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
“偷拍”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是吴先权,于2017年12月4日在红网、常德论坛以及天涯论坛发表《强拆拘留有因果,武陵区代院长鲁祖方巧涉两案》一贴后,鼎城区法院以贴子中《审判委员会笔录》是国家机密(大意)这样的理由以公函的形式要求论坛删除该贴。继而又以我(吴先权)偷拍国家机密为借口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报案。尤为令人可笑的是红云派出所竟然依据这一荒唐的理由已经立案侦查(据红云派出所文所长言)。 事实真相是怎样的呢? 其实这一笔录是我依法按法律规定的途径向湖南省鼎城区法院申请并经鼎城区法院相关领导同意提供并批准拍摄的。 大约2016年7月,房屋被强拆执行两年之后。我向鼎城法院档案室调取相关卷宗。令人惊讶的是历经两年的时间这些档案竟然还没有归档!后经档案室工作人员与相关领导多方联系同意我次日于二楼阅档。第二天相关法院领导给我们提供了可以公开的部分卷宗,部分不可公开的卷宗一直在领导办公桌上,我们没有看到。此后经领导同意我们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一楼复印和拍摄了部分卷宗。前往和复印过程中卷宗一直都在法官手中,我们始终没有经手。 从始至终我作为当事人都是在法院法官的的陪同和同意之下调取了和我案件相关的资料,没有一个人说这是国家机密你作为当事人不能查阅和发表。现在突然说我是窃取国家机密,并以警政强力来调查我。真是让人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之感!而且我自己都不明白我是怎样像一位卓世高手一样身插双翅人不知鸟不觉的飞跃鼎城法院重重安检和三道铁门之后偷拍到这种国家机密的呢? 而且我认为鼎城区法院把《审判委员会笔录》作为一种国家机密是一种严重的违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鼎城区法院到底是根据哪一条法律的特别规定将《审判委员会笔录》当做不可公开的国家机密的呢? 而鼎城区红云派出所又是根据哪一条法律规定认为调取、知情或者公开《审判委员会笔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受理立案的呢? 2017年12月28日,红云派出所文副所长通过鼎城区电信局领导联系到我(吴先权),在鼎城区电信局会议室对我们兄弟二人录制了口供。我们向他如实反映了依法调取该文件的经过。并表示《审判委员会笔录》一共有三方面内容。一是鲁祖方院长定调会议之所以召开是因为区里要求法院进行司法拆迁;二是有个别法官因房屋不在红线范围之内提出了异议;三是其余14名法官或者因为拆迁工作不好做,或者因为被执行人很难做成协议同意强拆。 我们也提出了我们对这份《审判委员会笔录》的看法:认为该笔录应该是反映了时任区委书记刘定青干预司法的情况。这违反了中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公正的文件。 笔录结束时,文所长强调该文件不经法院授权不得公开发表于网络。我们表示我们作为当事人应该有知情权。而且为合法取得的证据,且没有任何人在此之前告诉我们不得向外公布。当然现在有领导提出这样的要求,我们愿意积极配合不经法院授权不再在网络上发表。这一要求也许体现了鼎城区法院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吧! 原以为此事说清楚之后双方不再起波澜。没有想到2018年1月2日,红云派出所文所长又给我打来电话,要求我把这份《审判委员会笔录》带到红云派出所当面交给他。考虑到此事涉及到法律以及法律程序。所以我不得不在此用书面的方式公开答复文所长的要求: 1、 虽然我们已经在电信局录了所谓的口供,但我们到现在为止还不知道我们是以什么身份接受调查的。也没有证据表明我实施了所谓的偷拍国家机密。我们也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支持《审判委员会笔录》是国家机密。也没有看到哪条法律规定当事人了解和发表《审判委员会笔录》是违法行为。请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补充相关调查我们的法律文书,告诉我们该所依据什么法律立案,我们又是以什么身份接受派出所的调查? 2、 你们要求我手持《审判委员会记录》只身前往派出所提供。我找不到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如果你们对该笔录饶有兴致,内容我已发表在网上,尽可查阅。该文书为我们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恕不外借私人。如果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我有义务提供,请依法书面告知,我会依法从事! 吴先权 2018年1月2日 电话:13342567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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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1-09 11:51
帖内置顶 – 鼎城区公安局 – 2018-01-09 11:51
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对网友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
网友:
你好,你于1月3日所发布标题为《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偷拍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的贴子我所已获悉,现将有关回复如下: 一、2017年12月27日,我所接到鼎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黄某胜、吴某权偷拍我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并上传互联网”的报案,接到报案后,我所依法受理并展开初步调查。 二、2017年12月28日,我所民警对鼎城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及吴某权、黄某胜等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 三、目前,对于鼎城区人民法院报案所反映的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鼎城区公安局尚未作出立案侦查的处理,与网友“吴先权”所反映的“红云派出所已经立案侦查”的事实不符。 感谢网友对我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 2018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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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8-01-0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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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1-0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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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1-03 17:15
红云派出所所长说你偷拍国家机密你就是偷拍国家机密,难道你还不懂领导说你是你就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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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1-0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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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1-03 22:24
实际标题为—吴先权为何偷拍机密文件网上传播?配合派出所调查难道不该?
实际标题为——《吴先权为何偷拍机密文件并网上传播?配合派出所调查难道不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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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8-01-03 22:35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摘自360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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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1-04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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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1-04 08:54
牛屄扯蛋说的没错啊,有理有据,那些说讨论审判会议记录为什么不能公开?应该都能查阅的省省吧,还拿朝鲜出来说事,人家美国,你们心里的民煮灯塔,一样有大把内部会议或者调查记录没有公开是保密的,随便新闻搜索大把相关新闻,很多几十年后解密的都删减内容或者原文关键字眼涂黑了。如果是当事人,告知书,决定书、相关证据之类你应该知道并且签字确认,并且决定结果应该公示让所有人查阅。但是审判机关内部的审判讨论记录并不是当事人应该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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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8-01-04 10:23
当时楼主将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记录复印并网上公布我就心里起疑没有做声的,只以为楼主有关系有狠,可以把副卷的材料搞出来。(一般涉及内部审批、讨论等案卷材料都会归入副卷)。
现在一细追究,建议楼主还是莫港这个狠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所以,楼主将不能查阅的材料拍摄了并公布在网上,这个是违规的。如果保密法有相关规定,还涉嫌违法。有理有据的事情,还是要在法律框架之内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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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1-04 10:35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
这个规定网上只有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没有正式文件,楼主自己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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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8-01-0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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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布于:2018-01-04 12:54
《宪法》规定没有法律规定,一律公开审判。鼎城法院将《笔录》列为国家机密已涉嫌违宪,造成了事实上的秘密审判。而秘密审判是中世纪法院的典型特征。不知鼎城法院以为今夕是何夕?真是无知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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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18-01-04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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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18-01-0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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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18-01-04 13:06
打开法院审判记录的"黑匣子"..就可以知道法院枉法裁判而制造的冤假错案的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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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18-01-0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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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1-0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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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1-04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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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01-0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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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18-01-0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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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8-01-0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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