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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论剑]诉绿地物业十月十日开庭了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7-10-11 20:58扫一扫,手机看帖
昨天,徐方渔起诉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退装修押金一案在武陵区法院德山法庭开庭了。

下楼我会分解诉讼过程。

明天上午九点,我们诉开发商合同条文违法案在德山法庭开庭,欢迎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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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7-10-11 20:59
先发表昨天的庭审发言词。
2楼#
发布于:2017-10-11 21:01
庭审发言词(物业)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此案简单,本不打算写庭审发言词的。考虑到如此简单的案子,却如此反复,故写书面发言词,好进案卷,也方便公开。
一,事实。
1,实体事实。
2013年12月我们家预购绿地(常德德山)开发商一套房屋,主合同约定前期物业是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合同同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和我们要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然而在本诉讼过程中,我们才发现被告没有和我们签服务合同——这涉及到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欺骗业主。
2016年我们发现绿地(常德)开发商违法违约,找其协商无果;后,向其主管单位(建设局、房管局)投诉也无果;再后,行政起诉主管单位,较困难和反复,2017年8月撤销了房管局的交房许可证(400多户一张证)。
2017年受被告的常德分公司欺骗,我们房屋装修时向被告交了2000元的押金,并且约好到时全部退还。
2017年元月装修完工,可是被告不退押金(口头说退,行动上就是不退)。
2017年5月,起诉到贵院后,退了一部分。
2,程序事实。
2017年5月19日我起诉被告,要求退还押金,5月23日贵院立案,贵院通知我2017年7月5日上午9点开庭。
7月5日上午9点我到法院开庭后,法院却口头通知我此案不开庭了,将驳回我的起诉。理由是被告应该是常德分公司,我告错了被告。
我当场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王献猛解释,主合同是约定被告是前期物业,分公司代表被告收的押金,当然被告是适格的,为什么不在开庭前通知我不开庭了?如果我不来开庭是不是就裁定我撤诉呢?
过了一段时间法院通知我拿裁定书,(2017)湘0702民初1448号裁定驳回起诉,落款日期是2017年7月4日——这时我知道了王法官有点枉法。
裁定书讲被告的常德分公司有独立法人质格,我应该起诉常德分公司,我起诉的是上海总公司,所以驳回起诉。
同时王献猛法官告诉我,上海总公司没有联系上,常德分公司联系上了,被告愿意退还全部押金,问我可不可以撤诉——感谢王法官,可是被告没有退还。
我不服裁定,2017年7月19日上诉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7日(2017)湘07民终1096号裁定,撤销(2017)湘0702民初1448号裁定,指令贵院继续审理。理由是,上海锦日物业常德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和后果应该由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在分公司有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这基本事实上法院认定都完全矛盾。
在一审法院裁定后,二审裁定前我按照一审裁定要求就此起诉了常德分公司,一审法院电话告诉我,估计二审法院会撤销裁定,继续审理,起诉状先搁置到法院。
2017年9月11日,一审法院案照二审裁定继续审理此案,并定于今天开庭。
其案号变为(2017)湘0702民初3267号了。
期间,王法官口头告诉我,如果撤诉,他向刘庭长建议申请法院补偿我的押金。
二,到底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有没有独立法人资质?
一审裁定它有,二审裁定它没有。
我们没有和常德分公司签服务合同,现在发现也没有和被告签服务合同。
这是否涉嫌欺骗、违法、犯罪?
三、被告没有资格收我们的押金,应该退还并且书面道歉。
没有服务合同,也没有服务,没有合法的收押金依据和理由。
这是诈骗行为(开发商和物业合谋骗业主)。
四、反复写了这么多,和被告没有依法答辩有关系,请法院依法考虑被告没有答辩。
请法院判决被告退押金,对被告的欺骗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书面道歉。


