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驾驶人杨某军涉嫌在实习期内酒驾,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其驾驶资格。
当日下午,石门县白洋湖交警中队组织警力,在省道S234线夹山镇杨坪社区路段开展农村交通秩序整治行,16时10分,执勤民警在检查一辆无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时,发现该车驾驶人身上散发着一股明显的酒精气味,民警遂传唤驾驶人杨某军至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其检测结果38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检查中,民警发现杨某军所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不仅未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也没有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而且其所持的C1驾驶证还处于实习期内。 随后,民警现场对杨某军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856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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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5-03 09:24
酒后不开车应该是每位驾驶员应遵守的,为了不给自己和别人的家庭造成伤害,应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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