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局:
我叫朱方秦,老家是张家界市桑植县五道水的人,90年代经人介绍,一家三口来到灌溪镇黄土山村二组务农,经黄土山村、组同意,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落户到黄土山村二组。2002年国家给我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从落户以来,我每年都按照乡、村、组的要求按时完成上交、提留等分摊的任务。今年,我们村的土地被征收了,但村组却以我是外来户为由不给我分土地征收款。2017年8月,镇政府的人叫我去鼎城法院起诉,我按他们的办了。10月13日开庭后,几名被起诉人当天下午就开始报复我。 以周光华组长为头,组织了周少华、周正明、周四清、周正云等5 人光天化日之下用挖机将我自费几千元修建的公益水泥路的保护堤挖断了,将我几万元的养殖设施全部摧毁,然后把挖路的水泥石块、泥沙、土堆都堆放在我的大门边,把两个大门堵死了,严重影响我的出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强烈要求区公安局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罪追究他们的责任,还我一个草民的公道。 请求人:朱方秦
2017年11月 |
|
1楼#
发布于:2017-12-05 08:23
帖内置顶 – 鼎城区区长热线 – 2017-12-05 08:23
朱方秦:
你《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还我公道》帖收悉。经查,现回复如下: 一、黄土山村二组组长周光华组织村民挖路之事确实存在,但并不是所谓的“故意损毁财物”,而是村里组织的清障行动。自2016年10月份开始,朱方秦在未经村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屋旁路边的二组所有的堰塘里填倒建筑垃圾,将路拓宽用混凝土加固,并在其加固的地方用以堆放其杂物。二组村民多次向村组反映朱方秦填埋的场地影响排水,并要求朱方秦清理,而朱方秦始终置之不理。2017年10月13日上午,二组组长周光华带领部分村民用挖机将该填埋场地强行清除,因村民反感朱的做法将清除的杂物用挖机堆放在朱的大门及侧门。 二、该事件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正当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鼎城区公安局 |
|
2楼#
发布于:2017-12-01 09:29
帖内置顶 – 鼎城区区长热线 – 2017-12-01 09:29
朱方秦:
你《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还我公道》帖收悉。已责成我区公安局调查核实。 |
|
8楼#
发布于:2017-11-23 17:20
建议楼主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报案,当然你所述的内容需要真实可信,破坏你的养殖设施达几万元。对方目的是出于泄愤。这不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法管理范围。
|
|
9楼#
发布于:2017-11-24 17:10
|
|
12楼#
发布于:2017-12-01 09:29
朱方秦:
你《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还我公道》帖收悉。已责成我区公安局调查核实。 |
|
13楼#
发布于:2017-12-05 08:23
朱方秦:
你《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还我公道》帖收悉。经查,现回复如下: 一、黄土山村二组组长周光华组织村民挖路之事确实存在,但并不是所谓的“故意损毁财物”,而是村里组织的清障行动。自2016年10月份开始,朱方秦在未经村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屋旁路边的二组所有的堰塘里填倒建筑垃圾,将路拓宽用混凝土加固,并在其加固的地方用以堆放其杂物。二组村民多次向村组反映朱方秦填埋的场地影响排水,并要求朱方秦清理,而朱方秦始终置之不理。2017年10月13日上午,二组组长周光华带领部分村民用挖机将该填埋场地强行清除,因村民反感朱的做法将清除的杂物用挖机堆放在朱的大门及侧门。 二、该事件不涉及违法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正当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鼎城区公安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