,打牌赌博过活的人。一百一个马的红中麻将,几个老百姓玩得起,他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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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布于:2018-06-0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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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布于:2018-06-10 10:52
石门县县长热线:这位网友:你是政府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政府行政机关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求助、咨询,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关的信息。对司法机关的投诉,不在政府服务范围,政府热线越俎代庖回复,已经越权了。是司法监督行政,而不是行政监督司法,政府不得干预司法事务。“我办已责成县法院调查处理”,政府热线办给人民法院下指令,违反了行政不干预司法的原则,是一种违法作为。 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投诉,不在政府热线办职责范围的,要么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向有权机关反映,要么受理后转有权机关办理。像这次对司法执行到的投诉,热线办应该转县法院办理,由法院回复。这才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安安4088于2018-06-10 11:25编辑了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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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布于:2018-06-1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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