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宗学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511021196501242930 手机号:18382092967 现住址:郫都区犀浦镇江西街十巷25号1栋1单元4楼407号 原地址:风子坳村10组31号 事件描述 2011年1月,彭国元、贺宗学因工程建设,急需资金给员工发放工资,于2011年1月30日共同向朋友雷先生借款20万元整,并向雷先生出具《借条》一份;事后雷先生提出还钱要求,彭国元、贺宗学躲债跑路。 现,雷先生委托犬神寻找网悬赏3万寻找彭国元踪迹,望知情者踊跃提供线索! 案件分析 未写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计算 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在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欠款条据中未明确记载具体的付款或还款期限。司法实践中,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有着明显差异的理解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债务人在给债权人出具条据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拖欠债务,此时债权人应当知道其债权已受到侵害,故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时起计算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则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从此时起应当计算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次数均是不确定的,即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起点无法确定,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应认定该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此权利将不再保护的制度。一般而言,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特殊情况法律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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