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老百姓大药房(原民康药号)干的缺德事!我就试问一下:老百姓药房的员工们,大过年的,我把宣传单粘你们家门上,你会骂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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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2-07 12:06
这种大多都是临时雇的大妈们干的,轮不到药房员工亲自上。乱贴乱画食药监局恐怕也管不了,还不如叫物业把好小区门,实在不行自己动手,抓个现场或直接还贴给相关药房,可能都能更快得到“疗效”。另外根据破窗定律,第一张不撕掉,第二张很快就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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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2-07 14:29
这个和食药监应该没什么关系,《药品管理法》里面有规定,药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处理,广告法的行使部门是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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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02-07 17:04
关于《看看老百姓大药房(原民康药号)干的缺德事!》一帖的回复 http://bbs.changde.gov.cn/u-518970 网友:
您反映的《看看老百姓大药房(原民康药号)干的缺德事!》一帖我局已收悉,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您的投诉我局无法受理。(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与支持,您若有疑问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来电咨询。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2018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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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2-0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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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2-09 23:57
昨天去买感冒药 就这个药房 他要我办会员 我说你们卖药的是不是就 天天烧香望着别人生病哦 又是办会员 又是 送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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