此致
敬礼
  





                                          徐方渔
                                        2017年10月10日
3楼#
发布于:2017-10-11 21:02
今年5月19日我起诉物业。
起诉状如下
4楼#
发布于:2017-10-11 21:03
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
徐方渔,男,40岁,身份证号432423197712014516,户口地址是汉寿县聂家桥乡雷家坡村9组,电话13203601285。
被告:
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质证号是沪(浦东)0262  ,  法人代表王国平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芳华路946号D室
注:原告找被告和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咨询被告身份信息,都没有告诉我,只好以购房合同上的信息加上网络上查阅的信息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贵院裁决,被告依法退还装修押金给原告;
二,请贵院裁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我们家于2013年12月25日预购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一套房屋——30栋103房,合同约定前置物业是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9日交2000元装修押金到被告(是交给被告的常德办事机构的),2017年元月8日在被告处办理了装修结束手续,约定2017年4月退还装修押金。
可是至今没有退还给我们,每次咨询讨要时,被告工作人员总是讲过几天就会发放,等待被告从上海打钱过来马上就退还给我们。
已经逾期了,我们又不好和被告常德市的工作人员动火,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另外:
由于被告不是我们房产维权的主要对象,考虑其它因素,暂不对被告的其它违法失职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和诉讼。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方渔
                                       2017年5月19日



附上被告的二张收据。
5楼#
发布于:2017-10-11 21:04
武陵区人民法院通知我2017年7月5日上午开庭。
6楼#
发布于:2017-10-11 21:05
7月5日我到了德山法庭
7楼#
发布于:2017-10-11 21:10
我到法庭后,王法官却口头告诉我不开庭了,将驳回起诉。理由是应该起诉上海锦日物业常德分公司,不能起诉上海总公司。
我反对。可是反对无效。
为什么不先通知我7月5日开庭取销呢?如果我没到庭,会不会当撤诉处理呢?
8楼#
发布于:2017-10-11 21:15
过一段曰子后,法院通知我拿了(2017)湘0702民初1448号裁定,驳回起诉,唯一理由是常德分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起诉被告错误,落款日期是2017年7月4日。

