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桥南捌海公馆一名业主,上月物业公司不知道是搞了个自称所谓的临时工作小组,出具了一个关于针对收取地面停车费的建议稿。其主要目的是想侵占业主地面公共停车位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小区地面停车位基本上都是本小区业主车辆,本小区业主也一直未同意物业收此费用。根据物业保安说此收费还是由物业公司以外的人员来收。这不是强抢吗?原本就是业主的公共停车位,就是用来让业主免费停车的,他们有什么权利进行收费,而地下车库开发商又只卖不租,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还当着公安的面说要请社会上的混混去业主家做客,这么赤裸裸的威胁,是一个政府工作人员应该说的吗?业主成立委员会还遭到开发商的各种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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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3-23 10:34
imkftgsc :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仅供参考: 1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2.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3.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二、建议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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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03-25 21:48
人在做!天在看!若大一个派出所都能被收买!政府还有什么公信?鼎城区长在线也在打官腔!可悲!可悲!中纪委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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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3-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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