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石正凡,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荷塘月色小区2-05-406。 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波 地址:常德市人民路东段,一桥旁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法定主体机关。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款的职责和义务,对原告申请书中申请的对常德市荷塘月色小区内5项违法建筑物,依法作出: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决定并实施,并处10%以下的罚款。 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原告依法起诉了常德市规划局,要求市规划局依《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荷塘月色小区的违法建筑物作出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决定并实施。然而武陵区法院、常德市中级法院、省高院均以:湘政函[2015]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武陵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第2条第4款:武陵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武陵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见(2017)湘0702行初123号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已实施,对荷塘月色小区的违法建筑物,规划部门均已认可,但一直未按《规划法》的条款执行。被告认为:规划部门没有对荷塘月色小区内违法建筑物作出认定,被告无法执行。然而[(2017)湘07行终73号]判决书认为:荷塘月色有关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否需要拆除,是否需要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问题应由对涉案建筑具备行政处罚权的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后,在其裁量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荷塘月色小区北面按规划图应有2个5m宽的消防通道,现已作为门面封堵,应依法拆除,小区西大门按规划 图应为21m宽消防通道,面开发商修成了6.6m宽,且在上面修建了两层违法建筑物,应依法拆除;小区新河路交皂果路处按规划图应是3层建筑物,而现在建成了6层,违法建筑面积1642㎡,规划局处罚了12万元,应依法没收;小区内按规划图,没有任何架空层而开发商修建了630个架空层,规划局处罚了64.5万元,应依法没收;小区内南面按规划图没有别墅而现在有一栋未办证的别墅建在消防通道上应依法拆除。《规划法》第7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64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市规划局的罚款不能代表: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10%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并”字,不是“或”字。 国家公务人员,每个月领了国家和人民的俸禄,就应该履行国家和人民交给的法定职责,,不能当开发商的轿夫,充当开发商的保护伞。拿了人民的钱,就应该给人民办事;拿了人民的钱,而又不给人民办事,反而伙同开发商狼狈为奸,贪赃枉法,而践踏法律,以人民的名义侵犯人民的利益,这叫无诚信!无廉耻!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必亡!原告不知道国家亡了,对被告有什么好处?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当年延安的共产党人带头遵纪守法和群众打成一片,先后镇压了黄克功、肖玉壁等曾经对共产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从而取得了民心,因此能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而夺取了天下,反之,执政的国民党人贪赃枉法,违法乱纪欺压老百姓,政府不加以约束,从而失去了民心,失去了天下,汉初的贾谊,晚唐的杜牧,均以秦朝的兴亡,告诫执政者: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致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正凡 电话:13875105330 2018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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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5-07 09:33
帖内置顶 – 城管武陵分局 – 2018-05-07 09:33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17日到我局现场投诉,向我局执法监督股反映荷塘月色小区存在违章建筑。我局执法监督股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当事人,法制股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对其投诉问题予以受理。 根据控违拆违工作机制,2018年4月18日-19日,我局驻片南坪中队向南坪街道拆违办反映了荷塘月色小区涉嫌违章建筑,并进入了工作流程。2018年4月20日,我局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致电当事人(有电话录音),将受理、处理情况向当事人反馈,当事人对我局的回复不予认可,表示已将我局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关于荷塘月色小区涉嫌违章建筑问题,建议当事人向 规划部门反映,待规划部门确认为违章建筑后,我局将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违章建筑确认函》予以立案处理。 武陵区城管局 2018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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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5-07 08:46
帖内置顶 – 城管武陵分局 – 2018-05-07 08:46
已收悉,请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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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5-05 09:50
虽然我没明白是怎么回事,但我希望看到越来越多的喜欢较真的人物涌现,这样才能真正把权利关进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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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5-05 11:26
这个必须顶,现在的执法部门很多不依法办事,欺软怕硬,的确成了恶势力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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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5-0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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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5-05 12:33
。
处理:规划部门认为不需拆除,只罚款处罚; 判决: 司法部门三次判决石某要求规划部门拆除诉求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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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5-05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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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5-05 16:38
这诉状,没有请律师吧?如果这样写,结果只有一个——--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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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5-0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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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8-05-05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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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8-05-05 19:12
xiaobin4333:人家4月26日起诉,你现在请别人贴判决书?回到原帖你没看清吧 - 看7楼(石某已三次起诉规划部门要求拆除,法院三次判石某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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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5-05 19:19
xiaobin4333:人家4月26日起诉,你现在请别人贴判决书?回到原帖看帖不仔细啊。荷塘月色小区有违法建设,楼主2014年告市规划局,经过武陵区法院、常德市中级法院、省高院,均判决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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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8-05-05 19:43
安安4088:人家现在不找规划,找你城管了。回到原帖首先,不是找我城管; 其实,法院应该会又判…… 最后,说哈整个事情经过,免得吃瓜群众围观 - “荷塘月色”,经规划部门验收。后,某人告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应该“拆除或没收后才能罚款”,而不是“罚款而不没收或拆除”。某先后三次在区、市法院起诉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当年处罚的依据是“不影响城市规划……”故做了罚款处罚、而不需拆除。法院三次均判某败诉:要求规划部门拆除于法无依。 既然三次告规划部门告败,所以某来个“门子”: 城管部门不是拆违主体吗?那我就告你 - 要你拆违法建筑。 安安,你在法制办,应该也知道控违拆违的工作机制,(或许不)知道市里应该修订这个机制了。某到城管部门反映“荷塘月色”的违法建筑问题,相关部门去函市规划部门,要其进行“违法建筑论证”(因是十多年前建成的),规划部门附了三次法院判决书和相关《处罚决定书》:很明显,规划部门已处罚,无须再论证。相关部门对石某进行了答复。 作为比较精通法律的,听了这“实情”,你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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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8-05-05 20:40
另: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十多年前、小区规划验收前。规划部门处罚后,整体规划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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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8-05-05 21:24
笑看人生淡:首先,不是找我城管;你告不告诉我实情,我前面都已经说了,诉状“如果这样写,结果只有一个——--驳回”。呵呵,先不说事实与法律,诉状里面诉讼请求与他写的事实、理由对应不上,这官司能赢就是怪了。 如果说事实与法律,不是违法建设就必须拆除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只罚款不拆除;只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必须拆除。这两种情形的认定,属于规划部门的行政确认权,城管,包括法院都无权认定和改变规划部门的认定。既然10多年前规划部门已经认定“不影响城市规划”,那么其他部门就不能拆除,法院也不能判决拆除。这官司赢不了,不论从诉状本身来说还是从事实与法律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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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18-05-05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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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18-05-06 07:57
消防通道封堵,改做门面和未办证的别墅,居然不影响城市规划,罚款而不需拆除。消防车通行、居民逃生、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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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8-05-06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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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布于:2018-05-0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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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布于:2018-05-06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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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8-05-0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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