为什么7月5日前不通知我7月5曰开庭取消?
大家懂的。
9楼#
发布于:2017-10-11 21:16
一审裁定,(2017)湘0702民初1448号
10楼#
发布于:2017-10-11 21:16
武陵区人民法院王法官也是神了,连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都判断不清?分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象好像没有吧?
11楼#
发布于:2017-10-11 21:17
我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楼#
发布于:2017-10-11 21:2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徐方渔,男,40岁,身份证号432423197712014516,户口地址是汉寿县聂家桥乡雷家坡村9组,电话13203601285。
被上诉人:
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质证号是沪(浦东)0262  ,  法人代表王国平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芳华路946号D室
注:原告找被告和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咨询被告身份信息,都没有告诉我,只好以购房合同上的信息加上网络上查阅的信息诉讼。
上诉人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徐方渔起诉被告在物业退还装修押金一案的裁定——(2017)湘0702民初1448号案裁定。
上诉请求:
请求立案。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告主体无误。
1,我们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上写明前期物业是: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这个条款在裁定书下发前,徐方渔给一审法院审判员王献猛看过。假设法官否认,(2017)湘0702民初1449号案是同时由王献猛法官审理的,里面有合同,王法官清楚。
2,徐方渔递交法院的收据是盖的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财务章,不代表收取装修押金与其发生物业关系的为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下称常德分公司)。
在收取押金和起诉后退还部分押金时,常德分公司都讲是代表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现在要收物业费时被告律师也是讲的常德分公司是代表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可是我要证据时常德分公司拒绝给我。
3,法院送达的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文书,快递回执为:地址错误且电联无果。这肯定是有原因的:常德分公司拒绝告诉我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也拒绝告诉我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一审王献猛法官联系上了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和常德分公司,难道就不能依法依情确定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信息吗?
二,本案一审严重违法。
法院已经书面通知我,2017年7月5日上午9点开庭,为什么我准时到庭后,却不开庭。我没有收到任何不开庭的通知,包括落款为7月4日的驳回起诉裁定。
这是违法行为。
试想,如果7月5日我没有到庭,落款为7月4日的驳回起诉裁定肯定就没有了,变为落款为7月5日后的徐方渔因为没有到庭,做自动撤诉处理了——法官的违法私心是要不得的。
三、讲几点想法提几点意见。
徐方渔购房和开发商发生纠纷,好不容易和开发商处理,在和开发商处理应该要结束前4天,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突然网络公开      开发商,从而使得房产维权路异常艰难。进而发现房管局有违法失职,进而发现建设局有违法失职,进而口头申请两职能部门协调处理,然而两职能部门不协调处理,进而口头申请二职能部门信息公开,我好依法找开发商维权,然而两职能部门不公开信息。口说无凭,进而书面投诉和申请到二职能部门,无果,再起诉到法院,两职能部门坚持请律师也不协调处理和公开信息,法院极有可能因为行政干涉了司法或者法官自己的意识干扰了司法独立审案,诉讼也开始异常艰难(如毛庭长企图拒绝收我的起诉状,其余没有证据不敢随便讲)。法院依法审判后,也会遭到行政机关的再次违法失职(司法也不能干涉行政,如起诉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信息公开案,我胜诉了,房管分局依然还是应付式的回复,又要再起诉,已经立案)。如此往复~~~~
就算行政机关最后换领导,依法协调处理了,也可能面对开发商因为经营环境恶化,付不起违法的责任了。
明知异常艰难,花费大,伤神费劲,我坚持执着的原因如下:
1,想引起政府房管建设部门真正依法依责监管房产建设,并且对已经失职的行为进行补救,对因其失职行为造成的房产建设方面的权利纠纷进行依法协调处理,维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乃至常德市房产建设的健康发展秩序。
2,想引起司法、纪律监察部门的介入,调查某些政府机关或其官员在房产建设监管方面的违法腐败犯罪行为,以求违法必究,起到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3,维护我的私权利,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法违约责任。
4,公开诉讼,达到今后开发商、业主、政府机关都依法办事,消除或减少诉讼。
我们维权难,难于上青天。故向法院提几点意见。
1,立法目的是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以请法院快,不再一拖又是六个月。
2,请法院依法处理法律诉讼这种最后的维权救济。
如徐方渔起诉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处(建设管理局)不作为和乱作为案拖了6个月,法院以起诉时没有满二个月为理由驳回起诉;现在我起诉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不作为和乱作为案,法院以我用“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市政处的主管单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不予立案。这等于是法院非法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
徐方渔起诉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不作为和乱作为案,法院开庭后,也是6个月,法院以起诉时没有满二个月为理由驳回起诉(被告答辩和庭审时没有此理由);徐方渔起诉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在其监管的购房合同中的六点具体失职行为时,法院又以和起诉常德市房管局德山分局不作为和乱作为案属于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
起诉两个都不审理,还说我重复起诉,给外界的假象是审理了一个,这等于是法院非法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做了    ,还立了牌坊。
3,同一法官、同一法庭、同一法院其它案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另外的案中应该同样认定,至少同一个案中要前后认定一致。
如一审法院关于徐方渔向常德市经济建设开发区建设管理局递交投诉的事实,前案开庭时已经认定了(写入了判决书),后案却因为否定这一事实,不予立案。
4,律师对基本事实撒谎,甚至改法律条文(原则)用来答辩,法院对此要依法处理。相反法院配合律师更改案卷,案卷不记录完整程序和事实都是违法的行为。
如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何光照律师在庭审现场否认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和市政处是一套人马、是在一起办公的,否认收到我的投诉和申请;第二次开庭被告单位负责人认可了二单位是一套人马、是在一起办公的,收到了我的投诉和申请的事实——律师的行为是扰乱司法秩序。
如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何光照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函写的是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进行民事诉讼,第二次开庭时被我发现,请求法院要求律师离开法庭(没有代理权),法院居然没有同意。只是要求律师5天内补办律师事务所函。后来律师补办了律师事务所函,可是以前错误的律师事务所函就不在案卷里了——应该两个律师事务所函都留在案卷里,并说明是补办的,才合法——法院这样违法,我们怎么打官司?
如2017年元月16日法院在8楼主持了(2016)湘0702行初127、128、129、130号案行政协调沟通会,会上我递交了二份《开庭前院内沟通发言词(一)、(二)》,还有会议记录,在四份裁判书和案卷中没有此重大审理程序和事实体现是严重违法的——法院这样违法,我们怎么打官司?
                                     此致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法院开庭传票。


