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2年,周吉才所在公司与李先生公司产生业务往来,双方合作“羊安项目工程”,李先生向周吉才交纳300000元(叁拾万元整)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后,周吉才并未执行此工程,李先生遂向周吉才要回30万元的保证金,但周吉才仅支付其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剩余的200000元(贰拾万元整)未支付。
后李先生因欠李女士款项未还,遂将周吉才的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债务转至李女士名下,以抵消自己与李女士之间的债务。
周吉才经不住李女士前后100余次的讨要,便偿还其70000元(柒万元整),剩余的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至今未还,李女士多次催收未果。
但周吉才仍旧推诿拒付所欠款项,望知情者踊跃提供此人线索!
以案释法:拖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最高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贷利息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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