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不开庭审判剥夺了起诉人当庭厘清真相的机会
2018年1月10日我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提起对鼎城区国土局的行政诉讼。鼎城区法院直到1月23日才通知我(吴先权)修改起诉状,把我的姓名从第二原告的位置上替换后立案登记。 本以为登记立案后法院会照常开庭审理本案,没想到三天后(2018年1月26日)突然做出行政裁定告诉我们本案不予受理。 一宗原本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鼎法为何执意要采用行政裁定的方式做出结论呢?是因为裁定比开庭更能厘清事实、发现真相,还是因为裁定比开庭判决更能引导起诉人依法维权,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呢? 根本没有这样的效果,因为从本案不开庭判决的后果我们发现裁定已经剥夺了起诉人公开厘清事实的机会,使得法院文书无法呈现事实的真相,让裁定无需以事实为依据。给起诉人依法维权设置了额外的障碍。 这些结论我们只需要看一看裁定书(<2018>湘0703行初3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的内容即可明白。(见图A) 裁定书主要依据两个“事实”做出裁定: 1、 起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起诉人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 由于以上两点“事实”纯属主观臆测,法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合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是错误的。 因为起诉人并非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常德市国土局对其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常国土复决字【2011】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见图B) 第二个“事实”认为起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也是错误的,事实上正是因为被告的原因而非起诉人自身的原因使得起诉人超过了法定期限。在行政复议书中我们看到被申请人鼎城区国土局辩称“申请人的宅基地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范围内”。常德市国土局也认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征地,申请人住宅用地在征地范围之内”。而直到2017年10月23日起诉人才查看到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见图C)。新证据证明原申请人(即本案起诉人)的住宅用地根本不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正是由于被告故意隐瞒事实,欺骗起诉人的行为导致起诉人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起诉人并非因自身的原因超过了法定期限,且起诉日期据距离新证据的获取日期并没有超过六个月。当初鼎城区法院如果开庭审理的话,依据以上事实,本案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目前我们已经就此问题已于 2018年02月06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中院能开庭审理,公正判决,依法纠正鼎城区法院在裁定书中适用法规错误的问题。 吴先权 黄志胜 2018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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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03-0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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