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1年从常德常有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当时为国有控股企业)购买了一间车库。是经市政府领导,市计委,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批准同意,主体建筑的性质为砖混结构,建筑层数为7层(含车库杂物间)。现要以每平方3108元的评估价格征收,住宅的征收评估价格每平方5180元,常德金沅评估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按照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的评估,我认为应当按第三十五条进行评估。是否可以请回复!附第三十四条:市城区征收199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市城区征收1998年至2005年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规划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第三十五条: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但未进行产权凳记的,按房屋价值的100%予以补偿。很明显第三十四条是对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房屋如何进行征收补偿。第三十五条是对按照法律规定修建修建的房屋如何征收补偿。我的车库是按照法律规定修建的,理应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估补偿。我的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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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7-11-24 12:12
房屋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市计委,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批准修建的,各项批准文件一项不差。所以非常无助,还有市领导的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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