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
“偷拍”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是吴先权,于2017年12月4日在红网、常德论坛以及天涯论坛发表《强拆拘留有因果,武陵区代院长鲁祖方巧涉两案》一贴后,鼎城区法院以贴子中《审判委员会笔录》是国家机密(大意)这样的理由以公函的形式要求论坛删除该贴。继而又以我(吴先权)偷拍国家机密为借口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报案。尤为令人可笑的是红云派出所竟然依据这一荒唐的理由已经立案侦查(据红云派出所文所长言)。 事实真相是怎样的呢? 其实这一笔录是我依法按法律规定的途径向湖南省鼎城区法院申请并经鼎城区法院相关领导同意提供并批准拍摄的。 大约2016年7月,房屋被强拆执行两年之后。我向鼎城法院档案室调取相关卷宗。令人惊讶的是历经两年的时间这些档案竟然还没有归档!后经档案室工作人员与相关领导多方联系同意我次日于二楼阅档。第二天相关法院领导给我们提供了可以公开的部分卷宗,部分不可公开的卷宗一直在领导办公桌上,我们没有看到。此后经领导同意我们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于一楼复印和拍摄了部分卷宗。前往和复印过程中卷宗一直都在法官手中,我们始终没有经手。 从始至终我作为当事人都是在法院法官的的陪同和同意之下调取了和我案件相关的资料,没有一个人说这是国家机密你作为当事人不能查阅和发表。现在突然说我是窃取国家机密,并以警政强力来调查我。真是让人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之感!而且我自己都不明白我是怎样像一位卓世高手一样身插双翅人不知鸟不觉的飞跃鼎城法院重重安检和三道铁门之后偷拍到这种国家机密的呢? 而且我认为鼎城区法院把《审判委员会笔录》作为一种国家机密是一种严重的违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鼎城区法院到底是根据哪一条法律的特别规定将《审判委员会笔录》当做不可公开的国家机密的呢? 而鼎城区红云派出所又是根据哪一条法律规定认为调取、知情或者公开《审判委员会笔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受理立案的呢? 2017年12月28日,红云派出所文副所长通过鼎城区电信局领导联系到我(吴先权),在鼎城区电信局会议室对我们兄弟二人录制了口供。我们向他如实反映了依法调取该文件的经过。并表示《审判委员会笔录》一共有三方面内容。一是鲁祖方院长定调会议之所以召开是因为区里要求法院进行司法拆迁;二是有个别法官因房屋不在红线范围之内提出了异议;三是其余14名法官或者因为拆迁工作不好做,或者因为被执行人很难做成协议同意强拆。 我们也提出了我们对这份《审判委员会笔录》的看法:认为该笔录应该是反映了时任区委书记刘定青干预司法的情况。这违反了中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公正的文件。 笔录结束时,文所长强调该文件不经法院授权不得公开发表于网络。我们表示我们作为当事人应该有知情权。而且为合法取得的证据,且没有任何人在此之前告诉我们不得向外公布。当然现在有领导提出这样的要求,我们愿意积极配合不经法院授权不再在网络上发表。这一要求也许体现了鼎城区法院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吧! 原以为此事说清楚之后双方不再起波澜。没有想到2018年1月2日,红云派出所文所长又给我打来电话,要求我把这份《审判委员会笔录》带到红云派出所当面交给他。考虑到此事涉及到法律以及法律程序。所以我不得不在此用书面的方式公开答复文所长的要求: 1、 虽然我们已经在电信局录了所谓的口供,但我们到现在为止还不知道我们是以什么身份接受调查的。也没有证据表明我实施了所谓的偷拍国家机密。我们也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支持《审判委员会笔录》是国家机密。也没有看到哪条法律规定当事人了解和发表《审判委员会笔录》是违法行为。请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补充相关调查我们的法律文书,告诉我们该所依据什么法律立案,我们又是以什么身份接受派出所的调查? 2、 你们要求我手持《审判委员会记录》只身前往派出所提供。我找不到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如果你们对该笔录饶有兴致,内容我已发表在网上,尽可查阅。该文书为我们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恕不外借私人。如果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我有义务提供,请依法书面告知,我会依法从事! 吴先权 2018年1月2日 电话:13342567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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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8-01-09 11:51
帖内置顶 – 鼎城区公安局 – 2018-01-09 11:51
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对网友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
网友:
你好,你于1月3日所发布标题为《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偷拍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的贴子我所已获悉,现将有关回复如下: 一、2017年12月27日,我所接到鼎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黄某胜、吴某权偷拍我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并上传互联网”的报案,接到报案后,我所依法受理并展开初步调查。 二、2017年12月28日,我所民警对鼎城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及吴某权、黄某胜等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 三、目前,对于鼎城区人民法院报案所反映的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鼎城区公安局尚未作出立案侦查的处理,与网友“吴先权”所反映的“红云派出所已经立案侦查”的事实不符。 感谢网友对我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 2018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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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8-01-13 21:43
法院案卷材料的“副卷”其实是领导和有关部门干预审判,以及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审判的“黑匣子”。 “正卷、副卷分立,副卷一律不对外公开”的做法滋生了司法腐败,助长了权力寻租空间,背离了我国《宪法》。其实,很多冤假错案都可以在法院的副卷中寻到踪迹,遗憾的是:当事人及律师都无法看到法院副卷,想要法院系统自己纠错简直难于上青天。这就是当今社会冤案难伸的关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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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8-01-11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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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8-01-1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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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8-01-11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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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8-01-10 23:05
楼主不必郁闷了,鼎城区公安局已经回复:“ 尚未作出立案侦查的处理 ”。
其实这件事鼎城公安局也真不好立案处理,弄不好楼主会把事情越搞越大,全国人都知道这份国家机密了,政府反而不好收场, 不如别闹腾,静下来!安静。安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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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8-01-10 21:22
楼主不必郁闷了,鼎城区公安局已经回复:“ 尚未作出立案侦查的处理 ”。
其实这件事也真不好立案处理,弄不好会把事情越搞越大,反而不好收场, 不如别闹腾,静下来!安静。安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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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8-01-09 11:51
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对网友投诉举报情况的回复
网友:
你好,你于1月3日所发布标题为《常德市鼎城区红云派出所偷拍立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的贴子我所已获悉,现将有关回复如下: 一、2017年12月27日,我所接到鼎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黄某胜、吴某权偷拍我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并上传互联网”的报案,接到报案后,我所依法受理并展开初步调查。 二、2017年12月28日,我所民警对鼎城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及吴某权、黄某胜等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 三、目前,对于鼎城区人民法院报案所反映的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鼎城区公安局尚未作出立案侦查的处理,与网友“吴先权”所反映的“红云派出所已经立案侦查”的事实不符。 感谢网友对我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 2018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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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8-01-0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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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8-01-07 08:41