                                                原告:徐方渔
                                            2017年7月19日
13楼#
发布于:2017-10-11 21:26
2017年8月17日,市法院裁定,撤销(2017)湘0702民初1448号裁定,令武陵区法院审理。
理由是,上海锦日物业常德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
14楼#
发布于:2017-10-11 21:28
(2017)湘07民终1096号裁定如图
15楼#
发布于:2017-10-11 21:31
否认了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审认定上海锦日常德分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审认定没有。
一审太枉法,法官故意认错基本事实,驳回起诉。
16楼#
发布于:2017-10-11 21:36
昨天开庭,被告没有按时依法答辩。
被告一直提供不了我们和被告的物业合同。
无合同,无服务,骗收我们押金。

被告逾期提供的答辨状漏洞百出,无说服力,还形式上欺骗我们和法官。
17楼#
发布于:2017-10-11 21:43
1,物业合同没有提(物业故意不和业主签合同,是避开业主起诉物业的违法甚致犯罪行为——没有骏工却代表业主验收签字,共有产权配合开发商不查不收不公开)。
2,答辩状落的上海锦日的名字,却盖的长沙分公司的章,故意二份都不盖明显。企图骗法官和我。
18楼#
发布于:2017-10-11 21:44
为你维权点赞,我想知道的是,收取你押金收据上的印章是哪家单位。如错列被告,法院应向你释明,如你不同意变更被告,才会裁定驳回起诉。
19楼#
发布于:2017-10-11 21:45
由于物业故意没盖明显,照片上更看不清。
法院的案卷和我手上的原件,仔细用肉眼可以看出是长沙分公司的章,字数都多些。
20楼#
发布于:2017-10-11 21:52
关于答辩状章的事,留着上诉和下次开庭再说。
因为王法官庭上讲过由于分公司无独立法人撤销了一审裁定,可是徐方渔一人起诉无原告资格会考虑再次驳回。
不过,法官只讲了一次。

法公平,还是法官大?我们拭目以待。
21楼#
发布于:2017-10-11 21:55
此案现在叫(2017)湘0702民初3267,不叫(2017)湘0702民初1448了。
22楼#
发布于:2017-10-11 21:57
徐方渔:此案现在叫(2017)湘0702民初3267,不叫(2017)湘0702民初1448了。回到原帖
明天诉开发商的有意义些。
23楼#
发布于:2017-10-11 22:03
cec_2000:武陵区人民法院王法官也是神了,连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都判断不清?分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象好像没有吧?回到原帖
故意的。
枉法,法官枉法。
如果我7月5日不到庭,会不会视为撤诉呢?
24楼#
发布于:2017-10-11 22:08
大道无形:为你维权点赞,我想知道的是,收取你押金收据上的印章是哪家单位。如错列被告,法院应向你释明,如你不同意变更被告,才会裁定驳回起诉。回到原帖
收费章是分公司。

法官没有释明改被告,一审裁定后,我改了再诉,搁置。理由是二审会撤销。
结果真撤了,可能又会驳回。法官暗示过我。
所以我今天公开,目的是别枉法再驳回了。
25楼#
发布于:2017-10-11 22:11
大道无形:为你维权点赞,我想知道的是,收取你押金收据上的印章是哪家单位。如错列被告,法院应向你释明,如你不同意变更被告,才会裁定驳回起诉。回到原帖
是法院搁置。我交被告为常德分公司的诉状到了法院。现在无意义了。
26楼#
发布于:2017-10-12 08:32
徐方渔:是法院搁置。我交被告为常德分公司的诉状到了法院。现在无意义了。回到原帖
如查询公司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可能是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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