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是顺发物业公司员工,因该物业公司和某银行的后勤服务协议发生变化,本人被告知不能提供该岗位,故从2017年8月1日起与该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在该物业公司没有给本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现在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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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7-11-02 17:11
帖内置顶 – 市人社局 – 2017-11-02 17:12
您好!建议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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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7-11-0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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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7-11-02 17:11
您好!建议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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