好羡慕楼主能够探刺到国家机密,我探寻湖南常德12.21特大火灾真相13年至今无果,这场特大安全事故的第一目击者的119报警及相关出警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10款,这是应该政府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么不给,要么没有,最后起诉至法院,最后被认为是国家机密而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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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8-01-0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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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8-01-05 21:11
而且我觉得本贴中的有些法律专业人士忽略了笔录内容。可不可以讨论下政府要求司法拆迁的法律问题?拆迁红线之外房屋的法律问题?法官因当事人难以作成协议裁定强拆的法律责任问题?难道常德的法律专业人士会觉得这很正常?都不是法律问题?我希望你们也能出出主意,看看他们会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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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8-01-05 19:59
如果说裁判委员会的笔录竟然是国家机密,我想请问一下本贴中所有的专业人士,它的密级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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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18-01-05 19:47
想请教本贴中所有务实的法律人,是否只要是某单位规定工作人员不能公开的东西,不管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不管是否涉及国家利益,一律视为国家秘密。如此就很好玩了,因为很多商家规定不能泄露成本,有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规定不能泄露学生的成绩。一旦被人知晓,该有多少“国家秘密”被泄露!忘本贴中的专业法律人士不惜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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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布于:2018-01-0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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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布于:2018-01-05 15:24
2005年,中国青年报报道: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时,将一套法院审判的绝密资料也就是与案件判决结果有关的案卷副本,交给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周澄。在该案审判中,原本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法院的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出于偶然得到这套案卷副本,那场被法外力量左右他命运的审判实情才浮出水面。 2010年,新京报报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份本应归入副卷的“最牛公函”因被错放入正卷而意外曝光,在该公函中,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2016年5月,一篇有关法院副卷的文章再次引发热议,文章中一位律师披露了自己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一些副卷,认为副卷隐藏着决定判决结果的关键因素,是中国审判的“黑匣子”。 正因此,一些一线律师一直呼吁公开副卷,认为副卷的保密让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判决做出的真实原因和具体过程,容易给个别领导和有关部门违法干预司法撑起“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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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18-01-05 15:20
法院副卷理应属于司法公开的范畴。一个案件有且应当只有一个事实或真相,正卷、副卷中的材料所反映出来的案件事实应该是相同的,如果副卷中的诉讼材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或证据事实与正卷中的不一致,那就意味着正卷中的诉讼材料并不是裁判的唯一根据,还有一些法律外的、非法治的因素影响了判决结果并且隐藏在副卷当中。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就在于有些案件正卷所公开的信息不足,无法有力地说服当事人,而副卷中却往往保存着一些更为隐秘和关键的信息。如果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或实质性内容不能公开,就无法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做出全面而公允的评价,也难免引发对“审判内幕”的揣测和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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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18-01-05 14:08
假设楼主所言非虚,我们就先认定这个东西是涉密的而且情节严重点,那楼主也就可能涉及两个罪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再来看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AE%B6%E7%A7%98%E5%AF%86/7026781 的,处三年以下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C%89%E6%9C%9F%E5%BE%92%E5%88%91/1388509 、拘役、管制或者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9%A5%E5%A4%BA%E6%94%BF%E6%B2%BB%E6%9D%83%E5%88%A9/1430964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AE%B6%E7%A7%98%E5%AF%86/7026781 ,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如果真的向楼主所言,是法院的人带着去翻阅卷宗,且在法院人员陪同下拍的照,且法院人员没有说明这个涉密,那楼主就完全算不上“窃取”,且楼主并不知晓这个就是国家秘密,也算不上“明知是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完全不成立。有的人可能会说你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这个涉密来辩解,否则那我不知道杀人犯法就可以杀人咯?注意,按刑法理论,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关于这个笔录是否涉密,我想不是普通人能够分辨的,需要专业知识,所以完全可以推定楼主并不“明知是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AE%B6%E7%A7%98%E5%AF%86/7026781 ”。 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还是那句话,凭楼主的认知,自己很难知道这个是国家秘密,而法院的人又没有说这个涉密,更没有交代不能外传,何来故意或过失泄密一说? 这顿板子如果一定要打,也应该先打在法院工作人员上,因为法院工作人员跟楼主不一样,他应该知道这个材料是涉密的,明知是涉密内容擅自让人翻阅、拍照,难道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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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18-01-05 13:57
看了一下该帖, 感觉就像某领导一不小心,内裤掉下来了,刚好被一个小孩看见并说出来了,领导猴急了,必须要找个借口教训一下这孩子,于是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欲将其绳之以法。---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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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布于:2018-01-0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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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布于:2018-01-04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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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布于:2018-01-0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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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布于:2018-01-0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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