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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钟先生,是东湖巷社区永久居民,在湘北汽车公司工作,一件2万元的欠款纠纷案件,公司为节约诉讼成本,未请律师,委托我代理,我依据民诉法第58条规定,拟好委托推荐函,请社区书记在推荐函盖一社区公章,书记不同意,理由公章管得紧,不能乱盖,我说民诉法58条授予公民享有这一权利,社区有推荐义务,况且有单位委托。何为乱盖。
我强烈呼吁司法部门加强基层政权建没。加大普法力度,不乱盖公章是对的,法解履予社区的义务,公民应享有被推荐的权利。社区应义不容辞。社区剝夺我被推荐的权利,实在与法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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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5-11-11 10:10
什么乱七八糟的章子都要社区盖,这个委托代理的事和社区有关吗?谁委托你,你就要找谁。你和自己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和事情,与社区有关吗?顺便吐槽一下,现在动辄干什么事往下面一推了之,要下面盖章出证明,我是书记我也不会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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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5-11-11 11:03
证明自己的!谁又证明得了谁?社区服务中心属地管理很关键,为人民服务在普法栏目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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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5-11-11 11:43
18520049001:什么乱七八糟的章子都要社区盖,这个委托代理的事和社区有关吗?谁委托你,你就要找谁。你和自己单位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和事情,与社区有关吗?顺便吐槽一下,现在动辄干什么事往下面一推了之,要下面盖章出证明,我是书记我也不会盖。回到原帖民诉法第61条第三款,这个委托是需要社区推荐的。当然,社区有不推荐的权利,但这书记的回答就不是很符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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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25-11-11 13:24
民诉法第61条感谢科普,长见识了。不过就算需要社区推荐,一呢没有强制规定,二呢社区不是诉讼相关方,按现在这个工作的形势,不盖章没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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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5-11-11 15:22
确实搞不明白,社区不是诉讼主体也不是第三人,为何要社区证明?为公司应诉,只需要公司委托就行啊。社区委托的事情,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是指由社区、单位及团体推荐的,由推荐单位委托,社区不是诉讼主体,也不是第三人,社区不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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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5-11-11 17:01
哎,上面各位的回贴之前,请在司法局好好进行一次普法学习。民诉法58条规,案件代理人的三个层次,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②,案件当事人的直系亲戚。③,单位工作人员或社区居民。我作为东湖巷永久居民。法律履予我有这个权利。社区书记依法有推荐的义务。因为社区是基层的公权机关。公民作为纳税人,养活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公权机关就应依法为公民提供推荐义务。这与诉讼主体是两码事。不懂法的人请闭住你的啃,别乱发言,在此事之上,我深感我国的普法教育任重道远,为上述不懂法的大部份楼主,深感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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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25-11-1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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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5-11-12 02:48
如果社区熟悉你和你公司的情况,在了解你代理资格合法的前提下,可以有推荐你的意向。但是社区对你公司不了解也可以不推荐。看你的发帖的内容感觉是你强制社区必须盖章推荐你。没有哪条政策法规要求社区必须推荐你为代理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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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5-11-12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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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25-11-12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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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5-11-1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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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5-11-14 16:19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相关情况我们将进一步上网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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