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了部分行政法规 : ▼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有以上8种情形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不交物业费。 有福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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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4-12 16:02
对于楼上有种菜现象而且多次向物业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可不可以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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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4-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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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4-13 08:34
安安4088:呵呵,嗨归嗨,可惜楼主装大发了。拿着三无网贴当八宝,也不知道去看看法律原文?自己无知也就算了,公然误导就不大好了。回到原帖哦,我们的“法律专员”又来出丑来了?面壁思过这么长时间再次现身从你的言论来看你还是没点长进哟。物业与小区是要签定服务合同的,依据合同条款付款,你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条款,业主自然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论坛相当多的人说你是法盲我想还是有充分的证据的。同时我说的是“有福了”,这三个字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哎,白痴多达,世人皆混浊?250多达难免也会被传染?你不懂法,有人懂呀,扯蛋君说的很清楚,“只不过是抗辩理由有支持的部分”也就是支持业主在合理的前提条件下可以拒交。你真是一位优秀的法盲,在下钦佩不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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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4-13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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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4-1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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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4-13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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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4-1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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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8-04-1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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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8-04-1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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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4-13 19:37
为什么说楼主在误导公众,第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没有涉及物业费的部分,打着国务院修改了部分行政法规的幌子列出8种情形“可以理直气壮不交物业费”,让大家以为新条例真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上是私货。第二,所谓8种情形可以不交物业费,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真要是照做了,属于被楼主“栽烟叶”。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此观点存在问题。比如:业主因某种原因拒绝签收交付通知书或者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填写的地址无法送达等情况并非开发商的原因,难道业主也可以拒交这段时间的物业费?很显然这是错误的。 2、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并非单个业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签;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前述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的观点,缺少基本的常识。 3、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若为共用设施设备,应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担。且能源费用并非物业费的组成部分,不是物业费。当然,不妨碍楼主这样的法盲把它归入“物业费”。 4、“我们可以理直气壮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过差怎么突然变成了“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既然理直气壮可以不交,还要什么有力证据、还要什么找寻实质解决办法?逻辑上就存在矛盾。当然,楼主这样的人谈不上什么逻辑不逻辑。从楼主11楼一番不知所云的话就可以看出,对要求逻辑属于奢望。 5、《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按照这项规定,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如果服务时业主没有明确拒绝,并且接受了服务,合同即成立。业主不能拒交相关物业费。 6、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只有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物业费实行市场价,若物业公司单方提高物业费并提前通知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未给予回复,物业公司按照新的标准服务的,适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业主应当按照新标准交纳物业费。 7、根据《合同法》,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质量问题应由业主向开发商另案主张权利。只要开发商向业主发出交付通知书,且有证据证明业主已经收到或者业主拒收(含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预留的地址无法送达的),物业费均有业主交纳。 8、物价管理部门只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物业费实行市场价。既然是市场价,不属于物价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物业公司哪里来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 楼主一个纯法盲还没有自知之明,还要发帖误导坛友,真是麻子不叫麻子,叫做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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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18-04-13 19:57
业主真正可以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从法院审判实践看,是以下七种: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房屋出现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如房屋漏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未能解决。 3、物业公司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如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行为。 4、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财物被偷,车辆被盗、被划;在小区内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5、物业公司不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如非法闯入业主住宅,违法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 7、物业公司超越其职权,如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施牟取不当利益等。 注意,这只是正当理由,事实还需要证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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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8-04-14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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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18-04-14 08:24
xiaoxiaomao:我们也不可否认:在法律方面,他确实知道、也懂得一些。但是,很多时候,对有些法律条文他都是片面的理解;更多的时候,习惯地对他人挖苦、讥讽。算是比较中肯的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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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18-04-14 11:00
xiaoxiaomao:我们也不可否认:在法律方面,他确实知道、也懂得一些。但是,很多时候,对有些法律条文他都是片面的理解;更多的时候,习惯地对他人挖苦、讥讽。呵呵,后面这段话说的很好,安安要牢记在心啊,这也是大家对他的期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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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18-04-1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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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18-04-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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