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拆迁户也多,为什么独生子女没有什么补偿费了,家里有两兄弟,两姐妹的就有两户头费,而独生子女的什么都没有,我不是在这里诤户头费,而是以前的政策说的好生独生子女好,国家以后给你养老。还有不是人口政策方面不是有提到过,对独生子女以后拆迁,养殖等等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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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7-11-10 19:20
zf 不让生,你就不能生,生了就罚款,现在叫你生,你就得生,不生也得罚。那些不孕不育的会不会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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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7-11-11 09:55
独生子女家庭为缓解20世纪80、90年代人口紧张作出了巨大牺牲,没有兄弟姐妹,只有寂寞和孤独,有的甚至成为了失独家庭,这种精神上的创伤,再大的物质补偿也是代替不了的。一个时代的政策就要把那代人管到底,不能因为时势变了就不管他们了,不然还怎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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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7-11-1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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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7-11-11 21:14
拿好独生子女证,再等几年看。 现在的政策是国家在鼓励二胎,大龄的一旦再生自然就不算一胎独生了.........等总人数降到一定比例,国家肯定得为已经没法再生的群体一个交待,如果这都办不好,以后谁还支持国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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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7-11-16 09:31
这位网友您好:
您反应的问题我委已收悉,并已移交给相关科室处理,处理结果会第一时间在此贴公布,请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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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17-11-20 08:52
这位网友您好:
按常政办发〔2013〕23号文件《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的奖励。有权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相应份额: (一)夫妻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家庭增加1人份额; (二)夫妻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在一方增加1人份额; (三)夫妻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生子女增加1人份额; (四)夫妻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五)夫妻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六)夫妻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夫妻户籍情况,按照本条前四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七)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夫妻户籍、婚姻等情况,按本条前六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三)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入伍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村委会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份额”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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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7-11-2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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